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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领工资长期不还如何认定处理
——评析非法侵占公款与借用公款之违纪区别

2010-08-15■文/赵

支部建设 2010年6期
关键词:借条公款要件

■文/赵 炜

超领工资长期不还如何认定处理
——评析非法侵占公款与借用公款之违纪区别

■文/赵 炜

案例简介:

任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该村干部工资津贴不能正常按时足额发放,领工资有时通过造工资表正常领取,有时通过打借条方式先行领取,随后结算。2006年12月任某辞职时,未与村委结算工资手续。2007年7月县纪委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孙某违纪问题调查时,发现任某自1998年至2000年间先后5次打借条领工资从村财务领取现金共9081.18元。2001年之后任某仍正常按工资造表领取了村委每年发放的工资。经按照该乡农村两委干部工资确定标准核算,任某从村财务实际领取的工资之和,超出其任职期内应领工资的数额达7481.18元,本人一直未予结算归还。

问:本案对任某应如何定性处理?

分歧意见:

对任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任某利用其担任村干部的便利条件,以打借条领工资的方式将村集体7481.18元长期非法占为己有,不予归还,是一种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应以贪污违纪认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任某将多领取集体的公款长期占为己有,直到其辞职离任后的较长时间内也不予归还,不能排除具有非法侵吞公款的主观动机。但查案时其出具的借条手续尚在。对其长期占有集体7481.18元资金不予归还的行为,应以借用公款违纪认定处理为妥。

分析意见:

一、贪污是常见的违法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其违纪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其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管理或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任某是村党支部副书记,按规定可以用打借条的方式领工资,将村集体的公款先行领取占有。应该说具备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那么这部分先行占有的集体资金是否已被任某非法据为己有了呢?由案情可知,这部分资金是以“打借条领工资”的方式从村集体财务上转到任某人手中的。而“借条”本身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法律文书,其法律特征就在于“借债还钱”。不论时间多久,只要借据存在,其所载明的借款的所有权就不会发生改变,永远属于债权人所有。任某打借条的时间是1998年至2000年,但直到7年后查案时,其所写的5张借据仍在村财务账上。也就是说,该笔借款(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并未发生转移,仍属于村集体所有。这就说明,任某虽然具有“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却未能将已经先行占有的公共财物非法侵吞为己有,对该笔村集体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尚未造成侵害。因而与客观方面及客体要件均不符。基于此,主体及主观方面要件已无需再述。认定任某构成贪污违纪的定性意见是不正确的。

二、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16条之规定,借用公款违纪,是指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情节较重,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违纪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即国家财政部对所有公款一律不准私自借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在前述概念中的三种形式。其中之一为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情节较重。这里的“不还”,指行为人主观上不想还或者客观上无力还。在任某担任村委干部期间,因该村干部的津贴工资一直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村里允许干部先打借条领取部分资金,待下次发放及时结算,多退少补。这种方式不符合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但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对干部发放津贴的一种灵活变通方式也无可厚非。那么任某从1998年至2000年五次打借条先行领取9081.18元工资的行为也属正常。但问题在于,自2001年到其辞职之后的6年内,村里每年按工资表发工资时,任某都照常签字领取了自己的工资,却从不结算自己以前的借款。直到2007年7月被调查组发现时,其多领走集体的7481.18元资金已长达7年之久,远远超出了6个月,足以说明其不想及时结算归还。侵犯了国家有关公款不得私自借用方面的财务制度。符合客观方面及客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有责任能力的党员都可构成。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无偿使用公款的目的。任某作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对于及时结算归还多借集体的资金当然是明知的,却将公共财产借走后长达7年迟迟不予结算归还,虽不能认定有侵吞公款的意图,但其长期无偿使用公款的目的是清楚的,符合主观方面及主体要件。上述分析可以表明,本案属于情节较重。故对任某的行为应以借用公款违纪定性为妥,处理时应注意及时追缴村集体的上述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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