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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民营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关键*

2010-04-10何菊莲谭文武赵蕊

湖湘论坛 2010年2期
关键词:信用融资制度

何菊莲,谭文武,赵蕊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 81)

制度创新:民营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关键*

何菊莲1,谭文武2,赵蕊3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 81)

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从制度创新入手。包括民营中小企业完善内部融资制度,提升内源融资能力;金融部门建立灵活有效的金融监管、贷款管理、抵押担保等制度,完善金融管理制度模式,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制度上的渠道;政府创新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及相关配套体系,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资本证券市场,创新政府管理制度,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制度障碍;制度创新

民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融资困境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因素,要解决这一难题,单靠一种或几种制度安排难以奏效。必须从其根源——企业内部制度、金融部门的制度和政府相关的政策法律制度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民营中小企业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内源融资能力

目前条件下,民营中小企业要有效地解决融资困难,必须把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首先要从自身入手,通过企业内部制度的健全完善来提升内源融资能力。

1.健全财务、成本、质量等各项管理制度,争取更多资金

据调查显示,92.5%的金融机构认为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是民营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银行信贷条件,从而得不到贷款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资本结构不规范、治理结构不科学、财务管理混乱的情况。而企业融资能力的强弱,取决于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民营中小企业谋求发展,能否得到银行的信贷支持,关键还在于其自身的经营管理。具体的说:

(1)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财务行为不规范是造成民营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因素,因此规范其财务行为是解决融资难的基础。加强财务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统计报表制度,提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透明度;增强信用意识,提高还贷自觉性,以实际行动取信于银行;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加强现金管理和应收账款的管理,使企业流动资本得以节减,现金流量得以增加,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建立健全内部积累机制

属于投资者权益的税后利润是内源融资重要的资金来源,企业不能采用分光、花光的短视做法。要制定合理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分配制度,留有足够利润以解决临时性和突发性资金需求。既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又要妥善处理企业积累和分配的关系。具体操作中,一方面加速增提折旧基金;另一方面,通过税后利润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以增强企业自我补充、自我发展的能力。

2.建立健全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困难问题

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本质上是金融交易中的市场失灵,其解决方案主要有完善资本市场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信用担保制度的构建。[1]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解决融资双方存在的有关借款人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王宣喻等研究认为,越是高层次的资本市场,借贷的规模越大,贷款者对借款人个人信息了解的需要就越少,而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信息披露的要求就越多。[2]民营中小企业需要逐步完善其偿还条件、偿还能力、信用程度等财务管理信息体系,并进行披露。在此基础上发生的商业信用融资会使信用双方互惠互利,授信方获取了营业利润,受信方获取了资金,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困难问题。

3.建立明晰开放的产权制度

民营中小企业的产权改革及由此引发的制度变迁,不仅会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运行绩效提高及其利润生成能力和内源融资能力增强,还会引发企业资金来源的增长,直接融资渠道的开拓和融资结构的优化调整,有利于企业资本金的充实,克服现阶段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对企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就短期效果而言,加快民营中小企业的产权改革,会直接间接地有利于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

民营中小企业尽管整体上来说产权明晰,但在创业的企业成员、家庭成员之间的产权界定比较模糊。这种不明晰的产权和“经济人”自利的天性在企业发展期易导致利益分配问题,从而影响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向社会开放投资,吸纳社会资本,使民营中小企业成为公众公司,原来的家庭仅保持控股权。这种开放式的股权结构,可使产权多元化、流动化,构成相互监督又相互支持的风险共担的多元投资主体,有利于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金融监管部门改变管理制度模式,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制度上的渠道

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解决,有赖于金融部门改变管理制度模式:一是进一步转变观念,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摆上重要位置;二是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三是调整授信管理办法,摒弃信贷投放“零风险”的管理要求,对中小民营企业,按照区别对待、调整结构的要求,在严格把握贷款条件前提下,积极主动地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合理信贷服务,保证中小企业正常生产资金需要。

1.创新融资方式,积极开拓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

融资方式的创新有利于分散化解民营中小企业融资中各方所承担的风险。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实践证明:资产融资是减少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有效途径。资产融资是指由企业拥有的资产来驱动的融资方案。资产融资最初的运用主要依赖于有形资产本身的重置价值,随着金融市场和技术的发展,资产融资的价值来源逐步由有形的资产重置价值向无形的预期收益折现价值拓展。资产融资可让民营中小企业凭借本身的资产来满足其短期以至中长期资金需要,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充分利用。

2.创新信贷运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满足民营中小企业多方面融资需求

金融部门可根据中小民营企业的特点,研制一套适合其贷款业务的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运行机制,为更好地扶持民营中小企业健康高效发展提供保障。创新信贷运作机制和管理模式就应进一步简化放贷手续,提高工作效率,适当下放中小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的审批权,让基层行按制度和规定直接为其及时办理贷款或融资业务。如对规模型中小企业排出重点支持名单实行信贷倾斜,对成长型中小企业实行灵活多样的抵押担保方式(如:对私信贷,私贷公用;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利用存货贷款;联保贷款方式等)。银行要针对市场需求,以敏锐的眼光发现供求的切合点,进行大胆尝试和信贷方式创新,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信贷、结算、咨询、理财等多种金融服务,加强与中小企业的接触和交流,减少信贷融资的中间环节,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多方面融资需求。

3.创新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及相关配套体系

在发达国家,信用担保制度是中小企业使用率最高且效果最佳的一种金融支持制度。较完善的担保制度和信用保险制度是美、日、欧盟等国中小企业获得商业银行资金支持的重要条件和推动力量。发达国家的政府虽然也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但最主要的形式还是提供担保支持。美国中小企业局(SBA)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以担保方式引导民间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可见,政府不一定要大规模参与民营中小企业投资或借贷,而是以担保形式引导,让民营中小企业在融资时多一份筹码,多一份依靠。根据我国实践,政府可以考虑建立分层次的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3]

目前,全世界有48%的国家是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目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主要是“一体两翼四层”模式,即以市场运作为主体,商业性担保和民间担保为两翼,中央、省、市、县为四个层次。这种模式虽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中小企业通过担保融资的只占企业资金来源的10.3%,而内部积累、股本融资、内部集资、中外合资、非担保银行贷款、民间借款占89.7%。近年来,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江浙地区,信用担保体系已比较健全。但是,我国大部分地区信用担保机构少,运作不规范。因此,政府应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多层次体系,按照“政府为主、社会为辅、多元筹集、滚动发展”原则,通过政府资助、民间参与、企业出资方式,逐步建立各级信用担保机构,完善基金运作机制,解决民营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

同时,针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抵押担保现状,创新信贷抵押担保制度及办法,除了采取现有的抗风险能力较强的抵押、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外,可视具体情况推出浮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抵押、中小民营企业业主个人信誉担保、知名产品品牌质押、多个优良或黄金客户联保、银保合作等担保形式,完善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之更具操作性。

三、改革资本市场制度,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资本证券市场

1.建立多元化股权投资市场,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或创业投资支持

目前,风险或创业投资主体局限在政府及国有股权投资机构,民营中小企业得到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资本的场所与渠道匮乏。因此,政府应当破除所有制歧视,推进多元化股权投资市场形成,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应给予“国民待遇”,使其能以与国企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进入资本市场。政府鼓励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中小企业、个人等多元投资主体相互参股,共同发展,使处于创业期或成长期的民营中小企业得到种子资金等关键性的资金支持,为实现将来的股权上市打下基础。

2.建立多层次资本交易市场,为民营中小企业股权投资提供渠道

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分层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三个层面:二板市场、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风险资本市场。二板市场主要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则主要为达不到进入二板市场资格标准的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还可供民营中小企业出售部分股权或公司整体出让实现股权资本退出;风险资本市场则专门为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私人权益性资本。

3.发展民营中小企业债券市场,拓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企业债券,是企业依法向债权人发行的,以约定期限内支付一定数额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有价证券。债券主要是为中长期融资服务,相对银行融资,融资主体受约束程度较少,企业可自主决定资金用途,灵活调度,而且数量也较多。因此,就融资主体的自由度、融资的期限结构和数量而言,债券融资对民营中小企业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直接融资方式。

但是,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仍未向民营中小企业开放。政府应加快债券市场改革,发展债券市场:一是改革现有债券监管模式,推行中小型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制,放宽中小型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限制和上市交易限制;二是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开设柜台债券交易市场,简化批准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尝试让中小型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同时视企业具体情况转为上市股票,以债券的安全性和股票的收益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1]李伟,成金华.中小企业外源融资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和供给[J].经济评论,2006,(1).

[2]王宣喻,储小平.信息披露机制对私营企业融资决策的影响[J].经济研究,2002,(10).

[3]杨树旺,成金华,吕军.民营企业融资:问题与对策[J].管理世界,2005,(10).

F8

A

1004-3160(2010)02-0118-03

*本文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湖南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障碍及其制度创新研究》[编号:0603041C]的研究成果之一。

2009-08-23

1.何菊莲,女,湖南宁乡人,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产权、制度与经济发展;2.谭文武,男,湖南长沙人,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研究生;3.赵蕊,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研究生。

詹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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