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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刑事违法性理论研究

2010-04-07魏文彩

关键词:犯罪构成法益刑法

魏文彩

环境犯罪刑事违法性理论研究

魏文彩

环境犯罪作为我国刑法诸多犯罪类型中的一种,当然适用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而刑事违法性是我国传统犯罪理论中犯罪构成最基本的要件。然而,环境犯罪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类型,有其自身的特性。环境侵害的多元价值性使得传统的刑事违法性理论对于环境犯罪适应困难。“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作为环境犯罪违法性的认定标准显得问题诸多。因此,提出“容许性危险犯”以弥补、更新环境犯罪刑事违法性理论。

环境犯罪;刑事违法性;更新;容许性危险犯

一 环境犯罪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关于环境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并没有给予其明确的定义,而只能通过刑法理论关于犯罪的概括性规定及刑法分则有关环境犯罪专节的具体规定衍发对其的理解。作为犯罪,它首先应具备刑法理论有关犯罪行为构成的各项要素,包括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同时,从刑法分则有关环境犯罪具体罪名的描述中,我们又可以从中总结、归纳出环境犯罪的一些独特要素,如对于环境资源的污染与破坏。从我国目前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定来看,笔者认为环境犯罪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的解释,广义上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主体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者破坏环境,应该受到惩罚的行为。狭义上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或者非自然人主体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故意或者过失或者无过失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或者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或其他生态环境,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实际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 我国传统刑事违法性理论概述

1.刑事违法性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刑事违法性,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特有概念。在法治社会中,犯罪就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刑事违法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没有刑事法律,就没有犯罪。法律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要求。可见,在刑法解释学的范围内,犯罪只能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其特征只有一个,即刑事违法性,因为犯罪与否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刑法的规定[1]。因此,刑事违法性的概念,即一行为具备触犯刑法规定的性质。

刑事违法性是一行为构成犯罪最本质的特征,刑事违法是犯罪的同义词。一行为只有具备了刑事违法性,才能上刑法启动犯罪构成制度、刑罚制度对其进行追究处理。因此,刑事违法性是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当然,构成一项犯罪,除了刑事违法性外,还需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的特征。但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核心概念,因此在刑法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与区别:犯罪构成是犯罪的成立条件,而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因此,犯罪构成是对刑事违法性的内容的具体化和展开。

2.我国传统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内容。

在谈论刑事违法性内容之前,有必要交待一下违法性理论。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这两个概念用语相近,但实际意义相差甚大。违法性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特有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构成犯罪有三个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关于违法性的内容,存在着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对立;而我国刑事违法理论的内容则是:

(1)刑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的统一。

形式违法性,是指对刑事法律的违反。但对于刑事法律的范围,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宾丁认为,刑式违法性是对广义的法,即一定的法规的可罚性地违反,而不是对预告刑的规范即刑罚法规的违反,犯人所侵犯的是规定其行为准则的一般法令中的“行为法”及该“行为法”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规范。这种观点即规范违反说的代表。而实质违法性,是指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是行为对社会有害,即行为反社会或非社会的属性[2]。

我国的刑事违法性,主要是指形式的违法性,但同时又是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的统一。即,一行为要具备刑事违法性,一方面,在形式上要触犯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还要求此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侵犯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也即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体。

(2)主观违法性与客观违法性的统一。

主观违法性,是指对违法性的认定,要求行为主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在其不具备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内排除其违法性。而客观违法性,排除从行为主体主观上认定违法性的作法,认为,行为在客观上违反规范的场合便是违法 ,因为法是被考虑为客观的生活秩序 ,是为保护国民的呈现为有秩序的共同生活而设立的。[3]我国刑事构成理论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此,刑事违法性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

(3)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统一。

结果无价值认为,违法性的本质是行为侵害了刑法上所保护的法益,注重于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结果从社会价值上进行否定性的评价,即结果无价值,属于物的违法观;行为无价值则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在于行为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注重于行为本身对于规范的违反和藐视这样一种性质的否定性评价,即行为无价值,属于人的违法观。前者与法益侵害说相关,而后者与规范违反说相关。

我国刑事违法性是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统一。我国目前刑法罪名中绝大部分罪名属于结果犯,相当部分罪名作为行为犯进行规定,从此可见一斑。

三 传统环境犯罪刑事违法性理论的更新

环境犯罪作为我国刑法诸多犯罪类型的一种,其构成也应适用传统刑法犯罪理论,强调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按照传统的违法性理论,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原则上是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作为判断标准,即“结果无价值论”。[5]结果无价值代表了社会对此危害行为的法律否定评价,是在刑法给予规制的前提下的。然而,结果无价值在环境犯罪领域却不十分适用。环境侵害具有多元价值性的特点,很多环境问题的起因是经济主体合理合法的经济行为造成的,他们的行为有其正面积极的社会意义,可以说,正是因为他们的行为,人类社会才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果用结果无价值去否定这些价值,势必扼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无异于人类的自杀,它触犯了人类根本性的利益,而在没有这些权利的时候去享爱充足的环境权,显然是荒谬的。

有鉴于此,有学者提出了“行为无价值论”,该理论主张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除了看其是否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还应将行为本身是否具有社会价值性,或行为本身依“法意衡量原则”是否维护了具有更大价值的利益这一要素纳入判断的范围。[6]可见,这一理论纠正了结果无价值论只重视行为是否侵害法益,而忽视行为本身意义的不足,是对结果无价值论的发展。然而,这种理论却过于抽象,对于行为本身的社会价值性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和标准。倘若过分强调行为本身的社会价值,则无异于放纵环境侵害行为。

于是,“容许性危险论”应运而生。该理论认为,行为虽然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法益,但是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有用性,因此,可以视之为是一种有价值的侵害,属于一种可容许性的危险,从而排除其违法性。[7]根据这一理论,凡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已欠缺社会有用性,或其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已超过其社会有用性,就不在容许的范围之内,而应予以刑事制裁。可见,这一理论是对“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修正。是对经济发展和环境生态保护两种利益进行平衡的结果。它一方面克服了“结果无价值”的弊端,不致扼杀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又弥补了“行为无价值”的不足,使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环境利益都得到保护。由于此理论克服了刑事违法性在环境犯罪上适用的僵硬性,故成为环境刑法学界的通说。

在当前环境权勃兴的大背景下,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权利为世界各国逐渐接受,然而,在我们兴趣盎然地大谈环境生态保护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经济发展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丢掉经济发展的环境保护,结果只能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因此,我国要加强环境犯罪违法性理论的研究与更新,把“容许性危险犯”理论纳入到传统的刑事违法性理论中来。只有这样,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才能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1]余高能.论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本质的合理性[J].西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

[2]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4](日)井上正治.过失的实证研究[N].日本评论社,1950:31.

[5](日)藤木英雄.过失的实证研究[N].日本评论社,1950:31.

[6](日)藤木英雄.过失犯的构造[J].法学协会杂志,1995,第74卷第1期,第1页.

[7]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8]余高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合理构建[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9]韩亮.关于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几点思考[D].山东师范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ResearchontheTheoryofEnvironmentalCriminalRechtswitrigkeit

Wei Wencai

For the environmental crime , as one type of the criminal offence in our country, the theory of traditional crime constitution absolutely applies to it and the criminal richtswitrig is the basic elements of the crime constitution in the theory of traditional crime constitution in our country. However, Environmental crime ,as a new type of crime,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e pluralistic value of environment injury makes the theory of traditional criminal richtswitrig apply to the environmental crimes difficultly. As the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criminal richtswitrig affirmance, “Handlungsunwert” and “Erfolgsunwert” appear many problem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allowed dangerous crime” to perfect and update the theory of the environmental criminal richtswitrig.

environmental crime; criminal rechtswidrigkeit ;update; allowed dangerous crime

ClassNo.:D912.6DocumentMark:A

刘宗梅 郑英玲)

魏文彩,在读硕士,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邮政编码:350108

1672-6758(2010)05-0047-2

D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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