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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征用法律责任探析

2010-08-15赵泉河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军事利益

●赵泉河,江 南

(武警学院 a.基础部;b.研究生队,河北 廊 坊 065000)

何谓军事征用?目前我国法学界尚无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军事征用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宪法授权的国家和军事机关,为满足国防安全和公共利益或公益危机的必需,依据国防动员任务的需要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强制将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民用资源收为国家使用,并予以补偿的行为。[1]P124

一些国家早在上个世纪初就制定了专门的军事征用法,法国、罗马尼亚、美国、日本在军事征用立法方面的发展相对比较成熟。[1]P126法国专门制定了《法国物力征用法》,罗马尼亚制定了《物品和劳务因公征用法》,日本则颁布了《国家总动员法》。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独立的军事征用法,有关军事征用的内容仅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在宪法层面上,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 10条第 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宪法》第13条中增加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单行立法层面上,《国防法》第 48条 、《刑法》第 381条 、《戒严法 》第 17条第 1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防震减灾法》、《防洪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征用问题作出了初步的原则性规范。另外,我国还出台了一些专业性、地域性的军事征用法规,如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广东省的《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福州市的《福州市民用船舶和船员民兵动员征用暂行规定》等等。我国现有的军事征用法律条款为征用实践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形势的变化,我国军事征用法制建设越来越滞后于未来军事斗争准备。对征用中的一些基础性、原则性、程序性问题都没有很好解决,尤其是关于军事征用实践中的法律责任规定比较薄弱,诸多军事征用法律条款只规定了征用主体应尽职责和征用相对人应承担的义务,却没有规定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或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军事征用立法缺乏刚性与强制力,处理征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无法可依,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军事利益。因此,军事征用立法必须注重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明晰军事征用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承担内容和实现方式,以保证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军事征用实践中得到落实。[2]P62

一、军事征用法律责任释义

在现代法治国家,征用均属于一种附有严格法定条件的行为。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财产是神圣的不可侵犯之权利,除非有合法认可的公共利益需要,且预先予以公正的补偿,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被剥夺。”美国《宪法第 5修正案》规定:“准许联邦政府占有私人财产,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为公共利益而征用、予以公正的补偿和经过正当法律手续。”《德国基本法》第 14条第 3款规定:“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许。剥夺所有权只有依照法律或者法律的原因进行,而且该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规定。该赔偿必须在对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公平地衡量之后确定,对损害赔偿额的高低有争议时,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意大利民法典》第 834条规定:“不得全部或部分地使任何人丧失其所有权,但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宣告征用并给予补偿的情况不在此限。”在我国,除前文谈到的《宪法》有关规定外,《国防法》第 48条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综合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后,我们可以看出,军事征用至少应具备如下三个要件:第一,军事征用的目的必须是基于动员需要即国家军事利益的需要;第二,军事征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第三,军事征用必须给予被征用人以合理补偿,否则就会构成军事征用权的滥用,导致军事征用侵权发生。因此,我们可以把军事征用法律责任的定义归纳为:在军事征用过程中,征用权人不当或违法行使军事征用权侵害征用相对人及其他人员的财产权益、征用相对人及其他人员因主客观原因拒绝或拖延履行征用义务,造成国家军事利益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军事征用法律责任构成

(一)军事征用法律责任主体

军事征用法律责任主体是指在军事征用过程中,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征用主体和相对人。其具有复合型和特定性两个特征。

首先,根据《国防法》和 《戒严法》相关规定,军事征用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国家和代表国家行使军事征用权的各级军事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家是由各级政府部门和国家机器所代表的抽象存在,是军事征用法律责任的间接抽象主体。各级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军事征用法律责任的直接具体主体。应该看到,各级征用主体的工作人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军事征用职权行为,也不能对其职权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主体性被征用主体所吸收,因此其工作人员不能独立成为军事征用法律责任主体。

其次,征用相对人,包括被征用的组织及个人。在军事征用过程中,各级征用主体所实施的违法或不当的征用行为侵害较多的是被征用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征用的组织及个人是军事征用法律责任的最基本请求权主体和直接具体主体。被征用组织作为征用相对人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征用义务的,不但要对单位追究责任,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个人作为征用相对人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征用义务的也要承担军事征用法律责任。军事征用活动对利益相关人也会产生影响,会给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害。因此,利益相关人也可以成为请求权主体。比如说因为非法征用正在运输新鲜海产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而使海产品死亡,海产品的货主就可以成为军事征用法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因此,利益相关人也是军事征用法律责任的直接具体主体。

(二)引起军事征用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引起军事征用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种,即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

1.作为行为

作为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征用主体不当或滥用军事征用权的主要表现为作为行为,即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完成了对征用相对人和其他人员的财产权益的侵害。比如说某部队首长基于不正当的目的,为了运送自己的私人财产,以部队名义强行征用被雇佣运输蔬菜的货车,将蔬菜扔在路旁,造成蔬菜主人经济损失;随后车主在被迫运输该首长私人财产过程中,又造成人车两伤。该例子就是一种典型的以作为行为完成违法军事征用行为而对征用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造成财产权益损害的作为行为。

2.不作为行为

不作为行为即当为而不为,征用相对人和其他人员损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主要是以拒绝或拖延履行征用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完成,即以消极被动的方式对国家的军事利益造成危害。如战争中因作战需要需征用某民居作为临时仓库储存弹药,征用机关已按程序通知房主,限其三日内搬离。但房主置若罔闻,到期时以各种理由拒绝腾出房屋,不履行自己的征用义务,导致弹药被雨淋失效,直接造成了国家军事利益的损害。

(三 )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3]P125要承担军事征用法律责任,必须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主要包括实际损害和丧失既得利益两种情况,预期可得利益则不属于该范畴之内。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1.征用主体不当或滥用军事征用权的行为造成了征用相对人和其他人员的财产损失。征用主体滥用军事征用权或者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进行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征用相对人和其他人员(利益相关人)的财产损失,即造成损害结果才要承担军事征用法律责任,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征用相对人和其他人员拒绝或拖延履行被征用义务损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征用相对人和其他人员作为国家的一分子,享受国家由军事安全所保障的人身财产安全,就有义务保障国家的军事利益。在国家需要对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进行征用时,他们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自己的征用义务,并且这种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国家军事利益的损失,那么他们就理所当然负有责任。

(四 )因果关系

1.征用权人不当或不法行使军事征用权行为与被征用人的权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只有被征用人权益的损害是征用权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才能判定前者对后者承担侵权责任。各级征用机关引起的损害事实是原因,被征用人所遭受的损害事实是结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是军事征用法律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

2.征用相对人或其他人员拒绝或拖延履行征用义务与国家的军事利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国家军事利益的损害是由征用相对人或其他人员的行为所直接引起的,才能判定军事征用法律责任成立。征用相对人或其他人员的行为没有引起国家的军事利益受损,或者说国家军事利益的受损不是由其行为引起的,就无需承担军事征用法律责任。应该看到,有时国家军事利益的损失并不一定是由某一个原因引起的,而是由多个错综复杂的原因导致的,即:除了征用相对人或其他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义务之外,还有可能存在类似指挥员指挥失误的原因,因此需要根据行为性质、作用等区分出责任的大小。

(五)主观过错

1.军事征用主体不当或不法行使军事征用权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军事征用主体必须是主观上故意不当或不法行使军事征用权,造成征用相对人财产损害结果发生,才构成军事征用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战时紧急情况等来不及履行军事征用程序的话,经事后补办也可免除军事征用法律责任,但要给予征用相对人以合理的补偿。

2.军事征用相对人和其他人员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征用义务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军事征用相对人和其他人员必须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大意,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军事征用法律义务才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拖延履行征用义务的,不应承担军事征用法律责任。例如,战争中因作战需要需征用某民居作为临时仓库储存弹药,征用机关已按程序通知房主,限其三日内搬离。房主也答应按期搬出房屋,然而该房屋却在三天内遭雷击起火,导致弹药被雨淋失效,国家军事利益受到损害。尽管有危害结果发生,房主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三、军事征用法律责任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作不同的分类。例如,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和国家责任。按照责任承担内容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实践中最基本分类方法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所作的分类,即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四种。[3]P126军事征用法律责任也不例外。

(一)军事征用民事法律责任

军事征用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有关军事征用民事、经济性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该责任与民法及民事诉讼法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我国并未制定任何有关军事征用的民事、经济性法规,军事征用民事法律责任是否完全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尚有待进一步探讨。

(二)军事征用行政法律责任

所谓军事征用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军事征用活动中因违反军事征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如中央军委与国务院联合颁布的军事行政法规《国防交通条例》第 35条规定:“被动员或者被征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保证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和设备的技术状况良好,并保证随同的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技能。”按照此规定,如果被征用交通工具的单位和个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被征用交通工具技术状况较差不能完成军事任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军事征用行政法律责任。同时,各级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军事征用过程中违反有关行政法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军事征用刑事法律责任

军事征用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中有关军事征用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主要是指我国刑法中《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的“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刑法第 381条规定:“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学者提出根据本条规定判定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4]P318笔者认为,不能够仅仅根据刑法条文来判定,还应该结合实际进行判定。考虑到单位的特点和趋利性,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而实施的情况是完全有可能的。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尽快地通过立法程序加以弥补和完善,增加单位犯罪的有关条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另外,各级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别是具体执行征用任务的个人)在军事征用过程中是否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四)军事征用违宪法律责任

军事违宪责任与宪法诉讼制度的创建有着直接的联系。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广泛存在着关于宪法中军事条款的诉讼。所谓(军事)违宪制裁是依据宪法有关军事的条款对违宪行为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即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违反宪法中军事条款的行为宣布无效。

我国《宪法》对于军事征用的规定仅限于第 10条第 3款和第 13条的相关内容,原则性地规定了国家对土地或公民私有财产的征用。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条文不能够直接引为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而需要通过下位法的有关规定来追究责任。因此,军事征用违宪法律责任同样也不能通过宪法条文直接追究,而只能通过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下位法进行追究。

[1]陈耿,李晶.军事征用立法研究[J].当代法学,2005,(3).

[2]雷伯勇,李晶.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军事征用立法研究[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5,(3).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4]张保平,等.军事刑法学[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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