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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主体”: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新基点

2010-08-15兰丽影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党政研究 2010年3期
关键词:主体作用科学化权利

◎兰丽影(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党员主体”: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新基点

◎兰丽影(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需要科学理论指导。“党员主体”的理念是党建理论上的重大创新,是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新基点,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发展提供了新视角。目前,某些障碍性因素制约着党员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影响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此要健全与完善党员主体自觉性的教育与培养。

党员主体;党的建设科学化;新基点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新命题,开启了“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的新探索,拓展了党的建设科学发展的新空间。而“党员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党建理论上提出的新理念,这一理念要求在党内生活和党的实践中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保障党员主体地位,这就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发展提供了新视角。目前,某些障碍性因素制约着党员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影响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此要健全与完善党员主体自觉性的教育培养。

一、制约党员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的障碍性因素

“党员主体”是指党组织中有意识地从事党的各项事业及实践活动以满足党的发展需要的党员个人,拥有主体地位、主体意识、主体素质。

(一)党员主体地位的弱化不符合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要求

所谓党员主体地位,“就是指广大党员是党的一切活动的主体,在党内生活和党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居于主动的、积极的、主导的、决定的地位”。党员主体地位的实际情况,直接影响着党的事业的发展和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从总体上看,党员主体地位虽基本上了得到了尊重,但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仍然处于“弱化”与“缺失”的状态。主要表现为:

1.党员的被动地位明显,党员的主动地位弱化

在“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内生活的主体”这一带根本性的问题上,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虽然已经有了较多的共识,但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实践中,真正起支配作用的仍旧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他们才是党的主体,而普通党员长期处于被动的受监督、受管理、受教育的地位,是改造、提高和被要求发挥作用的对象。一是在党内监督上,往往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的对象,忽视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强调每个党员要无条件地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忽视每个党员也都被党章赋予监督党组织尤其是监督党员干部的权利。二是在党内管理上,往往片面地把党员作为被管理的对象,忽视党员在党内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三是在党内思想教育上,往往片面地把党员作为被教育的对象,而忽视党员是党内思想教育的主体。四是在党内作用的发挥上,往往过于强调党员的带头和先锋模范作用,甚至把这种作用等同于党员的主体作用。

2.党员的义务地位明显,党员的权利地位弱化

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从“权利-义务”辩证统一关系看,党员主体地位同样要在党员权利和义务辩证统一中才能真正实现。所以,党员主体地位应该是党员在党内行使民主权利和履行自身义务的双重主体。但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实践中,在对待党员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上,往往片面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而且更多的是在完成抢险救灾、弱势群众帮扶、捐款捐物、志愿献血等任务时,要求党员模范履行义务,而党组织对党员个人权利重视不够,有意无意忽视党员“应有的权利”,更多的是偏重于向党员提要求,使得党员在党内是履行义务多、行使权利少,导致党员主体地位处于“虚置”状态。

3.党员的服从地位明显,党员的平等地位弱化

党员在党内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功劳大小、年龄性别等差别,都应以平等态度互相对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多年来党内生活中却形成了这样一种制度氛围:只讲服从不讲党员权利,只讲领导权威不讲党内人人平等,即党员个人必须绝对服从领导,以至于“无条件服从”成为党的组织以及党员个人的惯性做法,而党员个人享有权利则是次要的,可有可无的,以至于“党叫干啥就干啥”竟成了党员向党组织表明政治态度的常用语。长期以来,党内方针政策的形成、党内重要制度的制定、党内重要干部的选拔,这些本应由党员主体参与的事,却常常被当作党的领导机关和少数人的“专利”,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党员的意愿和呼声得不到充分表达。党员之间的这种不平等地位,实际上是党员在党内应有的主体地位处于一种“虚置”的状态。

(二)党员主体意识的淡漠不利于主体作用的发挥要求

党员的主体意识是指党员对自身在党组织中的主体地位、权利、责任的正确认识与反映,以及由此形成的对党的事业自觉认同、自觉参与、自觉奋斗的自主意识。这种自觉是党员为党的事业忘我工作的内在动力,集中反映了党员对待党的事业的忠诚程度和实践党的事业的先进程度。所以,即使党组织外在的管理、激励作用较弱,党员也能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性的活动发挥主体作用。相反,如果党员主体意识弱化,即使党组织一再要求和督促,党员发挥作用也是被动的、勉强的、有限的。目前,党员主体意识淡漠的表现主要有:

1.主体认知水平较低。主要表现为:有些党员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等同于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认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就体现了党员的全部责任,再发挥主体作用是多此一举,是自身思想觉悟不高、党性观念不强的表现,弄不好会制造矛盾,助长不团结空气;有些党员对组织有寄托心理,认为参与党内事务是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事,与一般党员无关,所以领导意志就等同于党的意志、听领导的话就是听党的话,凡事跟着领导感觉走,习惯于服从领导,习惯于领导说了算,简单地把“做党的‘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或“我是一块砖,东西南北任党搬”奉为理想模式,把自己置于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惟命是从”的地位,缺乏独立意识和自主意识,并长期形成积习,不知为过;有些党员对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实现党内民主仅仅看成是一种党内活动,而不是看成党执政的根本特征和党的建设的根本目标,对发挥自身的主体作用存在逆反心理,甚至认为民主是一种负担和包袱。

2.权利意识不强。主要表现为:有些党员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把民主权利看作是“身外之物”,认为这是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的事,对党内事务不关心、不发表意见或不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人云亦云,这种“老好人”心理,使得他们在党内生活中不行使甚至随意放弃党员的民主权利;有些党员不敢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认为民主权利是空的,受到打击报复却是实实在在的,为了一种“空的”民主权利招来报复,犯不着,不划算,这种对权利保障的悲观心理,使得党员不敢也不愿意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意见,不敢行使正当民主权利,不敢监督上级领导,因而不愿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实质上是被动地放弃了民主权利;也有些党员不负责任甚至错误地行使民主权利,如,借行使党员权利之名,向党组织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的甚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3.责任观念缺乏。主要表现为:有些党员认为党内事务有上级组织和领导关心,自己一个普通党员无须操什么心,忘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把自己混同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有些党员在非正式场合说一些不负责任、不利于党的话,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没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识不到“这关系着党的形象,关系着自己的前途命运”;有些党员对党的事业漠不关心,缺乏党荣己荣、党衰己耻的情愫。

(三)党员主体素质的欠缺不适应主体作用的发挥要求

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不仅需要党员意识到自身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也需要具有发挥主体作用的素质,即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的素质和能力来从容地参与党内活动。如民主政治意识、思想素质、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自我学习能力、理论思维能力、政治表达能力、政务管理能力、自我约束能力等等,否则就缺乏独立的主体人格和健康的主人心态,难以确立鲜明的主体意识并产生自觉的主体行为,难以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

党员的主体素质决定着如何发挥主体作用和主体作用发挥到什么程度,是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主观条件,但是目前党员的主体素质还不能适应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发展要求。

1.某些普通党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一些基层党员文化理论水平不高,理解和运用政策能力较弱,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不强。主要表现为:为数不少的党员不了解、不掌握中央已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主要内容,有的党员甚至不知道此条例的颁布,因此缺乏党员主体应有的权利主张,对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不了解,对怎样行使民主权利,如何正当行使权利把握不准。如部分农村党员错误地认为向党提出利益要求(包括不正当利益要求)是自己拥有民主权利的体现;而当党员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时,也不知道怎样维权,不懂得维权的具体方法和策略,不懂得利用党内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只知一味蛮干,有的采取激进的办法甚至是暴力的办法来维权,到最后,不但维护不了自己的民主权利,反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局面。另外,有的党员由于缺乏党内民主实践锻炼,对党内是非的价值判断能力以及参与党内事务的管理能力较差。

2.某些党员领导干部的现代文明意识不强,为人民服务意识不强,缺乏党内民主修养,不能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需要。如,没有从党员是党内主人的角度关心民主权利的不断提高,没有从适应时代的要求提出不断拓展民主权利新的内容,只注重党员行义务的责任,不懂得党员行使权利的意义。一些机关和单位中的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内生活中谨小慎微、因循守旧、拘谨有余,创造不足,对党内事务的驾驭能力与发挥主体作用要求不对称;而那些无视党员是党内权力来源以权谋私的党员领导干部,更是与党员的主体地位格格不入。这些不仅有碍于广大党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还给在党内创造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带来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导致党员丧失独立思考能力和健康人格,妨碍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

二、健全与完善党员主体自觉性的教育与培养

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如果说完善制度机制是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外部条件,那么激发党员主体具有“主体地位”、“主体意识”、“主体素质”的自觉性就是内在动力。而这种自觉性不是先天固有的,要经过党内不断教育、反复强化和训练后在党内实践中逐渐生成。为此,要健全与完善党员主体自觉性的教育与培养。

(一)加强党员主体地位理念的形成确立

要让党员主体具有“主体地位”自觉性,就必须使“党员是党的主体”逐步地成为党内生活中一种强烈的、普遍的共识和理念。即是说,应从思想上认识到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组织的主体力量,应把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观念内化为自觉认识。只有这样,领导干部才能真正树立起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的权力观和民主观,才能规范地行使权力、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才能自觉地做倡导民主、发扬民主、实践民主的模范;而普通党员才能明白自身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实践中的重要地位,才能有主体意识的觉醒。

1.加强党员主体理论的深入研究。要在党内营造出“党员是党的主人”的氛围,要在广大党员的头脑中强化和确立党员主体的意识,需要完善而成熟的主体理论作支撑。否则,党员将难以具有主体地位理念。从现实状况看,尽管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问题已经提出,但是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透彻。因此,鉴于以往理论研究的忽略,今天的党建理论研究需要把党员的主体问题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鉴于党员主体地位的全新实践,从事党员主体理论的研究者必须具有探索、创新的精神,不断跟踪实践,总结经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调整视角,以党员主体为基点,研究、丰富和发展党建理论,加快促进党员主体理论的完善与成熟,进而在党建工作中形成以党员为本的理念。

2.加强党员主体地位的宣传力度。一方面要优化党内政治生活环境,主要通过具体的民主实践,在党内政治生活中逐步清除封建主义残余思想,使党内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党员全面提高民主素质,增强民主意识,营造平等、民主、求实、法治等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要引导舆论,通过领导讲话、会议、电视、网络尤其是党报党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员主体地位理论,形成从党内到党外、从党员到群众、从全党到全社会对“党员是党的主体”这一理念和原则的广大认同。

(二)加强党员主体意识的培育引导

党员主体意识作为一种自觉意识,是党员主宰自己行为中最积极、最能动的部分。党员只有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意识到作为主体而应有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才会有能动的参与意识,并外化为参与活动。可以说,党员主体意识的增强与确立,是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心理基础,是党员主体自觉性的直接表现。

1.加强党员的主体认知。党员的主体认知水平较低,就会对党员主体地位存在着一些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为此要不断地提升党员的主体认知水平。一方面,通过学习主体理论,使党员对自己政治身份具有清醒而准确的认识,认识到其自身的主体地位,把握住党员主体地位的准确含义,知晓作为主体所应当具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有意识、有目的、以主人翁姿态参加党内活动和各项事务的管理,成为自觉维护主体地位、自觉发挥主体作用的先锋战士。另一方面,通过开展民主教育,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增强党性观念与发扬党内民主的关系,认识到正确开展党内斗争,争取正当民主权利,不仅仅是党员的权利,更是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从而自觉地摒弃“提不同意见就是不尊重领导”的错误认识。

2.加强党员的权利意识。主要通过党课教育、党员培训、组织生活会、党员自我学习等方式,加强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引导党员提高对主体地位的认识,增强全体党员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具体表现为:提高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党员的平等意识,使全体党员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在党内所有党员都是平等的;提高党员对自己权利的了解程度,坚定党员正确运用自身权利的信心,锤炼党员维护权利的勇气,警醒党员错误行使权利的后果,强化党员的主体权利观。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好党员的主体作用。

3.加强党员的责任感。主要通过教育、关爱和激励等途径,强化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认同感、自豪感、成就感、满足感,进而衍生出归属感和报效心理,激发出广大党员的政治参与热情,增强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加大现有党员的培训力度,除了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还要着重加强他们的党性教育,尤其要重点了解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及当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使广大党员时刻牢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发挥的执政作用,深刻认识到每个党员必须要以时代的使命感、推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责任感,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勇敢地担负起党组织赋予的历史责任。

(三)加强党员主体素质的培训提高

列宁曾说,在一个文盲的国家里,是没有民主可言的。在党内生活中,确有一部分党员有参与的愿望或热情,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或相应的能力,提不出建设性的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员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需要党员有相应的民主素质和能力。

1.加强党员的分类教育引导。对于普通党员,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他们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党内民主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党中央关于党员民主权利的一系列规定,熟悉掌握党员民主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规范要求,站在党内主人的角度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在党规党法的范围内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并且懂得利用党内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使广大党员对党员民主权利的认识更加深刻、把握更加全面、运用更加自觉。与此同时,对于党员领导干部,重点进行民主集中制教育,重点解决一些领导干部民主意识淡薄、忽视党员民主权利的问题。努力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增强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发展党内民主的能力。

2.加强基层党员的培训。要按照建设马克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增强包括不断端正入党动机在内的党性修养,强化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系统学习,努力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思考问题的能力,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增强对党的事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还要加强相关理论和知识的学习,不断调整知识结构,增强自身的现代文明意识,提高参与党的建设的能力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尽快把自己锻炼成为具有鲜明主体意识的共产党人,做党的纲领和路线的忠实践行者与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可靠推动者。

3.加强党员的党内民主实践。要组织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在党内民主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增强党员主体素质,不断提高发挥主体作用的能力。通过进一步优化党内民主生活环境,鼓励广大党员按照正常的组织程序,积极发表不同意见,坚持用民主的方式处理党内思想理论上的分歧,努力营造敢说真话、畅所欲言的良好氛围,使党员在民主运作、民主实践中获得民主的技能和民主观念,使民主深入到每个党员的思想、行为和生活方式中。值得一提的是,党内基层民主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途径。所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必须把重心放在基层,通过积极探索扩大基层党内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把党员主体作用发挥与基层党的工作、党的建设的具体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党员主体地位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得到坚持和确立,得到尊重和保障。

党的建设科学化,需要科学理论指导。“党员主体”作为党的建设的新理念,它反映了党的建设的科学本质,为党的建设科学化发展奠定了新的理论基础,标志着党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境界,开启了一个新阶段。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人民出版社,2009:19.

②陈文章.党员主体地位问题探析[J].福建理论学习,2007,(12):40.

[1]王长江.现代政党执政规律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侯少文.党内民主研究[M].北京:春秋出版社,1988.

[3]黄明哲,赖路成.国外政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实践及启示[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4).

[4]刘益飞.“组织本位”到“党员主体”[J].北京支部生活,2008,(3).

兰丽影,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讲师。

本文为黑龙江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党内民主建设中党员主体地位问题研究(08c064)的阶段性成果。

D263

A

1008-9187-(2010)03-0075-04

覃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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