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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案后谁来监督法官

2010-07-07杨涛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3期
关键词:高院检察官法官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9日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和贪污罪(涉案数额510万元),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松有案表明,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与制约刻不容缓。我们可以从2009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看出,司法系统的贿赂犯罪占全国贿赂犯罪的1/5,有2620人涉案,其中涉及法官占了32%,检察官占10%,法官的比例远远高于检察官。法官腐败现象的加剧,一方面说明在今天建设法治社会中,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都涌入法院,法官寻租机会剧增;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对法官的监督制约机制并没有及时跟进。

有报道统计,全国约70%的落马法官与司法拍卖有关。黄松有涉案,正是与广州中诚广场案执行拍卖有关。一般情况下,拍卖行所得佣金按照4:3:3的比例在小团体内部进行分配:四成给承办法官,三成给拍卖公司,三成用于各种成本开支及各方打点等。重庆高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原副院长张弢、重庆高院执行庭原庭长乌小青的落马,皆涉嫌在司法拍卖中违规操作。这就给我们提出尖锐的问题,如何监督法官在司法拍卖中的行为?如何防范法官与相关人员的利益输送?如何让执行和拍卖更加透明?执行权是否应当从法院分离出来?

黄松有涉案的钱款,都是通过不法律师做“掮客”,这也昭示着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防火墙”。

以往的案例表明,律师与法官勾结的事例已屡见不鲜。而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也出台了不少规定,比如早在2005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就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严禁法官与律师利益勾结。事实上,法官与律师的勾结并没有收敛。在“规定”频频出台却收效甚微的今天,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让更加有操作性的规定在实践中能得到严格的执行。

如果我们能对上面几个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并确保收到成效,那么,查处黄松有就能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否则,法官们“前腐后继”,黄松有案的警示意义就十分有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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