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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魏前期的国家与豪族经济

2010-04-05薛海波

东岳论丛 2010年4期
关键词:魏书土地国家

薛海波

(长春师范学院历史学院,吉林长春 130033)

论北魏前期的国家与豪族经济

薛海波

(长春师范学院历史学院,吉林长春 130033)

北魏前期国家直接支配的畜牧业、计口授田、屯田制,尽管使北魏控制了数目不少的土地和劳动力,但由于生产效率较低,没有办法占有和吸纳更多的土地和劳动力。因此并没有阻碍胡汉豪族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在此形势下,豪族经济不仅在京畿代地发展起来,而且在北魏统治力量薄弱的华北地区则基本上不受控制。在胡汉豪族经济不断发展,北魏国家掌握小农和土地较为有限的情况下,北魏国家仅靠生产效益低下的国有经济,漏洞百出的赋税体制及横征暴敛的手段,已无法维系日益增长的国家开支。

北魏前期;国家;计口授田;屯田;豪族经济

由于拓跋鲜卑长期生活在草原地带,畜牧业在其社会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拓跋鲜卑建立北魏后,在对高车、柔然等游牧民族进行的掠夺战争中,虏获了大批的牲畜和奴隶,成为北魏国家支配的主要经济资源①对于畜牧业在北魏国家经济中所占的地位及其变化,请参见朱大渭:《北魏的国营畜牧业经济》,《六朝史论》,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 337-356页。。然而随着北魏统一北方,掠夺来的牲畜和劳动力越来越少,加之畜牧业自身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天灾和人祸等,如果北魏国家始终坚持以畜牧业为主导的经济结构,那么就会使刚刚入主中原的北魏永远处于草原行国的状态,像十六国时期盛极一时的五胡国家一样骤然而衰。因此,北魏前期在占领农耕地区后,靠国家力量建立了由国家直接控制的农业生产方式。然而受北魏前期的统治结构和国家实际控制力的影响,豪族经济在北魏国家的扶植和默认下得以存在和发展,因而本文拟对北魏前期国家和豪族经济的关系加以分析②李书吉在《北魏前期的经济形态和社会性质——兼论北魏模式》(《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 2期,第 89页)一文中对于北魏前期社会经济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认为北魏前期社会经济呈现出奴隶制性质的畜牧经济和以“计口授田”为标志的封建性经济并存的两种经济形态,并且奴隶制经济成份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一、北魏前期国家支配下的计口授田与屯田制

登国元年(386)拓跋珪在盛乐建立北魏后,依靠国家力量使北魏迈出了由游牧向农耕过渡的第一步,据《魏书·道武帝纪》载:“登国元年春正月戊申,帝即代王位,……二月,幸定襄之盛乐。息众课农。”然而,由于此时北魏周边强敌较多,并没有大规模推行农耕的外部环境,因此,“息众课农”只能是在盛乐周边很小的范围内。登国十年道武帝拓跋珪(395)在参合陂之战大败后燕,随着兼并战争占领越来越多的农耕地区,北魏在经济上加快了由游牧经济向农耕转变的进程。此时北魏虽然在军事力量上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但是它却无法将国家力量深入到被汉族豪族控制的华北基层社会之中。北魏为维持其国家行政和军事开支,必须掌握较多的土地和劳动力,建立由国家直接控制的经济基础。北魏首先是动用国家力量大规模地解散其部落组织,将自身的部落民转变为进行农业生产的劳动力③参见唐长孺:《拓跋国家的建立及其封建化》,《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 196页。,据《魏书·外戚上·贺讷传》载:“讷从太祖平中原,拜安远将军。其后离散诸部,分土定居,不听迁徙,其君长大人皆同编户。”而仅靠自身鲜卑部民无法进行大规模的农业生产,为此北魏将征服地区的各族民众迁到平城进行“计口授田”,据《魏书·道武帝纪》载:“(天兴元年)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徙何、高丽杂夷三十六万,百工伎巧十万余口,以充京师。……二月,车驾自中山幸繁畤宫,更选屯卫。诏给内徙新民耕牛,计口授田。”为了对大量外来人口和原鲜卑部落成员的农业生产进行管理,在行政区划上制定了京畿地区(代地)的范围和管理措施,据《魏书·食货志》载:“天兴初,制定京邑,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为畿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劝课农耕,量校收入,以为殿最”,将原来以血缘为纽带的部族组织按照地域方位来划分其居住区域,而原鲜卑部落酋长则成为管理各区域内农耕事务的“八部帅”①参见唐长孺:《均田制的产生及其破坏》,《历史研究》,1956年第 2期,第 1页。。北魏国家为了控制解散的部族组织和京畿内的农业生产,又给“八部帅”以很高的政治地位,据《魏书·官氏志》载:“(天兴元年)十二月,置八部大夫。……其八部大夫于皇城四方四维面置一人,以拟八座,谓之八国。常侍、待诏侍直左右,出入王命。”随着离散诸部和计口授田的广泛施行,鲜卑部族组织遂被建立在农耕经济上的宗族组织所取代,据《魏书·官氏志》载:“(天赐元年)十一月,以八国姓族难分,故国立大师、小师,令辩其宗党,品举人才。自八国以外,郡各自立师,职分如八国,比今之中正也。宗室立宗师,亦如州郡八国之仪。”

虽然在计口授田的农业定居生产中,鲜卑的社会组织形态实现了由部族向宗族组织的进化,但是北魏的经济实力却没有快速的增加。这主要在于计口授田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小农生产,它是在北魏国家由游牧向农耕过渡中,在国家武力直接控制下的占领区实行的一种特殊农业生产方式,如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既有原鲜卑部落的普通成员,也有被强行迁到代地的“新民”。国家几乎控制了生产的整个过程,如提供土地、生产工具和耕牛,对其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各列家别口数,所劝种顷亩,明立簿目。所种者于地首标题姓名,以辨播殖之功”(《魏书·景穆帝纪》。下引魏收撰《魏书》,皆中华书局 1974年版)。从相关史籍看不到授田农对土地的占有权和收获的所得率,很可能北魏国家是把计口授田的农民当成隶属国家的劳动力,来加以绝对的占有和支配,而这种超强制的生产方式,使授田农自然毫无生产的动力。从登国八年 (393)至皇兴九年(469)76年中,按每家 5人计算,北魏共向代地(今山西河北一带)迁徙了至少 1,370,000人②参 见朱绍侯:《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北魏迁徙新民一览表》所计数据统计而成,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 1985年版,第 187-189页。,而曾占有北方大部的前燕在建熙十一年(370)有人口 9,987,935人,约占前燕的 14%③参见梁方仲编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正编第 4页。。如此众多的劳动力迁至代地进行计口授田,却不能满足首都平城的粮食需求,以致于神瑞二年 (415)北魏朝廷竟有要迁都邺城以解决粮食供应的想法。虽然造成平城的粮食短缺有众多原因,但也说明计口授田恰是生产效益较低的生产方式。

由于“计口授田”的低效率,为了解决数量庞大的军粮供应,北魏不得不依靠国家力量在新占领的地区实行强制性屯田,据《魏书·食货志》载:“太祖定中原,接丧乱之弊,兵革并起,民废农业。方事虽殷,然经略之先,以食为本,使东平公仪垦辟河北,自五原至于棝阳塞外为屯田。”北魏国家与屯田民对于收获物采取的是“分农稼”(《昭成子孙·元仪传》)的分成方式。此后屯田成为北魏国家控制土地和人口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北边军镇、河北诸州、江淮一带的沿边地区均有屯田分布④参见高敏:《北魏屯田之制考略》,《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 222-223、228-232页。。就北魏屯田劳动力的来源看,除军队外,多是来自于国家的强行征召,如太和十二年(488)北魏动用国家力量将数量庞大的州郡编户变为屯田民,据《魏书·李彪传》载李彪疏:“又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人,相水陆之宜,料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余财市牛科给,令其肆力。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蠲其正课并征戍杂役。……”“高祖览而善之,寻皆施行。”虽然屯田对北魏国家经济力量的恢复有一定的帮助,但它只适合在社会秩序极为混乱、小农无法维持生存、官僚体系建立之初的条件下实行,是一种靠国家强力维系的应急性的农业生产方式。随着官僚腐败的增加,屯田制往往入不敷出,生产效率日渐低下。北魏屯田的收入尚无法满足边镇州府的行政和驻军费用,更别谈向北魏国家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了。

二、北魏前期国家与代地胡汉豪族

尽管北魏国家通过计口授田和屯田制控制了数目不少的土地和劳动力,具有相对强大的经济实力,但是上述两种方式均是生产效率低下的落后的生产方式,没有办法占有和吸纳更多的土地和劳动力,因此这并没有阻碍胡汉豪族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如在并肆地区由于领民酋长体制的存在,当地胡族酋豪就保持着规模巨大的畜牧业,契胡尔朱氏就是如此,据《魏书·尔朱荣传》载:“诏割方三百里封之,长为世业。……家世豪擅,财货丰赢。……牛羊驼马,色别为群,谷量而已。”又如在北魏实行“计口授田”的代地,大量的土地仍然控制在拓跋皇室手中,《魏书·古弼传》载:“上谷民上书,言苑囿过度,民无田业,乞减太半,以赐贫人。”而由于人为的人多地少,使外地迁来的新民和原部落民众而沦为“游食者”(《高允传》)。北魏皇室利用其权力带头进行土地兼并,如景穆帝“季年,颇亲近左右,营立田图,以取其利”(《高允传》)。最高统治者尚且如此,北魏国家官僚体系中的原部落大人,也靠着其官僚的权势迅速成为大土地的所有者,据《魏书·和跋传》载:“初,将刑跋,太祖命其诸弟毗等视决,跋谓毗曰:‘灅北地瘠,可居水南,就耕良田,广为产业,各相勉励,务自纂修。’”有的则利用其权力为其土地攫取更多的劳动力,据《魏书·周观传》载:“真君初,诏观统五军西讨秃发保周于张掖。徙其民数百家,将置于京师,至武威,辄与诸将私分之。”除了对土地和劳动力的占有和掠夺外,胡汉豪族对财富有着强烈的占有欲,《魏书·谷浑传》载:“(谷浑孙)洪性贪奢,仆妾衣服锦绮,资累千金,而求欲滋剧。时显祖舅李峻等初至京师,官给衣服,洪辄截没”。又如《魏书·公孙表传》载:“初,世祖将北征,发民驴以运粮,使轨部诣雍州。轨令驴主皆加绢一匹,乃与受之。”

在北魏前期原农耕地区的汉族豪族在被强行迁到代地后,由于在北魏政权中仅处于决策咨询的地位,无法像胡族豪族那样靠军功获得大量的奴婢牲畜等财富,加之当时北魏没有俸禄,使其群体只好保持较为“清贫”的经济状态,如上谷张恂“随兄兖归国,……恂性清俭,不营产业,身死之日,家无余财”(《良吏·张恂传》),清河崔玄伯“深为太祖所任,势倾朝廷”,但其“俭约自居,不营产业,家徒四壁;出无车乘,朝晡步上;母年七十,供养无重膳”(《崔玄伯传》);渤海高允迁至平城后,“惟草屋数间,布被缊袍,厨中盐菜而已。……时百官无禄,允常使诸子樵采自给”(《高允传》)。与代地的胡族豪族可以利用权势掠夺财富相比,代地汉族豪族经济实力的恢复则完全是在北魏国家的扶植下实现的。由于当时地方官几乎是无官不贪,出任地方长官成为其迅速致富的捷径,北魏国家也有意识地让代地的汉族豪族出任地方官去攫取财富,如河内张蒲“世祖即位,以蒲清贫,妻子衣食不给,乃出为相州刺史”(《张蒲传》)。然而北魏是否帮助代地汉族豪族恢复经济实力,是根据其在北魏统治集团中的政治地位决定的,如崔浩“备位台弦,与参大谋”,拓跋焘对其也是赏赐甚多,“赏获丰厚,牛羊盖泽,资累巨万。衣则重锦,食则粱肉”(《崔浩传》)。又如恒农杨珍在道武帝时归附北魏后享受“上客”的待遇,北魏朝廷所给予的赏赐,使得杨氏一跃成为大土地的所有者,其曾孙杨椿在《家诫》中记载“我家入魏之始,即为上客,给田宅,赐奴婢,马牛羊,遂成富室”(《杨播传》)。又如陇西李冲则是靠文明太后的宠幸而“恩宠日盛,赏赐月至数千万,进爵陇西公,密致珍宝御物以充其第,外人莫得而知焉。冲家素清贫,于是始为富室”(《李冲传》)。而河西豪族在世祖平定河西内徙平城后,由于在北魏政权中不占重要位置,无法获得北魏朝廷的赏赐,同时自身又缺乏经营产业的途径,因此内徙后其群体经济实力长期一蹶不振,敦煌张湛“至京师,家贫不粒,操尚无亏”(《张湛传》);敦煌阚骃“还京师。家甚贫弊,不免饥寒”(《阚骃传》)。

三、北魏前期国家对华北汉族豪族大土地的控制程度

在晋末十六国长期战乱的影响下,华北汉族豪族拥有着大量的土地和荫庇小农,豪族和小农之间结成了利益攸关的豪族共同体。据《魏书·食货志》载:“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前后燕时就曾动用国家力量来与豪族争夺荫户,均遭到了豪族的武装反抗而失败①参见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 243、274页。。对于北魏而言,虽然有着占绝对优势的军事力量,但也仅能做到戍守较为重要的州郡城市,基本上没有能力控制遍布在乡村的大小豪族坞堡武装。北魏想要对华北豪族的土地占有状况进行整合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北魏在占领华北后推行“宗主督护制”对豪族大土地经济及荫庇小农的事实加以承认,据《魏书》卷五三《李冲传》载:“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唐长孺先生曾就此指出“所谓宗主即宗族之主,亦即是大家长。宗主的督护的是否就是以五十三十家相结合的一户为一宗呢,还是有更大范围,这里并不明确。当北魏初侵入河北时,看到的农村内部就是一个个的宗族,因而就建立了宗主督护制。宗主或户主并非族中长老,而由豪强充当”②参见唐长孺:《均田制的产生及其破坏》,《历史研究》,1956年第 2期。。而宗主督护制实施的结果,则是使豪族的荫户合法化并得到迅速发展,据《北史·李灵传》载:“李灵字武符,赵郡平棘人也。……(孙)显甫,豪侠知名,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荫户成为豪族财富迅速增加的重要因素,如《魏书》卷九四《阉官·仇洛齐传》载:“魏初禁网疏阔,民户隐匿漏脱者多。……广、盆并善营产业,家于中山,号为巨富。”

由于北魏没有对华北豪族荫庇小农的社会组织形式加以改变,因此在赋役征发上也沿用了魏晋时九品混通的租调制。然而北魏地方州郡官员多为拓跋王室和部落大人,原有的部落体制下形成掠夺财富的习惯仍然存在,加之由于没有俸禄作为经济保障,北魏的地方官几乎无官不贪。在地方官需要豪族的经济资助,汉族豪族控制地方基层的条件下,地方官很难做到“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的要求(《太武帝纪》)。因而九品混通的租调制无法达到均赋的目的,据《魏书·食货志》载:“虽建九品之格,而丰埆之土未融;虽立均输之楷,而蚕绩之乡无异。致使淳化未树,民情偷薄。朕每思之,良怀深慨。”相反,州郡官员与豪族将赋调徭役的征发变成牟利的大好时机,“自顷每因发调,逼民假贷,大商富贾,要射时利,旬日之间,增赢十倍。上下通同,分以润屋。故编户之家,困于冻馁;豪富之门,日有兼积”(《文成帝纪》)。而这又将北魏国家控制下的小农推入破产的境地,“臣窃寻居边之民,蒙化日浅,戎马之所,资计素微。小户者一丁而己,计其征调之费,终岁乃有七缣。去年征责不备,或有货易田宅,质妻卖子,呻吟道路,不可忍闻”(《薛虎子传》)。

在宗主督护制实行的前提下,北魏国家控制的小农只能越来越少,那么北魏地方州郡的日常行政所需的力役经费就难以维系。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有时地方官不得不截流上交朝廷的租调,以致于文成帝在太安四年(458)在诏书中对这种情况加以严斥,诏曰:“牧守百里,不能宣扬恩意,求欲无厌,断截官物以入于己,使课调悬少”(《文成帝纪》)。更多的地方官员则是横征暴敛,为此文成帝在和平四年(463)诏曰:“今内外诸司、州镇守宰,侵使兵民,劳役非一。自今擅有召役,逼雇不程,皆论同枉法”(《文成帝纪》)。北魏统治集团虽屡有保护农业生产的姿态,但是这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只能是具文而已。从以上所引诏书也可看出,北魏国家并没有意识到造成这种状况的正是其所实行的宗主督护制和不完备的赋税征收体制所致,仅将此归咎于地方官员的贪污和不恤农事,反而又只能成为北魏农业经济长期停滞的一个重要原因。至孝文帝前期北魏国家仍然试图在不改变宗主督护和“九品混通”赋税征收体制的前提下,希望靠其官僚体系来与豪族争夺劳动力。延兴三年(473)北魏朝廷开始派中央官员到各地检括被豪族荫附的小农,据《魏书》卷七上《孝文帝纪》载:“诏遣使者十人循行州郡,检括户口。其有仍隐不出者,州、郡、县、户主并论如律。”然而在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食货志》)的沉重赋税没有改变的前提下,单纯靠国家强力进行的检括荫户行动很难收到成效。在此形势下为了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北魏只好在如何最大限度利用直接控制的土地,榨取所管辖的劳动力上下功夫。孝文帝在太和元年 (477)颁布课田令,“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其敕在所督课田农,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庸于余年。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孝文帝纪》)。而课田成功的关键与否,在于地方官员是否能保证小农的生产时间,及对生产过程管理的好坏。然而在北魏前期大的自然灾害几乎年年不断,甚至一年数灾,及由饥荒引起的农民暴动,严重地影响到北魏政权的巩固①参见朱绍侯:《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 127页。。为了维系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官员的生计,地方官必然要对其控制的劳动力进行最大限度的剥削,而这几乎又会影响课田的顺利实施。加之课田的田地并不包括华北豪族所占有的大片土地,因此课田制基本上不能给北魏国家带来多大的收益。

综上所述,在北魏由游牧部落向农耕定居转变的过程中,北魏社会中存在着受国家直接支配的畜牧业、计口授田、屯田制,受国家扶植的代地豪族经济,国家无力控制的华北豪族大土地经济。在胡汉豪族经济不断发展,在没有对晋末十六国土地所有权和社会组织进行整顿,北魏国家掌握小农和土地较为有限的情况下,北魏国家仅靠生产效率低下的国有经济成分、漏洞百出的赋税体制及横征暴敛的手段,已无法维系北魏国家日益增长的国家开支。因此北魏前期严重的经济形势,迫使北魏必须对华北地方基层社会管理结构和土地关系进行全面的改革,必须将华北小农纳入到其控制之内,进而实现北魏国家对北部中国劳动力和土地的支配和控制,即实行均田制。

薛海波 (1979-),男,长春师范学院历史学院特邀研究员、吉林省社会科学院《东北史地》编辑部编辑,历史学博士。

K239.21

A

1003-8353(2010)04-0147-04

[责任编辑:王 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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