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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剖析

2010-05-26广州海事局何三岚周明耀

中国船检 2010年6期
关键词:散货干货货舱

广州海事局 何三岚 周明耀

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剖析

广州海事局 何三岚 周明耀

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散货船一直是所检船型中的重中之重。从我国的情况看,散货船受检和滞留均约占总数的三成,散货船之所以受到港口国监督的重视,不仅是由于散货船居高不下的事故率,给业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由于其严重危害了人命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无论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加强检验程序的执行还是SOLAS公约第XII章“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的采用,以及后续的不断修正,都足以说明散货船比起其它船型更是“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由于SOLAS XII章的频繁修正,以及公约本身某些条款比较抽象,导致一些安检员或验船师在实施SOLAS XII章时产生偏差。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讲述对公约条款和散货船定义理解。

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的来源及发展

上世纪90年代初,国际上散货船事故频发,航运企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国际船级社协会采取了系列加强散货船安全的措施,IMO于1997年11月召开的SOLAS第4次大会上通过了主要关于散货船结构安全的第XII章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并于1999年7月1日生效。包括“定义”、“适用范围”、“实施计划”、“适用散货船的破损稳性要求”、“散货船的结构强度”、“散货船的结构要求及其它要求”、“散货船货舱结构的检验和维护保养”、“关于符合散货船要求的资料”、“对由于货舱结构设计的原因而不能符合第4.3条的散货船的要求”、“固体散货密度的申报”和“装载仪”共11条。

2002年,海安会通过了MSC.134(76)决议,采纳了新的第12条“货舱、压载舱和干燥处所进水报警装置”和第13条“泵系的有效性”,该决议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2004年海安会批准了MSC170(79)决议,对整个SOLAS XII章进行了全文修订,并增加了第14条“任何货舱空舱时的航行限制”,该决议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2008年12月召开的第85届海安会批准了MSC.277(85)决议,“散货船术语澄清和偶尔装运散货和不视作SOLAS XII/1.1和II-1定义的散货船的船舶的SOLAS规定应用指南”明确了适用2010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新船散货船的定义。

SOLAS XII章公约条款归纳

XII章内容除去第1条定义、第2条适用范围外,即便是经过不断地修正,但总的来看仍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大体上分为结构、稳性的要求和资料、监控设备的要求两个部分,其中结构、稳性的要求包括第3,4,5,6,7,9,14条;资料、监控设备要求包括第8,10,11,12,13条。

一、结构和稳性要求(本部分所述散货船长度均为150米及以上)

1) 当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单舷侧散货船在船龄达到10年以上时想要载运1780kg/m3及以上的散货船则必须通过ESP定期检验或所有货舱通过了ESP的定期检验(第7条/散货船货舱结构的检验和维护保养)。

2) 当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单舷侧散货船在船龄达到10年以上时载运1.78kg/m3及以上的散货船当不能满足承受任一货舱进水的要求也不满足《单舷侧结构散货船舷侧结构强度标准和衡准》{MSC.168(79)}时,则在任何货舱的载货量低于满载状况下的10%时,不得航行(第14条/任何货舱空舱时的航行限制)。

3) 当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单舷侧散货船在船龄达到15年及以上时想要载运1.78kg/m3及以上的散货船,应当按照实施计划(第3条)进行破损稳性和结构强度的核准。

破损稳性应满足在任何装载状况下承受第一货舱进水并在平衡状况下保持漂浮(第4.3条)。

当没有足够数量的水密横舱壁来满足该条要求时,主管机关可以以宽限条件来替代(第9条/对由于货舱结构设计的原因而不能符合第4.3条的散货船的要求);结构强度应满足第一舱和第二舱之间的水密横舱壁及第一舱双层底能承受第一舱进水并计及舱内进水所产生的动力影响(第6.1.1条),当不能满足上述强度要求时可以考虑货舱间总载货量分布的限制和最大载重量的限制(6.1.2条)。

4) 当1999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单壳船和2006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双壳船想要装载密度为1.0kg/m3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时应满足:在所有的装载状况下承受任一货舱进水并在平衡状态下保持漂浮(第4.1,4.2条)的破损稳性要求和在所有的装载状况下有足够强度承受任一货舱进水至该工况下船舶的舷外水位并计及舱内进水所产生动力影响的强度要求(第5条/散货船的结构强度)。

二、资料和监控设备要求

1) 散货船所要求的资料包括装载货小册子的签署、装载1780kg/m3及以上固体散货的任何限制的标识、记录(第8条/关于符合散货船要求的资料)和固体散货的密度(第10条/固体散货密度的申报)。

2) 散货船所要求的监控设备包括强度监控设备:装载仪(第11条/装载仪)、进水探测设备(第12条/货舱、压载舱和干燥处所进水报警装置)、进水后排水设备(第13条/泵系有效性,仅指防撞舱壁前方的压载舱和首货舱的干燥处所)。

XII章散货船定义与其它章节定义的分歧

1997年采纳SOLAS第XII章时,散货船的定义指向SOLAS公约IX章1.6条所用的散货船的定义,即系指“在货物处所具有单甲板、顶边舱和底边舱,且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包括诸如矿砂船和兼装船等船型”。它以主要结构型式和主要运输散货作为识别散货船的条件。2006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 2004年修正案引入了新的散货船的定义,“散货船系指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包括诸如矿砂船和兼装船等船型”。它仅以主要运输散货作为识别散货船的条件。同时,SOLAS公约的第II-1章2.14条也指向这一定义;但现行的SOLAS公约其它章节中对散货船定义仍保持不变,即第IX章第1.6条散货船定义“系指在货物处所具有单甲板、顶边舱和底边舱,且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包括诸如矿砂船和兼装船等船型”。同时,SOLAS公约的第III章31条、第XI-1章第2条和第XI-2章1.1条也指向这一定义。

由于现行公约中两种定义的分歧,2006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船舶,可能面临其构造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安全管理证书中船型没有标为散货船,但装载干散货,港口国监督检查员会产生疑问,认为不满足SOLAS公约XII章的要求。为了解决上述分歧,第85届海安会批准了MSC.277(85)决议,即散货船术语澄清和偶尔装运散货和不视作SOLAS XII/1.1和II-1定义的散货船的船舶的SOLAS规定运用指南,该决议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且仅适用于新船。在该决议中,散货船的定义完全偏向了船舶的用途,明确主要运输散装干货即指主要设计用来装运散装干货。对于按照结构特点定义的散货船,决议认为即使不是矿砂船或兼用船,或者缺乏部分或全部结构特征,主要运输散装干货船舶仍应视为散货船。定义强调船舶设计时为散货船则终身为散货船。

所以,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对于2006年7月1日及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由于公约各章对散货船的定义相同,故不会产生冲突;对2006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安放龙骨的船舶,如果按结构特点和船舶用途(查看货运记录是否主要装运散货)均符合散装船的定义而结构证书或安全管理证书中或设备证书中为多用途的船舶,则可以向其船级社提出质疑,如果符合结构特点的定义而只是偶尔装载散货的多用途船,则应认为其符合公约要求;对2010年7月1日之后安放龙骨的船舶,我们则只要查看船舶设计时该船是否用来装载散装干货即可。若与结构证书或设备证书或安全管理证书不符时可以以重大缺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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