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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与法结合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2010-04-13朱建军

实用医药杂志 2010年5期
关键词:新疗法依法医务人员

朱建军

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和医疗法规的逐步完善,给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坚持依法治院、依法行医,医务人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已势在必行,它不仅能积极地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而且能减少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一些麻烦。

1 法制观念提高导致医疗纠纷出现新的特点

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渐健全,约束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因素增多,医务人员如不及时学法和掌握医疗问题的新特点,就显得非常被动。这些新特点包括:一是投诉多,原因复杂,一触即发。以前的医疗纠纷往往以一个医疗事件作为诱因,而现在可能涉及各个方面的问题,例如服务态度、医疗收费等,而医疗纠纷的出现可能在医务人员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发生。二是因新技术、新疗法导致的纠纷开始出现。必须明确医院在引进新技术、新疗法获得较好的医疗效果和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医疗责任也在加大。三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数量大幅度上升,赔偿的范围和数额越来越大。四是纠纷数量上升与差错事故数量不成比例。近几年来,医疗纠纷数量大幅度上升,而真正存在医疗责任、构成医疗差错事故的纠纷数量并没有明显增加,这种不成比例的现象大多是因为社会方面的成因起作用。目前患者要求对疾病诊断、治疗、费用等各方面的知情权,如果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交代不清或未征得患者的同意,均会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2 医疗纠纷的社会学成因复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的价值观改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对医疗服务和服务水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医院和医务人员必须有正确清醒认识,转变家长制作风。一是医院所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医疗工作更多地受到社会规范和制约,依法治院、依法行医已势在必行。二是医疗纠纷成为改革中一些社会问题在医院的反映,纠纷的数量上升与医疗费用上升,公费和劳保医疗项目正在实行控制费用为主要目标的制度改革密切相关。三是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淡漠,对目前所处的法律环境认识不清,法律知识缺乏,致使医务人员在没有医疗责任的纠纷中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四是社会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缺乏应有的认同,例如对“误诊”一词,在医学文献中指患者有某种疾患,医师凭借临床经验及仪器设备检测手段,结果未能判出患者的疾患,或判断为另一种疾病。由于患者的因素错综复杂,有的“误诊”在所难免,不问青红皂白,认为所有的误诊都存在医疗上的过错,无疑是不正确的。五是应以正常的心态看待医疗纠纷的发生,应多从自身找原因,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持有正常的心态。

3 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转变医疗作风,尊重患者权利。在法律关系中,权力和义务是对等的,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不适当地扩大自己的权力,就必然要承担不适当的义务。如医务人员在给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有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关系人的同意,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院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同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因此,必须重视各种各类证据作用,扩大谈话签字范围。其次,要划清病例讨论和医疗责任分析的界限。应该用不同思维方式,讨论确定法律责任,按照侵权损害的要件逐步进行分析。要求我们在医疗行动中,始终坚持“医”与“法”的结合,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有效地避免各种医疗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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