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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资源导航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2010-04-11

河北科技图苑 2010年1期
关键词:超文本网页知识产权

熊 燕

湖南怀化学院图书馆

〔湖南省怀化市 418008〕

20世纪90年代以来,Internet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普及,网络资源成为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网络资源的庞杂无序,加剧了信息资源的多样性与分散性和用户需求的特定性与科学性之间的矛盾;因此,以网络资源和各种信息搜寻技术为依托,向用户提供网络资源导航,成为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重要内容。网络资源导航,主要是采用超文本链接技术,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超文本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超链接的基本原理与技术特征

超链接(Hyperlink),又称链接(Link)、超文本链接(Hypertext Link),是指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 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

超链接的基本原理是:设链者在自己的网页上设置各种特定的标志(“图形”或“文字”),在该标志后面储存了其他网站的地址。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自动转向预先储存好的网址。超链接的这一特性,使互联网上的资源共享得以完成。因此,超链接被称为“W eb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Internet最伟大的属性”、“万维网、甚至是整个Internet的灵魂”。

超链接作为互联网的核心技术之一,具有独特的技术特征:(1)作为超链接技术核心的HTM L文档本身仅包括纯文本,而不包括图片、声音及其他非文本要素。(2)超链接仅仅标识并(或)指向目标,而不是目标本身,超文本中包含超链接并不等于把链接目标直接放到超文本中。(3)超文本中的超链接标志由用户的浏览器解释,当用户浏览器读到包含目标URL的链接指令时,它指引用户计算机访问目标所在的服务器并下载目标,使用户看到或听到目标内容。按照链接的外在表现形式,超链接可以分为文字链接、图像链接和商标链接;按照链接的信息组织方式,超链接可以分为正常链接、深层链接、埋置链接和视框链接。

二、超链接的侵权争议

(一)有的学者认为超链接不构成侵权

主张超链接不构成侵权的学者认为:(1)从技术上看,超链接并未实际复制被链网页,只是提供了一条通向被链网页的通道,被链网页的信息并未经过链接者的服务器,而是直接传送到用户终端,链接者没有实施复制行为,也就谈不上侵权.(2)从效果上看,被链网页本来就是向公众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访问,超链接的存在只是增加了访问网页的途径,既没有扩大网页的公开面,也没有改变网页的内容,何来侵权?(3)从价值上看,网络存在的核心价值是自由流通和资源共享,超链接正是实现这种价值的技术手段,它支持各站点网页信息之间的互相调动,是网络生命力的重要因素,认为超链接构成侵权与网络的核心价值相背离。

(二)有的学者认为超链接构成侵权

主张超链接构成侵权的学者认为:(1)从行为上看,链接者虽然在技术上并未实际复制被链网页,但通过超链接达到了与复制同样的效果,在视觉上给人以复制的感受。(2)从对象上看,被链网页具有独创性,是享有版权的网页作品,超链接行为损害了网页所有者独自占有并享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网页并收取报酬的权利。(3)从结果上看,超链接行为可能对被链网页所有者的权利造成实际损害。在经济上,超链接可能使用户跳过被链网页上的广告内容直接访问其核心内容,侵害了被链网页所有者的广告收入;在精神上,超链接可能在视觉上破坏被链网页的完整性,或者使用户误认为被链网页为链接者的作品,损害了被链网页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4)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上看,超链接行为是造成被链网页著作权人权益受损的决定性原因,两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5)从主观心态上看,超链接行为通常是故意的行为,链接者必然知道被链网页的存在,即知道行为对象是受版权保护的客体,这从主观心态上增加了超链接的不当性。同时,链接者可能怀有将被链网页内容据为已有的故意,或以较小投入赚取广告收益的故意,这种明知自己的设链行为会导致被链网页所有者的权益损害的行为,其主观过错更是一目了然。

(三)有的学者认为超链接是否构成侵权是个复杂的问题

主张超链接是否构成侵权是个复杂问题的学者认为,网络环境下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对超链接的侵权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被链网页对公众的意义,即:被链网页的内容对公众意义大或属于一般性知识的,应允许链接;被链网页的内容涉及专门性、特殊性知识的,则应认定链接行为为侵权行为。(2)超链接的目的,即:以传播知识信息为目的,应允许链接;以营利为目的,则应禁止链接。(3)对被链网页完整性的保护,即:链接行为至少不应当破坏被链网页的完整性,破坏被链网页完整性的链接行为为非法行为。

总之,超链接是否构成侵权,中外学者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如前所述,争议的焦点是链接者提供的链接服务是否构成侵权。前两种观点各执一端,要么是过于强调超链接的公益性而忽略了权利人的权利,要么是过于强调权利人的权利而忽略了超链接的公益性,均失之偏颇。第三种观点看到了超链接问题的复杂性,指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其分析过于表面化,对超链接是否构成侵权的准确界定,必须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和具体链接形式的特点来确定。

三、超链接的侵权分析

(一)不同形式的超链接的侵权分析

1.文字链接。所谓文字链接,即完全由文字构成,并配上不同颜色或加上底线,通过点击该文字进入被链网页。文字链接一般不涉及侵权问题,但若是以被链网页的文章标题作为链接标记,则可能引发著作权侵权问题。大部分文章标题都是对事实的简单说明,不具有原创性,用这部分文章标题作为链接标记不会有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嫌。即使是时事新闻之外的那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并非绝对地禁止使用。但将被链网页上的一系列文章标题全部或者大量地照搬到自己的网页上,则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在美国版权法中,将一系列标题构成的作品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被链网页上的一系列文章标题的编排可能被视为作品片断的编排而受著作权的保护。

2.图像链接。所谓图像链接,即设链者将不同网站和不同网页上的图像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上来,被链接的图像成为设链者网页整体的一部分在屏幕上显示出来。同时,该图像还可以作为链接标记来使用。图像链接是否会构成侵权,要视链接方式和链接效果而定。若采用图链图方式,以被链对象的图像为链接标记,且该图像尚未进入公有领域,设链者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若采用图链文方式,以图像为链接标记,以文字为链接对象,如果该图像是文字作品权利人的作品,且尚未进入公有领域,也会侵犯权利人的版权。另外,如果设置的链接标记中有新闻标题的文字部分,又有其中的图解部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新闻标题不受版权保护,则新闻标题作为链接标记不会侵犯被链者的知识产权。

3.商标链接。以商标作为链接标记可能引发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同时,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单纯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链接标记,以真实地表明该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不会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在于这种链接是否会造成用户对设链者与被链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造成混淆,是否会让用户误以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授权、许可或其他关系。注册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不论在现实世界还是在网络空间,同样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设链者不应在未经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将其作为链接标记。基于我国现在只保护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如果非注册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被他人擅自使用作为超链接标记,造成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行为。那么,就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的纠纷。

(二)不同方式的超链接的侵权分析

1.正常链接。所谓正常链接,即点击链接标记后,用户在链接的导引下访问被链对象,这时用户的浏览器从一个网页直接转换到另一个网页,用户能够清楚地知道设链者的网站或网页同其他网站或网页建立了链接。正常链接虽然在用户计算机内存中复制了被链对象的网页内容,但在设链的计算机中没有任何复制行为存在,只是在用户和链接对象之间搭了一座桥梁,对用户进行了引导,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被链网站的信息内容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且设链者有理由知道被链网站侵权行为的存在,根据知识产权的基本原理,设链者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深层链接。所谓深层链接,即点击链接标记后,跳过被链网站的主页,直接将用户引导到该网站的某个分页,浏览器中显示被链网页的地址。如果该网页上没有被链网站的标志,则用户会误认为停留在原来的网站上,使被链网页内容与设链者网页内容融为一体。深层链接是容易引起侵权纠纷的链接方式。首先,深层链接在设置链接的计算机上显示了被链对象的内容,存在着复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其次,深层链接起到了公开传播被链对象的作用,侵犯了被链对象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再次,深层链接可能会修改网页作品的顺序或者略过作者的版权声明,破坏了网页作品的完整性,从而侵犯作者的编辑权、改编权等精神权利。同时,它可能降低被链网站的广告访问量,减少和削弱被链网站的商业利益和竞争能力,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深层链接可能导致设链者的网页与被链者的网页产生混淆,淡化了网主、网站、网页之间的直接联系以及权利人的商标价值,产生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3.埋置链接。所谓埋置链接,即设链者将被链网页“埋”在设链网页中。这种链接通常以用户感知不到的方式,在网页初次下载时就导引用户浏览器去链接对象所在服务器自动获取链接信息内容,当网页下载完成时,链接对象已经自动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成为设链网页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浏览器中不显示被链网页的地址,设链者的网络用户并不一定知道设链者网站或网页同其他网站或网页建立了链接,并不一定知道其访问的网站或网页非屏幕上所显示的网址所在,以及其下载行为是通过链接的方式完成的。未经允许设置埋置链接同样可能侵犯被链对象版权人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编辑权、改编权和商标权等。

4.视框链接。视框链接实际上是埋置链接的高级形式,以视框将网页分割成几个不同的独立部分,每个部分可以同时呈现不同来源以及不同内容的信息,并且可以单独卷动。从显示效果看,浏览器显示的是设链者的网页地址,用户看到的是被缩小了的被链网页,环绕在其周围的是设链者的网站信息(网站选单、导航系统、流量统计),用户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在视框内看到的是另一个网站的内容。视框链接把被链网页的地址和版权信息等内容隐藏起来,使用户误认为该信息的版权归设链者所有,如果事先未征得有关作者许可,可能造成版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权等问题。

总之,数字图书馆在开展网络资源导航服务时,要慎用超文本链接技术,应以文字链接或普通链接为主,尽量避免因采用其他链接形式或链接方式可能带来的侵权问题。如果链接到侵权网站,接到版权人的通知后,应及时断开链接,以免陷入不必要的版权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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