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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农村延伸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与突破
———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检察工作点为视角

2010-08-15李成发欧新铁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2期
关键词:检察干警驻点检察工作

文◎李成发 欧新铁

在乡镇农村延伸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与突破
———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检察工作点为视角

文◎李成发*欧新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在基层乡镇聚集了诸多的利益和冲突,未能及时协调和化解;由于经济体制和运作机制的变革,人民群众团体和个体劳动者压抑了诸多诉求,未能通畅表达[1]。各种群体访、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这些矛盾和事件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一种考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但是检察机关自身在乡镇并无派出机构,对于基层乡镇的法律监督容易出现盲点。针对这些情况,2009年3月,成都市检察院党组作出在乡镇、社区设立检察工作点的决定,其宗旨是使检察窗口前移,方便服务群众,掌握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树立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先后在成都地区设立326个检察工作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积极成效。今年,中央政法委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我们认为,检察工作点的设立不仅切合了和谐社会的要求,更是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在基层乡镇延伸检察工作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点成效,我们以成都地区彭州市检察院为视角,分析检察工作点面临的困难,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一、检察工作点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群众工作经验的缺乏与现实需要的冲突

自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同年政治部下发了《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着力规范乡镇检察室的运行,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很多地方撤销了乡镇检察室。检察干警,特别是中青年检察干警出了校门就进入检察院,基本上没有在乡镇工作过,群众工作经验比较缺乏。一些同志,到了乡镇一片茫然,不知道如何开展工作;遇到群众的问题,不知道怎样回答,如何解决。另一方面,部分乡镇面临许多棘手的上访和群众工作,寄希望于驻点检察干警协助解决,许多同志比较畏惧,认为介入过深,会脱离检察职责,引来不必要的麻烦;介入过浅,工作又会流于形式。如何把握工作的范围和介入的尺度,是许多驻点干警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此相反,控申部门和民行部门干警,由于长期接触基层群众,在驻点工作时就显得比较从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传统的执法办案习惯与角色转换的冲突

检察机关由于长期没有乡镇派出机构,检察人员的视野和工作重心一般都集中于案件的办理,除少数部门外,检察人员的主要工作都是在办公室处理,习惯于坐堂办案。检察工作点制度实施后,对这种传统的办案方式提出了挑战,要求检察人员必须转变思维、转换角色,从办公室走出来,深入乡镇、走进农村,踏踏实实地发挥自己的法律专业优势和法律监督职权,为乡镇服务,为群众解惑。表现为从执法者向法律宣传者转变、从法言法语向土言土语转变、从坐堂办案向走村串户转变、从单纯执法向和谐执法转变。这些转变既是检察工作点的客观要求,也是对大多数检察干警,特别是对中青年干警是一种考验。

(三)区县级检察院现状与深入开展工作的冲突

1.区县级检察院普遍存在编制紧张、人手不足的问题。

2.区县级检察院普遍存在激励手段有限的问题。

3.区县级检察院存在检察工作点外部环境不够顺畅的问题。

二、改革和完善检察工作点的措施

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检察工作点是检察机关在基层乡镇延伸检察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切合检察工作实际和现阶段服务大局工作实际的重要举措,尽管在探索阶段仍然面临一些困难,但是只要我们切实采取措施,创新工作,就会迎来一个崭新的未来。

(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重视基层群众工作

目前,法律监督最大的需求在乡镇、最薄弱的环节也在乡镇。强化法律监督必须要有阵地,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分别设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而检察机关缺乏基层机构,广大乡镇成为法律监督的盲点[2]。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能无视基层这块阵地,事实上,大量的违法犯罪都是发生在基层,发生在乡镇,发生在农村。检察机关如果放弃了乡镇农村这块阵地,我们不仅失去了基层群众的印象,也失去了许多对基层进行法律监督的机会。可以这样说,如果失去了乡镇农村,我们检察制度也就失去了茁壮成长的土壤。着力抓好涉农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全力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是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3]当前,成都提出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中央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其方向所指重点均为乡镇,在此情况下,成都市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工作点措施,是真正契合实际的重要举措,检察工作点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服务大局能力的高低,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此基础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使干警真正认识到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而不是索取,人生的意义不在于暂时的物质利益,而是通过努力工作实现自我价值。作为一个检察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将身心融入检察工作点工作,扎扎实实做好群众工作,将检察工作点作为“试金石”、“大熔炉”锻炼自己,不断提高自身基层工作经验,不仅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干警,而且成为能做乡镇工作的基层干部。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抓好制度建设、促进规范运行是保证检察工作点健康发展、长远发展的关键。必须做好各项制度的细化、完善和补充,并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保障对工作的指导作用。彭州市检察院在巩固去年检察工作点首办责任制、一站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职位代理制、驻点告示制、监督检查制等六项制度基础上,今年采取多种措施深化检察工作点工作。

1.制定《检察工作点考评办法》。从2010年开始,院检察工作点领导小组每年根据考评结果对名列前五名的优秀检察工作点给予通报表彰,推荐参加成都市院优秀检察工作点考评,按照我院表彰奖励办法实施奖励。凡考评不合格的工作点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通报全院并取消该工作点驻点干警当年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2.实行院领导包片负责制。将全院20个检察工作点分为5个工作片区,分别由5名院领导分片负责。院领导的工作职责是检查、督查驻点工作人员认真完成驻点工作任务,指导并协调驻点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另外,将驻点联络员工作情况向该镇党委政府汇报,以促进检察工作点工作。

3.绩效考核与职务职级晋升挂钩。将检察工作点工作纳入院目标考核,对驻点工作人员考核直接关系到个人和所在科室的考核,考核成绩作为个人和科室负责人在职务、职级晋升上的重要内容,并进行院内通报和公示,充分调动驻点工作人员积极性。

4.畅通出口和输入新鲜血液相结合。积极和党委政府联系,畅通人才输出渠道,将我院优秀干警推荐到主干线任职,对表现恶劣不思进取的干警建议其调出检察机关。同时,积极做好返编和招考工作,及时录入新进人员补充新鲜血液,缓解人手紧张的困境。

(三)加强宣传汇报,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应进一步加大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或通报建立检察工作点有关情况的力度,设立检察工作点工作情况专刊,充分反映建立工作点的背景、目的、意义及主要工作成效,使有关领导更加清楚检察机关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改革创新措施,以争取更大支持,使检察机关建立检察工作点的决策逐步转化为党委的决策,从而逐步解决经费保障等问题。二是高度重视检务公开、检察宣传与检察工作点运转的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各类媒介和党政机关内刊平台,积极向乡镇、街道基层和群众宣传检察工作点工作职责和方式方法等,既提升检察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又取得乡镇、街道基层和人民群众的信任,推动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应定期培训检察工作点联络员和驻点干警,不断增强联络员协助做好检察工作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驻点干警基层工作能力,以检察工作点出色的工作成绩赢得尊重和认同。

(四)强化角色转化,实现检察人员四个转变

要做好检察工作点工作,驻点干警还必须改变传统的办案方式,从角色上进行转换,实现四个转变。

1.从办案人员向法律宣传员转变。现在已经进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阶段,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的法治意识,与法治社会的要求还有很长的距离。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不仅是法治社会对司法人员的职责要求,更是我们作为司法人员的义务。因为,法律不仅是我们的专业,法治更是我们的理想。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我们不仅要执法办案,更要进行法律宣传,为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因此,要完成办案人员向法律的义务宣传员转变,特别是在检察工作点工作中,由于大量接触的是基层群众,尤其要注意进行法律宣传,将依法办事的理念灌输到人民群众中去,使基层干部和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良好习惯。

2.从法言法语向土言土语转变。在基层乡镇开展工作,还必须注意改变自己的语言习惯,不能像平时出庭和写报告一样,使用法言法语或者书面词汇。太书面的语言,群众听不懂,也不好接受,必然会产生抵触情绪,更不用说顺利开展工作了。因此,驻点干警要注意将专业词汇转化为群众熟悉的、朴实的语言来交流、沟通,使他们容易理解和接受。做好基层群众工作,这是一种考验,也是一道必须迈过的门坎。这种改变并不是一种简单的语言叙述方式的转变,而是标志着检察干警基层工作能力的提高,做群众工作水平的提高。

3.从坐堂办案向走村串户转变。成都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工作点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改变检察机关传统的坐堂办案方式。传统的办案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要求,甚至可以说越来越脱离群众,越来越失去自己生存的土壤。我们说的走村串户,不是说没事到农村乱转,而是指结合自己的检察业务工作,结合检察工作点职责,深入农村开展工作;是指不能单纯的阅读卷宗后作出处理决定,需要通过审查卷宗发现案件反映出来的个性和共性问题,再进行实地调查和分析,形成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和相关部门参考,解决相关问题。如维稳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留守儿童问题、校园安全问题、灾后重建犯罪问题等等。通过检察工作点这个平台,我们有了更进一步接触基层群众的机会,如果还是习惯于坐堂办案,不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就根本失去了设立检察工作点的目的。因此,我们要学会走村串户的做群众工作,进行法律宣传和矛盾化解等,提高自己的群众工作和基层工作水平。

4.从单纯执法向和谐执法转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干警,在平时的执法办案过程中,一是不能简单地够罪即捕、够罪即诉,要考虑到案件的情节、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在办案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充分发挥不捕、不起诉等职权,通过刑事和解、社区矫正、回访考察等措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预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稳定职工情绪,化解不稳定因素,促进一个单位,乃至一个行业的机制建设。三是在关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农民工工资、环境污染等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维护,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检察工作点是检察机关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坚持人民属性的必然选择。一项重大工作举措在其探索前进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遭遇到一些前进中的困难,只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逐渐完善。我们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看到检察工作点成绩的同时,正视其中存在的困难,并提出解决措施,也许只是一个地区的特殊情况,惟愿能为该项工作的完善尽一份力量。

注释:

[1]樊崇义:《正视矛盾、抓住特征才能化解矛盾》,载《检察日报》2010年2月1日。

[2]邵长生:《重构乡镇检察室》,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期。

[3]马勇霞:《把法律监督的触觉延伸到广大农村》,载《求是》2009年第12期。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61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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