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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实践技能选修平台创新实践教学培养环节

2010-08-15杜元斌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科目实训考核

●杜元斌

(武警学院训练部,河北廊坊 065000)

2008年 7月武警学院启动了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作为此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重点内容之一的实践技能选修制度是基于“面向部队、贴近实战”的理念,以提高学员的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为重点,将学员应具备的各种实验操作、专业技能单独设置成若干科目供学员选修的修课制度。

一、实践技能选修制度的制定背景及意义

(一)选修课制度在提高学员综合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各类高等院校逐步形成由任意选修课、限定性选修课、辅修型选修课、套餐式选修课等方式组成的选修课修课模式。这一修课制度在提高学员综合素质,满足学员个性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武警学院在近 30年的办学实践中,已经建立了富有军校特色的选修课程体系,形成了模块化、任选式的选修课修课模式。特别是 2003版《教学计划》实施以来,选修课门类更加齐全,选修课门数更加丰富,对完善学员知识结构、拓展学员知识面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学院教学和学员个性化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教学环节。

(二)突出能力培养是当前公安院校教育训练改革的主旋律。目前,各公安院校普遍采用加大课内必修实践的方式强化学员能力培养,对促进学员的能力生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学员能力生成特点来看,仅靠课内必修实践环节仍无法满足学员的个性化能力生成的需要,公安高等院校须进一步挖掘实践教学资源、拓展实践教学渠道,在解决好共性能力生成的同时更加关注学员的个性化能力培养。武警学院在总结多年办学经验的基础上,以修订 2010版人才培养方案为契机,增设实践技能选修环节,适应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改革,有效解决学员实训教学共性能力培养与个性化能力生成的矛盾。

二、实践技能选修制度的内涵

实践技能选修是指在学员课程理论学习和必修实训的基础上,以提高学员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为重点,将学员应具备的各种实践操作、专业技能单独设置成若干科目,突出学员岗位核心能力,由学员自主选修,学员选报后采取教师适当指导、学员自主练习的方式进行修课,学员修完规定科目内容后可提出考核申请,获得相应学分。

三、实践技能选修制度的运行模式

(一)教学目标。实践技能选修制度的教学目标是通过实训选修教学环节弥补必修课实训教学因受学时等原因限制而无法有效延伸的弊端,拓展学员掌握应知应会实训技能的方法和渠道,其教学目标是要符合该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

(二)组织形式及管理模式。实践技能选修课分为公共基础及专业两大模块,按照实训科目的难易程度确定学分,采取以学员自主训练,教师辅导的方式进行修课,实训科目以实战性、综合性、创新性实训为主,教学内容应是必修课的补充、延伸或拓展,一般不得与必修课内实践教学部分内容重复。实践技能选修科目资源库,实行动态化开放式管理,突出教师主体地位和学员主体地位。

(三)教学指导。实践技能选修科目采取学员自主练习,教师辅助指导的方式进行,以学员达到某种动手能力或专业能力为目的,领会能力快的学生在已经掌握基本能力的前提下可向老师提出申请不再参加课堂辅导,老师可以根据参加辅导的学生的实际能力自主调整教学进度,有重点的进行辅导。教师在教学、研究中的新成果,可以及时充实到资源库中,相应的不合时宜的科目自然淘汰。动态化管理有利于教师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课程,进一步丰富课程资源,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四)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实践技能选修科目采取目标考核方式,以学员是否达到某项科目能力目标为标准,教师可根据实训科目的性质自主设计考核方案,采取提交小论文、上机操作、实验能力考查、口试、实际演练等多种形式进行考试,学员可在学期末提出考核申请,任课教师统一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以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学习。

四、加强教学保障体系建设是实践技能选修制度平稳运行的关键

(一)健全教学效果评价体系,强化监控督导职能。科学合理地评价教学效果能有助于决策部门和教学实施部门改进组训方式和教学内容,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不断完善专家、学员教学测评制度、听评课议教制度,更新评价指标体系,畅通教学信息员的反馈渠道是确保全程监控实践教学效果的重要方法,在此基础上,邀请有关部队专家担任课程考核评委也是有效检验实训科目和教学效果能否满足部队需求不可缺少的环节,此举也是学院主动加强与部队教学训练交流的有效方式,进一步强化院校与部队合力育人作用。

(二)完善师资队伍培训机制,提高教师执教能力。采取选派、邀请两种方式加强实践技能选修师资队伍培训。选派实践能力强,专业业务素质高的教师到一线部队挂职任职,熟悉部队业务工作流程,掌握学员从事一线工作的操作技能;基于外聘教官选聘制度和兼职教授聘用制度邀请部队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专家、教官来学院分别面向教师和学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现场指导,实现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提高学员动手操作能力的双重目的,组建一支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立理论教师与实践教师定期换岗制度,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和具有部队战训经验的在职干部培训队伍。

进一步完善本科生导师制度,将指导教师的职责范围覆盖到实践技能选修制度,导师帮助学员制订个人学习计划,接受学员选课咨询,指导、帮助学员按照能力生成规律和学员爱好选修课程,避免学员盲目选择,实现学员实践能力渐进生成,使实践技能选修制度达到拓展学员实践能力的目的和辅助必修课教学的目的。

(三)加大硬件配套设施建设力度,提升教学保障能力。教材编写质量和教学场地建设质量是保障实践技能选修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教训结合、贴近实战的训练理念对学院教材、教学场馆、训练场地、器材设施提出了新的要求。成立由学院、部队专家共同参与的教材编写审核小组,教学场地规划小组,教学大纲等配套教学文件编写小组等工作机制,坚持面向部队实际、贴近部队实战、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深入开展教材编写、教学训练场馆建设力度,满足新版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需要。

五、实践技能选修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岗位核心能力。实践技能选修制度是基于“大教育、大培训”的改革理念,以强化学员执勤、执法、训练、指挥等任职能力为着力点,按照“教训结合、教训并重”的原则,贴近部队实战、结合部队实际、突出岗位核心能力设置实训科目,有利于学员全程参与并牢固掌握某一专项能力,将教学的重点延伸到某一项具体的执法过程或作战环节。

(二)有利于学员的个性化能力生成。实践技能选修制度综合了传统选修课制度和独立实践教学环节各有侧重的优势,学员不仅可以自主选报能够提升自身岗位核心任职能力的实训科目,还可广泛涉猎有助于提高自身能力素质的其它专业领域的科目,改变以往实训教学传授多少学习多少的教学模式,更有利于提高学员自主学习、自主训练的积极性,有利于满足学员个性化能力素质的需求。

(三)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学员的课外训练活动。该修课制度充分利用第二课堂活动等教学资源,将学员的课外自主练习纳入正常教学计划,将课余时间充分利用起来,向课余时间要质量,将以往随机零散的学员自主训练活动变成统一组织、有序安排、器材设备及自身训练安全保障有力的教学活动,规范了课外训练环节,拓展了实践教学训练渠道。

(四)有利于推动教学方法改革。全新的修课模式和突出目标能力考核的考核方式将推动实训教学运行机制的深刻变革,特别是将进一步促进教学组织方式与考试方式的改革,演练教学法、案例分析法、操作性教学法、设计性教学法、综合性教学法等全新的教学方法将逐渐取代传统的示范教学法的主导地位,目标能力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单兵素质考核与指挥能力考核相结合将成为考核方式领域新的主角。

(五)有利于带动教材、教学场馆设施、实训场地的建设。教材、教学场馆设施、实训场地是确保实训选修制度顺利运行的关键。教材建设将打破纸介质为主的单一的、平面的、静态的教材形式,变为立体化、动静结合、多种媒介组合的形式;现代化的教学训练场馆设施将呈现出突出专业特色、紧贴部队需求、具有多种训练功能与一体的特点。

(六)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实训执教能力。实践技能选修制度平台将有效促进实训教师队伍的建设,形成对教师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的重组,教师在具备必备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操作技能的同时还要具有组织指导训练项目、任务的能力,教师还须具有知识能力自我更新意识,教学组织、教学方法和现代教育技术自我提高的能力。

(七)有利于积累培训教学经验。随着公安教育招录体制改革的深入,任职教育及任职培训逐渐成为公安院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任职教育及任职培训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和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专门人才,其核心目标是突出实战能力,落脚点是加大实训教学力度,基本方法就是具备一支培训经验丰富,实训教学执教能力强的师资队伍。公安现役部队新警培训也以不同的方式开展多年,武警学院构建实践技能选修平台正是主动适应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改革的重要举措,能有效促进学院广大教师进一步更新教育理念、挖掘实践教学资源、积累实训教学培训经验,此举也是提高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执教能力和公安现役部队在职干部培训能力的有效途径。

实践技能选修平台的构建进一步丰富了院校实践教学形式,改变了实践教学领域长期以必修教学为主的训练模式,拓展了实践教学内容,丰富了训练方法。突出专业能力的模块化设计有利于学员专项能力的生成,选课自由度的扩大有助于学员广泛涉猎其它领域的专业知识,这一崭新的训练模式和修课制度是在传统应试教育向能力培训转轨过程中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拓展了选修课制度的内涵,改变了以往按照学科体系设置课程的思路,提高学员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在促进学员个性化教学,突出目标能力考核,提高学员任职能力方面,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梁琦.高等职业教育的综合实训课程[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4):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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