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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处理党内矛盾的经验与启示

2010-04-10郭树人李志民

湖湘论坛 2010年2期
关键词:斗争路线和平

郭树人,李志民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长沙4100 11)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处理党内矛盾的经验与启示

郭树人1,李志民2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长沙4100 11)

中国共产党执掌全国政权以后,对党内矛盾的处理,既有成功运用和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原则和方针的经验,也有违背这些原则、方针而发生失误乃至严重失误的教训。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对把握党内矛盾产生、变化的客观规律,增进党内和谐,巩固党的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内矛盾;经验;启示

能否正确处理党内矛盾,是一个事关党的事业成败和党自身盛衰兴亡的重大问题。新中国成立前,我们党在处理党内矛盾问题上就有着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遵义会议以后,特别是经过延安整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依据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基本原理,总结处理党内矛盾的成功经验,汲取曾经受过左倾错误严重破坏的深刻教训,在党内矛盾问题上逐步有了正确认识,形成了一系列正确的理论观点,如党内矛盾普遍存在的观点,党内矛盾根源是社会阶级矛盾和新旧事物矛盾在党内反映的观点,党内矛盾性质是思想原则分歧与斗争的观点,党内和平与党内斗争相互依存、不可或缺的观点等。在正确理论观点指导下,提出了一系列正确的原则、方针与方法,如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允许犯错误、允许改正错误的方针,对于犯错误同志要着重于环境分析和打通思想而不要着重于个人责任的方针,等等。这是从实践中来而又为实践所证明了的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和方针。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我们对党内矛盾的处理,既有成功运用和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原则和方针的经验,也有违背这些原则、方针而发生失误乃至严重失误的教训。

1949到1956年为成功运用期。在这一时期,党在处理社会矛盾和党内矛盾问题上都十分谨慎,党内关系十分和谐,党不愧为一个“团结和睦的大家庭”。

1957至1976年为遭受挫折期。这一时期前十年党在对党内矛盾性质、根源的判断上,对矛盾的处理方法上逐步脱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和方针。但尚未成为全局性错误。后十年即“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党内的左倾错误已经发展成全局性、长时间的严重错误,对党内矛盾的处理也随之发生了严重的、全局性的失误。

1976至1989年为恢复发展期。我们党恢复处理党内矛盾的马克思主义原则和方针,同时,结合新的党内斗争实践,在多方面发展了处理党内矛盾的马克思主义原则。

1989年以来为平稳发展期。这一时期,党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了处理党内矛盾的马克思主义原则。

认真总结和汲取六十年来党在处理党内矛盾问题上的经验,更好地把握党内矛盾产生、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坚持和发展处理党内矛盾的马克思主义原则,对于增进党内和谐,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夺取党的事业新胜利,有着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一、我们党处理党内矛盾的经验与教训

第一,必须正确判断矛盾性质,不能任意上纲上线。对矛盾性质如何认定,决定着解决矛盾的方法及结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党内矛盾性质的判断是正确的,因而解决得比较好。但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不少教训。例如,彭德怀因对“大跃进”发表了一些不同的意见,他及其支持者就被打成“右倾机会主义反党集团”。刘少奇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提出过一些有利于搞活经济、发展生产力的正确主张,就被说成“走资本主义道路”和“推行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这种任意上纲上线的做法,不仅严重混淆矛盾性质,甚至导致了是非的颠倒。

第二,党内矛盾的根源是复杂的,不能把一切党内矛盾都说成是社会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党内矛盾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除社会阶级方面的原因外,具体利益的不同,因所处环境、个人阅历、工作性质、受教育程度等不同而引起看问题角度、方法的不同,甚至个人气质、习惯不同等等,都会产生矛盾。当然,这不是说我们党把党内矛盾当作“社会的阶级矛盾和新旧事物的矛盾在党内的反映”有什么不对。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前,阶级斗争作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对党内同志的确有很大的影响。如果把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认识上正确与错误的矛盾看作“新旧事物的矛盾在党内的反映”的话,当时我们党对矛盾根源的分析应该说是正确的。后来的失误在于:一是在“阶级矛盾的反映”和“新旧事物矛盾的反映”这两者之间,片面地夸大和突出了前者而弱化了后者。二是没有随情况的变化而发展、完善这个论断,以致在阶级斗争已不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下仍然把它当作党内矛盾主要的根源。至于那种认为党内已经存在一个资产阶级及其司令部,把党内乃至社会上阶级斗争的“总根子”都说成在党内,这在理论上就更荒谬了。

第三,正确看待党内的倾向和路线问题,不能把党内斗争简单地看成反倾向斗争,特别是路线斗争。党内矛盾一般表现为正确与错误的矛盾(在极少数情况下也有两种正确意见之间的争论)。错误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范畴,其中被称之为倾向错误的,只是错误的一种,它是一种具有政治性质的错误,指的是认识与主张超越或落后于客观实际的情况。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开展多次反对这种错误的斗争,其中十一届三中会以后反对“两个凡是”的斗争及反对“全盘西化”主张的斗争就是反对错误倾向斗争的成功范例。但是,建国后的反倾向斗争也有一些失误。表现在:一是把倾向错误扩大了,不是错误倾向的也当作错误倾向反了。二是党内本来已经发生了“左”倾错误,按理说应该反“左”,但仍然一个劲地反右,其结果是使“左”倾错误愈益严重。三是常常把“左”、右倾和路线连到一块,结果把一般的倾向性错误说成了路线错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对反倾向斗争有了比较正确的认识,在实践中能实事求是地对待这一问题。如:不再把任何错误当作“左”的或右的错误;不再把一般的偏“左”、偏右的思想和行为当作“左”倾或右倾;不再把“左”倾、右倾错误称之为“左”倾路线或右倾路线;提醒全党有什么倾向就反什么倾向,并注意反“左”时防右,反右时防“左”。

在党执政后的一段时间,“路线错误”被看作比倾向错误更为严重的错误。“路线”一词,本来的含义是指总的、根本性的、全局的指导方针。这种指导方针当然有正确与错误之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八大路线、十一届三中会会以来的路线就是完全正确的路线。党内虽然存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偏离这些路线的情况,但它并没有构成全局性的指导方针,因而也就并未形成与党的正确路线根本对立的错误路线。基于这种情况,党执政后的前几年在党内斗争中基本上没有使用过路线斗争的提法。滥用“路线错误”、“路线斗争”一词的,主要是从对彭德怀的错误批判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发展到登峰造极地步。主要表现在:任意把党内一些不同的认识和主张说成“路线错误”;简单地将党的历史说成两条路线斗争史;把路线斗争说成阶级斗争在党内的集中反映,对犯“路线错误”的同志一棍子打死;强调“事事连着纲和线”,“对人对事要做路线分析”,用上挂下联办法上揪“后台”,下抓“黑爪牙”,株连一大片。结束“文化大革命”后,这种莫须有的“路线错误”和“路线斗争”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否定。

第四,党内矛盾一般要用非对抗的方法来解决,不能用对抗的方法来解决并没有发展成对抗的党内矛盾。党内矛盾是具有共同理想、信仰、目标和统一纪律的党内同志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属于思想性质的矛盾,它一般不会采取对抗的形式,因而,解决这种矛盾只能用非对抗的方式而不应采取对抗的方式。但是,一段时间,在解决党内矛盾时,却不适当地采用了对抗的办法,如帽子扣得越大越好,斗争搞得越凶越好,说话的嗓门越高越好,用语越尖锐越好,气氛搞得越紧张越好,纪律处分越重越好。邓小平总结这种教训时郑重地指出:“过去那种简单片面、粗暴过火的所谓批判,以及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处理方法,决不能重复。”[1]当然,不能完全排除党内矛盾有发展为对抗的可能性。如果党组织处置不当,或者犯错误的同志坚持不改,非对抗性矛盾也可能发展成对抗性矛盾。但即使由于犯错误同志的原因使矛盾发展到了对抗地步,也应如同刘少奇所说的:“思想原则上的界限划分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组织上,在斗争的方式上,在说话与批评的态度上,应该尽可能的不对立”,“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时候,在十分必要的时候,才可以采取对抗的斗争方式与组织手段。”[2]

第五,解决党内矛盾要坚持群众路线,但不可搞群众运动。群众路线作为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处理党内矛盾必须坚持的。然而,党内矛盾毕竟属于党的内部问题,因此,必须正确理解和贯彻群众路线,而不能用搞“群众运动”的办法来解决党内问题。要坚持内外有别,坚持党内问题的最后决定权还是在党。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却不是这样,它把不应公开的党内分歧直接捅到群众中去;完全不讲党的教育引导作用,把相信群众变成了崇拜群众的自发性;不对群众中的先进与后进进行区别,无视真正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绝大多数群众的情绪和感情,把群众中的少数人主要是那些革命造反派当作包打天下的好汉。这场“文化大革命”名为直接依靠群众实际上既脱离了党的组织又脱离了广大群众。林彪、“四人帮”更是利用我们党在“群众路线”问题上的失误,借“群众运动”来运动群众,变本加厉地对党内同志进行打击和迫害。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解决党内矛盾,群众路线必须毫不动摇和创造性地贯彻,而扭曲群众路线的“群众运动”决不能再搞。

二、对党内矛盾问题的几点理论思考

第一,党内矛盾和对立统一规律的关系。对立统一规律作为宇宙的根本规律,是一切事物发展变化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变化都必须遵循的。运用对立统一规律来分析党内矛盾,对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矛盾的对抗形式与非对抗形式等关系都应正确地把握。特别是要注意把握好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关系。党内矛盾无疑是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统一。有同一性或者说统一性、一致性,党内矛盾就有和平的状态;有斗争性,党内矛盾就有斗争的状态。党内和平与党内斗争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是缺一不可的。刘少奇就是把这二者作为密切联系着的两个方面来看待的。他批评了那种看到“党内斗争的必要,就否定了党内和平”的错误。[3]然而,我们党在处理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关系上却产生过较大的片面性,就是过度地把斗争性突出出来,甚至简单地把我们党的哲学归结为“斗争哲学”,而对“党内和平”讳莫如深。以党内斗争排斥、否定党内和平的做法,势必导致实践中斗争的绝对化。当然,也不能离开党内斗争讲党内和平,否则这种和平就会变成无原则的和平。

第二,党内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关系。毛泽东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研究我国的社会矛盾,创立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学说。毛泽东认为,“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4]他把解决党内矛盾的方法运用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强调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是分清是非的方法,民主的方法,“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中国共产党成员不仅属于人民的范畴,而且是人民群众中最先进的一部分。由此,党内矛盾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是在人民群众中更为先进的层面上的矛盾。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决定了处理党内矛盾与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然互相影响,互相促进,在方法上互相借鉴。我国社会除了人民内部矛盾外,还存在另一种性质的社会矛盾,即敌我矛盾。这两类矛盾在外延上是排斥的。敌我矛盾不存在于人民内部矛盾之中,更不存在党内矛盾之中。说党内矛盾中有敌我性质的矛盾,既违背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又违背人民内部矛盾学说。至于党内也有野心家、阴谋家、阶级异己分子、新生资产阶级分子等,但他们只是寄生于我们党的肌体上的毒瘤。我们和他们的矛盾当然是敌我矛盾,但这种矛盾根本就不在“党内矛盾”之列,也不在“人民内部矛盾”之列。

第三,党内矛盾与党的先进性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内的矛盾,是具有工人阶级先进性的先锋队组织中的矛盾。党内矛盾主要作为正确与错误、先进与后进的矛盾,从党员队伍建设的角度讲,是由于党内一些同志入党时尚未达到先进分子标准或者入党后学习、修养与改造不够,丧失了党的先进性引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内矛盾也可以说是坚持先进性的思想行为与背离先进性的思想行为之间的矛盾,解决这种矛盾的过程,就是帮助一些党员解决与党的先进性要求所存在的反差的过程,就是使他们继续从思想上入党的过程,归根结底就是一个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过程。当然,不能说全党同志保持和发展了党的先进性,就不会再有矛盾了。只是随着先进性的发展,党内矛盾也会表现为更高思想境界上的矛盾。

第四,党内矛盾与党内和谐的关系。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蕴含着党内和谐的思想。党一直强调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就是以和谐为基础和前提的。和谐与和平更是内涵十分接近的概念。如果说刘少奇讲的“党内和平”是作为一个与“党内斗争”相对立的侧面而言的话,那么胡锦涛讲的“党内和谐”一开始就是着眼于党的整体而言的,是党内各方面关系包括矛盾着的双方关系的和平与和谐。因此,党内和谐较之党内和平更带有宏观和整体的性质。

党内矛盾的存在,要求实现党内和谐必须正视党内矛盾。企求没有矛盾的和谐是不现实的。广义地说,党内各方面的关系,如个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等关系也是矛盾关系,彼此之间既有统一性、一致性,也有差别性。有差别如利益上的差别、认识上的差别就有彼此不协调甚至相冲突的情况,因而就蕴含着不和谐的因素。这就要求在解决党内矛盾时,在处理党内各种关系时,既要发展统一性、一致性,在共同理想、信仰、目标上增强共识,又要通过沟通、协调、疏导、批评、教育、帮助等等消除不协调、不和谐的因素,从而在矛盾的不断产生又不断解决中使和谐的局面得以巩固和发展。

三、正确处理新阶段党内矛盾的对策建议

第一,对党内矛盾要从质与量两方面作全面分析。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统一体,没有离开质的量,也没有离开量的质。党内矛盾也不例外。因此,要处理好党内矛盾,在质与量两方面都要全面分析、正确估量、准确把握。如一个同志犯了错误,首先要正确把握错误的性质,同时,对它的情节、程度应作量的分析,分清它是轻微的还是严重的,是偶然的还是一贯的,还要分析客观外界的原因和个人主观的责任各有多大等。这样,才能增强解决矛盾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第二,正确把握党内和平、和谐与党内斗争的关系。在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维护党内和平、增进党内和谐是处理党内矛盾的目的,而积极的思想斗争则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根本途径与手段,决不能颠倒这个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要把正确思想对错误思想的斗争贯穿于解决党内矛盾的全过程,以此促和平、和谐,这样的和平、和谐才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原则基础上的和平、和谐;要把维护党内和平、增进党内和谐作为解决党内矛盾的出发点和归宿寓于斗争的全过程,这样的党内斗争才不会成为无原则的纠纷和斗争,而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原则的斗争。对于斗争来说,也要作正确的理解。“党内斗争主要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5]它包括沟通、疏导、教育、帮助、争辩、警示等等具体形式。甚至在非原则问题上作必要的妥协与谅解,也是一种特定的解决党内矛盾的斗争形式。组织处分当然也是一种斗争形式,但这种形式不要轻易使用。即使不得不使用,也仍然要重视教育与帮助。

第三,发扬党内民主,切实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有无党内民主,是能否解决好党内矛盾的重要条件和前提。解决党内矛盾的过程,从认识论上讲是一个探索真理的过程。而真理可以掌握在批评者手里,也可以掌握在被批评者手里。在一个党的组织中,只有发扬民主,使广大党员感到自己的主体地位能得到尊重,民主权利能得到保障,批评者才能敞开思想、畅所欲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既敢于提批评意见,又勇于为被批评者可能蒙受的委屈进行辩解;被批评者才能既勇于作自我批评、自我检讨,又敢于对一些不实之词进行申辩和提出申诉。这样,批评者与被批评者才能在平等的、与人为善的讨论与交流中,逐步取得真理性的认识。同时只有发扬民主,领导者才能广纳群言,实行民主基础上正确的集中,形成对犯错误同志合乎实际的认识,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第四,建立起防范、预测、处理、情况反馈全方位应对党内矛盾的机制。任何党内矛盾都有它发生的环境和条件,都有一个从酝酿、发展到转化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不仅在矛盾已经形成和发展时重视对它的解决,而且需要一个全过程、全方位应对的机制。笔者认为,除了认真抓好解决矛盾这一中心环节外,还要把握好以下环节:一是防范。就是要通过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防止党内错误思想的产生并由此形成党内矛盾。做好防范工作最根本的在于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增强全党同志的党性觉悟。二是预测。当矛盾处于萌芽状态时,就要及时发现它,预测它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在形势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在重大决策出台的时候,在发生重要人事变动的时候,往往会有认识跟得上的,也有认识滞后的;有赞成拥护的,也有持怀疑、抵制态度乃至闹一些情绪的。只有预测到可能产生的矛盾及其趋势,才能取得解决的主动权。三是情况反馈。党内矛盾解决得如何,最终要看它是否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让群众来检验和评价。因此,矛盾解决后需要到党内外广大群众中听取意见,并根据这种意见做好改进完善的工作,以使党内矛盾的解决真正符合党和人民的利益。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10-211.

[2][3]刘少奇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10-211,187.

[4]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365.

[5]陈云文选(1926—1949)[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16.

D2

A

1004-3160(2010)02-0034-04

2009-11-20

1.郭树人,男,吉林长春人,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省党建研究会副会长;2.李志民,男,湖南邵阳人,湖南省党建研究会副会长。

黄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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