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孙龙子》与《墨经》:一种比较分析

2010-04-10曾祥云

湖湘论坛 2010年2期
关键词:物类名实示人

曾祥云

(南京政治学院,上海2004 33)

《公孙龙子》与《墨经》:一种比较分析

曾祥云

(南京政治学院,上海2004 33)

《公孙龙子》名学与《墨经》名学有着比较复杂的关系,在对“名”及名实关系的理解、“正名”的标准、兼名与单名间的关系等问题上,《公孙龙子》与《墨经》的认识完全一致,但在指物观上,二者的主张则完全相左。此外,《公孙龙子》还论及“正名”的方法、兼名的合成问题,而《墨经》则区分了名的种类,并论及到用名的方法等。

《公孙龙子》;《墨经》;名学;比较

现存《公孙龙子》一书共六篇,即《迹府》、《白马论》、《指物论》、《通变论》、《坚白论》和《名实论》。一般认为,《迹府》篇系公孙龙弟子记录公孙龙言行的材料,其余五篇为公孙龙本人之作。《墨经》亦称《墨辩》,是《墨子》书中《经上》、《经说上》、《经下》、《经说下》、《小取》和《大取》六篇的总称。有关公孙龙思想的渊源,晋鲁胜《墨辩注序》即有公孙龙祖述墨学之说:“墨子著书,作辩经以立名本。惠施、公孙龙祖述其学,以正形名显于世”。近人梁启超亦云:“惠施、公孙龙皆所谓名家也,而其学实出于墨。”[1](p165)胡适也认为,《墨经》内容有和《公孙龙子》相同之处[2](p187)。温公颐指出:“从公孙龙的逻辑思想看,它和墨翟有历史渊源关系。再从他所著《坚白》、《通变》和《名实》诸篇的内容看,又和《墨子·经下》有相通的地方。”[3](p38)汪奠基也认为,“惠施、公孙龙的名辩,亦不过是祖述墨辩逻辑的一支。”[4](p269)龙之学出于墨,虽为多家所持,却也不是定论。一般认为,《墨经》是后期墨家所著,而非墨子本人作品。由于《墨经》作者及公孙龙的生卒均不能确考,孰先孰后拟或是同一时期亦无法确断,因此,说龙之学出于墨,实也带有某种猜测成分。那么,《公孙龙子》与《墨经》究竟有着怎样的联系或区别,本文试作出具体的对比分析。由于公孙龙是“专决于名”的名学家,《公孙龙子》五篇都是关于名的问题的探讨,因此,本文的讨论仅限于《公孙龙子》和《墨经》的名学思想。

在具体思想见解上,《公孙龙子》名学与《墨经》名学存在诸多完全或基本一致的地方。具体表现:

(一)在“名”的认识上。《经说上》:“所谓,名也;所谓,实也。”“谓”即称谓、谓述,也可引申为指谓、指称之意。《墨经》认为,“实”即具体事物,是被谓述的对象;“名”即事物的名称,是用以谓述具体事物的。名与实之间这种谓与被谓的关系,用现代语言哲学的术语来说,就是一种指谓或者说代表关系,用名去称谓事物,也就是用名去指谓事物、代表事物。《经说下》:“有之实也,而后谓之;无之实也,则无谓也。”《大取》:“实不必名。”《墨经》认为,世界上先有事物的存在,然后才有名对事物的称谓;没有事物的存在,也就没有名对事物的称谓。客观存在的实是第一性的、决定性的。有实不一定有名,实的存在不以是否有名为前提。名依实而生,是实的派生物,无实必无名。《名实论》:“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夫名,实谓也。”《列子》:“天地,亦物也。”《旧注》:“天地之形及天地之所生者,皆谓之物也。”公孙龙的“物”即是世界上形形色色的万事万物的总称,天地间的一切都统归于“物”。世界上并不存在一般的、抽象的物,“物”所称谓的对象,实际上就是各种各样的具体事物。因此,公孙龙说,被“物”名所称谓而又没有超出“物”名称谓范围的,就是“实”。“实”即是指具有特定形色性征的具体事物。由于“物”是统而言之,而客观存在的物都是具体的物类,事物的名都是具体事物的名,因而公孙龙提出一个“实”的术语,以与名相对应。可以看出,在对“名”的理解上,《公孙龙子》的论述虽不如《墨经》详细,但基本看法是一致的,即都将名看作是具体事物的称谓,并且都坚持了唯物论的立场。

(二)在“正名”标准的确立上。正名是中国古代名学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但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正名”有诸多似是而非的解释。我们提请读者注意两点:第一,“正名”问题不是名本身或实本身的问题,而是名与实即名称与其指谓对象的关系问题,名或实本身无所谓正不正的问题。第二,先秦诸子的“正名”包含二义:“正”用作动词,指纠正、调整、规范名实关系;“正”用作形容词,则指名实关系确定的名称,此时亦称为“名正”。《名实论》:“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其以当不当也。不当而当,乱也。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以当而当,正也。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唯乎其彼此”,这是公孙龙对于正名标准的概括性陈述,其中的“彼”、“此”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事物或两个不同的名称。其基本含义是:彼名只能称谓彼实,此名只能称谓此实。《经下》:“彼此彼此与彼此不同,说在异。”《经说下》:“(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彼此亦可。彼此止于彼此。若是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此也。”这是《墨经》提出的正名标准,其意思是:彼名谓述彼实,此名谓述此实,这是可以的;由于彼物之名只限于谓述彼实,此物之名只限于谓述此实,因此,如果用彼名去谓述此实,或用此名去谓述彼实,那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彼名谓述的彼实也就是此名所谓述的此实,即“彼”、“此”二名同谓述一实,如“狗”、“犬”,“二名一实,重同也”(《经说上》),那么,用彼名去谓述此名所谓述的此实,或用此名去谓述彼名所谓述的彼实,这是可以的。总之,在《墨经》看来,作为“所以谓”的名与作为“所谓”的实,必须是相应相符的。可见,在“正名”标准的确立上,《公孙龙子》与《墨经》不仅在思想内容上完全一致,且在语言表述上也极为相似。

(三)在兼名与单名的关系问题上。《通变论》:“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而牛非马可也。若举而以是,犹类之不同,若左右,犹是举。”《经下》:“牛马之非牛非马,与可之同,说在兼。”《经说下》:“且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数牛数马,则牛、马二,数牛马则牛马一,若数指,指五而五一。”提请读者注意的是,世界上根本不存在非羊非牛的“羊牛”之物,也决没有非牛非马的“牛马”之物。实际上,不论是《通变论》的“羊牛”,还是《墨经》的“牛马”,它们都是虚拟的事物,借此以喻兼名[7]。兼名是相对单名而言的,单名是指由一个音节或字构成的名,如“白”、“马”等;兼名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音节或字组成的名,如“白马”等。对此,《白马论》也说得很清楚:“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复名白马”,“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两个名称在未组合之前,“马”名就是“马”名,“白”名就是“白”名;“马”名与“白”名相与、结合,就组成了一个新的名“白马”。因此,《通变论》的“羊牛”和《墨经》的“牛马”,都是喻指“白马”之类的兼名,而《通变论》“羊”、“牛”和《墨经》的“牛”、“马”,都是喻指类似“白”、“马”之类的单名。在我国古代,一般用“二”表示整体,用“一”表示部分。公孙龙认为,作为单名的“羊”、“牛”都不是由部分构成的整体,而作为兼名的“羊牛”则是由部分构成的整体,因此,兼名“羊牛”不是任一单名“马”,也就是说,相对于任一单名而言,兼名都有其相对独立性,兼名也是正举的事物名称。《墨经》同样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的道理,来论述兼名与单名的关系。整体由部分组成,因而“牛不二,马不二”,单名“牛”不是整体,“马”也不是整体。而单名“牛”、“马”相结合而生成的兼名“牛马”,则是一个整体即“牛马二”。从构成整体的部分来说,“牛马”是由两个单名组成,“数牛数马,则牛、马二”;从部分组成的整体来说,“牛马”是一个有其确定指谓对象的名称,“数牛马则牛马一”。由于整体所具有的性质并不为构成整体的部分所具有,因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墨经》指出,兼名“牛马”与构成它的单名“牛”、“马”之间的关系,就象人的手与手指的关系一样,五个手指构成一只手,但手不是任何一个手指。可见,《公孙龙子》之论“羊合牛非马”与《墨经》之论“牛马非牛非马”,不仅其思想实质完全,都是阐明兼名与单名的关系,揭举兼名的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而且分析方法和许多用语也是一样的。实际上,公孙龙《白马论》之论“白马非马”,其思想实质也是阐述兼名(“白马”)与单名(“白”、“马”)之间的关系[8]。

(四)在用名原则的认识上。如何使用已有的名称去谓述事物,这属于语用学范畴的问题。《名实论》:“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公孙龙认为,如果知道此名所称谓的对象不是此物,或者此名所称谓的对象不限于此物,就不能用此名去称谓此物;如果知道彼名所称谓的对象不是彼物,或者彼名所称谓的对象不限于彼物,也不能用彼名去称谓彼物。即只有当一个名称与它所指谓的对象相符、一致,才能用这个名去谓述该事物。《名实论》:“审其名实,慎其所谓。”人们在使用名称时,应详察名称与它所代表事物之间的对应关系,要谨慎地使用名称去称谓事物。《经下》:“惟吾谓,非名也,则不可,说在仮。”《墨经》认为,当一个名称与其谓述对象的关系一旦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人们必须遵守名称与事物之间的确定性原则。如果随意改变名称与事物之间的确定联系,而只是按照个人对于某事物的称谓来使用名称,这是不允许的。可以看出,在如何使用名称的问题上,《公孙龙子》与《墨经》论述的角度虽有所区别,但二者的基本认识是一致的,即强调要根据名称与事物间的确定联系去使用名称。

《公孙龙子》与《墨经》孰先孰后,虽不能确断,但《指物论》明显是针对《墨经》的指物观而作的。

《经说下》:“或以名示人,或以实示人。举友富商也,是以名示人也。指是霍也,是以实示人也。”《墨经》作者认为,在人际交往中,交流思想的方式有两种,即“以名示人”和“以实示人”。所谓“以名示人”,是指借助事物的名称来表述思想,晓喻他人。所谓“以实示人”,是指借助人的手指,指着交际双方视觉所及范围的某一特定对象,来表达思想。“以实示人”,也就是以手指指认事物以示人之意。《经下》:“所知而弗能指也。说在春也、逃臣、狗犬、遗者。”《经说下》:“春也,其死固不可指也。逃臣,不知其处。狗犬,不知其名也。遗者,巧弗能两也。”《墨经》认为,对于有些事物人们虽然知道它,却不能用手指去指认。例如对于死去已久的人,虽知其名“春”,却不能去指认;对于逃亡的奴隶,由于不知他逃往何处也无法指认;“犬未成豪者曰狗”,但狗变成犬并无确定界线标志,不知给它哪个名称才恰当,因而也不能指认;遗失的物件即使是能工巧匠,也难以复制出与原物完全一样的出来,因此也不能用手指去指认。

很容易看出,《墨经》提出的两种人际交流方式,实已涉及到两种指物形式,即指谓(或者说指称)和指认。“以名示人”,肯定了名的交际功能,也就肯定了名对事物的指谓功能。因为,如果名不能指谓事物,人们也就不能“以名示人”;而肯定名能示人,也就承认了名能指谓事物。作为种交际方式,“以实示人”实现的前提是用手指指向某一特定事物,如果不能用手指去指认某一特定事物,就不能达到“以实示人”的目的。《墨经》将手指指认某一特定事物,看作是有别于以名指物的又一种指物方式。

提请读者注意的是:第一,《墨经》对“指”的理解和使用,完全是以人们固有的常识为限的,即“指”仅仅限于以手指指认事物而言,“指”即指认。第二,《墨经》虽承认“以名示人”,肯定了名对于事物的指谓功能,但在他们那里,名对于事物的指谓是不称之为“指”的。也正因为此,才有“所知而弗能指”之说。第三,“以实示人”这种指物方式的实现,是需要其它辅助条件的。它不仅要以交际双方与被指认事物的视觉接触为条件,而且需要有事物的名称,否则,就难以真正实现成功的交际。如果没有名,即使用手指指着眼前的霍,也不能达到晓喻他人的目的。

然而,公孙龙却不囿于《墨经》对“指”的常识性认识。“指于物,非指也”,“夫指固自为非指,奚待于物而乃与为指?”他认为,以手指指认事物本来就不是对事物的“指”,因为对事物的“指”,并不需要等到事物到了眼前并用手指去指认。“非指者天下,而物可谓指乎?”普天之下,到处都有不能用手指去指认的事物,能说这是对事物的“指”吗?因此,“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这种以手指指认事物之指,世界上是不存在的。但是,“天下无指者,物不可谓无指也”,世界上不存在这种以手指指认事物的指,并不等于说没有对事物的“指”;“不可谓指者,非指也?”不能称之为“指”的,即“以名示人”意义上的以名指物之指(指谓)不是“指”吗?公孙龙认为,“天下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不为指也。”世上之所以存在不能用手指指认的事物,原因在于事物各有它的名称,而不在于可否用手指去指认。总之,在他看来,“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即事物莫不可指(指谓),但以手指指物(指认)不是对事物的指(指谓)。

显然,公孙龙《指物论》实是针对《墨经》指物观而作的。准确说,《指物论》是在反驳墨家指物观的基础上提出和建立自己主张的,其核心在于阐明名物关系,即名对于事物的指谓关系。

从《公孙龙子》名学与《墨经》名学的比较中还可看出,二者之间还有一些互不论及的研究内容,即《墨经》论及的某些问题,《公孙龙子》未予涉及,而《公孙龙子》探讨的一些问题,《墨经》作者却未予关注。

首先,从《墨经》名学的研究内容来看,它还区分了名的种类,探讨了使用名称的方法,而《公孙龙子》书中未有论及。

《墨经》对于名的分类,是从不同角度来区分的。一是从名所指谓对象的范围将名区分为达名、类名、私名。《经上》:“名:达、类、私。”《经说上》:“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达名是指用以称谓任何事物的名称,如“物”这个名称,它是世界上万物的通称、总称。类名是用以称谓某一具体物类的名称,属于该类的每一个具体事物都可以该类事物共有的名称加以称谓,如“马”名,“一马,马也;二马,马也”(《小取》)。私名是用以称谓某一特定个体的名称,如“臧”是某人的名字,它只限于指谓臧这一个别对象。二是从名称的生成方式上将名区分为“以形貌命者”和“不以形貌命者”。《大取》:“以形貌命者,必知是之某也,焉知某也;不可以形貌命者,虽不知是之某也,知某可也。”“以形貌命者”是指摹仿事物的外在形征而制订出来的名称。由于这类名称的笔画形状与其指谓对象的形征具有某种相似性,因此人们根据名的笔画形状即可了解到它指谓的对象。“不可以形貌命者”是指不是摹仿事物形征制订出来的名称。此外,《墨经》还区分出了“以居运命者”、“非以举量数命者”等名称。

名是对事物的称谓,如何使用名称去称谓事物呢?《墨经》提出了“谓”即用名的方法。《经上》:“谓,移、谓、加。”《经说上》:“谓:狗犬,移也;狗犬,举也;叱狗,加也。”《墨经》认为,使用名称谓述事物的方式有三种,即移谓、举谓和加谓。比如,人们使用名称去谓述眼前的一条狗,不外乎三种方式:一是移谓,即用“犬”之名以谓之。一是举谓,“犬未成豪者曰狗”,如为“未成豪”之狗,即用“狗”名谓之;如为“成豪”之狗,则以“犬”名谓之。一是加谓,即以“狗”之名加于狗之实,即将眼前这条狗叱之为“狗”。

其次,从《公孙龙子》名学的研究内容来看,它还提出了“正名”的方法,探讨了兼名的合成问题,但《墨经》书中未予涉及。

在《名实论》中,公孙龙提出了“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的正名方法。其意思是:用规范化的名实相当的名,去纠正那些不规范的名实不相当的名。在公孙龙看来,已经规范的名都是“位其所位”的,这样的名都各有其确定的指谓对象,因此,用这些有着确定指谓对象的名称,可矫正那些“出其所位”即没有确定指谓对象的不规范的散乱之名。《名实论》:“不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由于已经规范的名是名实一致、相应的名;不规范的名则是名实不符、名实散乱的名,因此,公孙龙认为,在正名过程中,不能用那些不规范、没有确定指谓对象的名,去怀疑那些已经得到规范的名。在一个语言文字符号系统中,得到规范的名也就是已被社会大众所公认的并在全社会广泛使用的名称,是不能随意改变其指谓的。因而,如果用不规范的名去“纠正”、怀疑已被规范的名称,不仅达不到正名的目的,相反,会导致名实相怨,使乱名滋生。

在《坚白论》中,公孙龙则具体探讨了兼名的构成问题。他对“坚白石二”这一中心论题的论证,主要论据有:

一是视、拊异任。《坚白论》:“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者,无白也。”在公孙龙看来,人有不同的感觉器官,不同的感官各有其不同的感知职能;而感知的职能不同,其所获得的对事物的感知、认识也不相同。比如说,眼的职能在于视,通过目视可感知到“白”名所指谓的物之色白,不能感知到“坚”名所指谓的物之质坚;手的职能在于拊,通过手触摸事物可感知到“坚”名所指谓的物之质坚,不能感知到“白”名所指谓的物之色白。由于不同的感官各有其特定的司职,因而其所获得的认识是关于事物不同方面性征的认识。

二是坚、白“相离”。《坚白论》:“得其白,得其坚,见与不见谓之离。一一不相盈,故离。”由目视感知“白”名所表征的色白,由手拊感知“坚”名所表征的质坚,这是“见”与“不见”的区别。“见”即“现”,也就是被感知、认识之意,“不见”即未被感知、认识。“见与不见”是以事物性征的被感知为表现,而以感官职能的分工为前提,因此公孙龙称之为“离”。《坚白论》:“物白焉,不定其所白;物坚焉,不定其所坚。不定者,兼。恶乎其石也?”物之色白并不为某一物类所特有,石有色白性征,石之外的其它物类也可具有;物之质坚也不为某一物类所独有,石有质之坚性,石之外的其它物类也可具有。因此,坚、白是是许多物类兼而共有的性征。“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于石。故有知焉,有不知焉;有见焉(有不见焉)。故知与不知相与离,见与不见相与藏。”“离也者,藏也。”石是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坚、白是事物的两种性征,它们同时存在于石这类事物中。公孙龙看来,既然坚、白两种性征是许多事物兼而有之的,并且人们知坚不知白,见白不见坚,因而坚、白两种性征之间并不具有什么必然联系。当人们触摸到石坚时,不能由石之质坚推断石必然色白;而当人们见到石白时,也不能由石之色白推知石必然质坚。简言之,作为事物的两种不同性征,坚、白各有其质的规定性。

最后,公孙龙指出:“坚未与石为坚而物兼,未与为坚,而坚必坚。其不坚石、物而坚,天下未有若坚,而坚藏。白固不能自白,恶能白石物乎?若白者必白,则不白物而白焉。黄、黑与之然。石其无有,恶取坚、白石乎?故离也。”“离也者天下,故独而正。”这里的“坚未与石为坚”,是指一个单名在与其它单名相结合之前,它就是它自身,是物类兼有的名称,表征物类坚的性征。如果世上还没有“坚”的名称,那只是表明事物的坚性尚未为人们所认识,而作为事物的一种性征,质坚仍然自藏在物类中。“白”名也不会离开具体物类而“自白”。如果石物本身不具有坚、白性征,就不能生成“坚石”、“白石”这样的事物名称。

因此,所谓“坚白石二”,是指由“坚”、“白”、“石”三个单名只能生成两个不同的兼名,即“坚石”和“白石”。在公孙龙看来,“坚”、“白”这类表征事物性征的名称都是各自分离的,它们之间不能彼此结合生成“坚白”这种形式的兼名,否则,就会导致名实关系混乱。公孙龙之论“坚白石二”,实际上是揭示了“以通称随定形”的兼名合成法则。“坚”、“白”是表征事物性征的名称,我国古代叫做“物之通称”;“石”是指谓具体物类的名称,我国古代称为“物之定形”。事物之形虽也是事物的性征,但它在我国古代被当作事物的界定性征,物类以其形征而相区别。“物固有形,形固有名”(《管子心术上》),“形以定名”(《尹文子大道上》),事物的形征既是区别事物的标志,也是命物之名生成的依据。由于“石”这类名称的指谓对象是类之间的本质区别,因而相对于“坚”、“白”这类表征事物性征的名称而言,“物之定形”在区别物类上起着主要作用,占据核心地位。总之,在公孙龙看来,构成兼名的两个单名不能都是“物之通称”,兼名的构成必须遵守“以通称随定形”的原则,只有象“坚石”、“白石”这样的组合形式,才是正举的事物名称。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墨经》中虽也有“坚白”之说,但它并不是有关名称本身问题的讨论。《经上》:“坚白,不相外也。”《经说上》:“坚白之樱相尽。”《经下》:“于一(石)有知焉,有不知焉,说在存。”《经说下》:“(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石。”显然,《墨经》“坚白”之论仅限于坚、白两种性征本身,它不属于名学的范围,与公孙龙之论兼名的构成不是同一个问题。类似地,在《墨经》中也有“白马乃马”之说,但它不是有关名称本身问题的研究。《小取》:“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或白者,二马而或白也,非一马而或白。”不难理解,《墨经》“白马乃马”之说,乃是就白马与马两类事物而言,这与公孙龙《白马论》之论“白马”与“马”两个名称之间的关系,是完全不同的问题。

[1]梁启超.墨子学案[M].北京:商务印书馆,1921.

[2]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27.

[3]温公颐.先秦逻辑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4]汪奠基.中国逻辑思想史料分析(第一辑)[M].北京:中华书局,1961.

[5]庞朴.公孙龙子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1979.

[6]杨俊光.公孙龙子蠡测[M].济南:齐鲁书社,1986.

[7]曾祥云.论公孙龙哲学的特征[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

[8]曾祥云.为公孙龙正名——《白马论》新探[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3).

B2

A

1004-3160(2010)02-0069-05

2009-11-28

曾祥云,男,湖南祁东人,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哲学。

秦小珊

猜你喜欢

物类名实示人
七绝•兄弟赞美诗(二首)
测试
思理为妙,神与物游:教你写物类文章
论“广东音乐”的名实之变
“髦(猫、毛)儿戏”名实之辨
歇后语知多少
鲍童智辩田大臣
试析公孙龙子《名实论》
一个纸箱的距离
翻译学名实诘难与学理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