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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不要向乡镇人大备案?

2010-08-15杨维立,徐凡明,唐宇荧

浙江人大 2010年4期
关键词:村民代表组织法乡镇政府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不要向乡镇人大备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但据最近媒体报道,广东省某村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该村集体用地出租而触犯了法律。有人认为,在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法律还没有真正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情况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要由乡镇人大备案审查。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杨维立

应当由乡镇人大备案审查

民主议事是村民自治中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制约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或者滥作为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主议事的主要方式是村里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而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关系到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正确与否,关键在于要经得起法律的考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即使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愿望,但仍然可能背离法律,如广东省某村将集体用地出租而触犯了法律。它之所以背离法律精神,在源头上与村民缺乏大局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密切关联。此事向我们警示:要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符合法律精神,始终运行在规范的轨道上,当然需要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全体村民的法律意识。然而,这也许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从更深层次来看,“道德是靠不住的,良知是靠不住的,唯有常规有效的制度,才是最可靠的铜墙铁壁”。如何让制度安排科学一些,这方面的工作,人大于法于理都不能缺位,应当挑起这副担子。

现行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这是乡镇人大为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把关的法律依据。对此,现行法律虽未作出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但乡镇人大的把关,对村民会议而言,无疑获得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认可,则具有法定的权威性;不适当的事项,可以及时发现,尽早得到纠正。无论如何,人大的审查把关不仅是保证法律统一实施的需要,也能有效维护和实现村民自治。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订村委会组织法,我们期盼能明确人大的监督职权,要求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限期报送乡镇人大备案审查。

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处 徐凡明

可以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条款“(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和“(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规定这一法律依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但不是必须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

一是乡镇人大作为保证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的法律监督主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这样可以让乡镇人大及时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以便对负有直接管辖行政村职权的政府提出建议,督促撤销村不适当的决定,保证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是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要求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但不是规定“必须报”。因为乡镇人大监督的对象是本级政府,本级政府担负着行政区域内包含行政村在内的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有效执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出现违法情况,作为乡镇政府负有管理和监督不力的责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或者由乡镇政府要求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但从目前村民自治的层面讲,在法律中不宜作出“必须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的规定。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唐宇荧

应由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

笔者认为,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向乡镇人大备案,于法无据,与现实不符。

一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相关依据。从立法法、监督法等有关备案的条款看,需报送备案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其起草制定者为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其接收主体为全国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乡镇人大都不在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由乡镇人大备案云云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乡镇人大的现状难以担当重任。当前,乡镇人大一般只有一名专职的主席或副主席,很少配有专职的办事人员,而一个乡镇的行政村少则十几个,多则几十个,在这种现状下,让乡镇人大去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备案审查,是办不到的。

依据村委会组织法有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规定,笔者以为,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还是应由乡镇政府来指导。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联村干部的作用,及时掌握村情民意,尤其是村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要在不干预的前提下,在法律上、操作层面上,“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而乡镇人大则要加强对乡镇政府的监督,督促其正确履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工作的职责。

泰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夏立彬

由乡镇政府备案审查为好

从法理上分析,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为好。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进行议事的非常设机构,决定行政村内的重大事项,具有“准权力机关”属性,其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是村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由村民委员会执行。为确保村民自治在法治框架下运行,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报乡镇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最基层国家行政机关,组织机构比较完善,履职力量较强,有能力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决定事项等备案审查。而乡镇人大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要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应当督促政府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即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形式上审查,防止损害村民利益的事情发生;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真正体现全体村民意愿。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民侨工委倪红钢

不应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

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的初衷,是为了切实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尽量减少政府机关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干涉。如果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无疑变相规定乡镇人大有权管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这就有悖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的初衷,也不利于实行村民自治。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大主要是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等职权,来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乡镇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是行政执行机关,不能也不应该插手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事务。如果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均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无疑与乡镇人大职权的法律定位不符。而且,乡镇人大一般一年只开一次会议,也只有短短几天,如果要在这有限的时间里,让乡镇人大备案审查完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仅不可能,也无实效性可言,是不现实的。

那么,如果出现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与法律不符的情况,村民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呢?笔者认为,与该事项有关的村民或其他相关人,可以走司法途径,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寻求国家机关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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