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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2010-08-15

浙江人大 2010年4期
关键词:民主权利集体合同代表大会

2010年3月29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职工的权益需求也日趋多样化。条例充分考虑了浙江省非公有制企业数量比例大、中小企业面广量多的特点,注重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统一。

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职工议事会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等制度。同时规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针对不同的企业情况,条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特殊职权作出重申性规定。而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较多的企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列席会议。此外,为解决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所属小企业的民主管理问题,条例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组织召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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