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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诚信的本质及其实践意义分析

2010-03-22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11期
关键词:诚信行政政府

(吉林化工学院妇委会,吉林省吉林市132022)

政府诚信的本质及其实践意义分析

李桂娟

(吉林化工学院妇委会,吉林省吉林市132022)

政府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政府诚信是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该文从不同角度对政府诚信的本质进行分析,提出政府诚信要通过政府制度的制定、执行等行为体现出来,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客观要求和参与国际合作的重要前提。

诚信;政府;制度;实践

古人云:“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政府诚信是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诚信好比是一条流淌的长河,政府则是诚信长河的源头,如果源头被污染,下游的治理将收效甚微。有关政府诚信问题的研究不仅仅是学术问题,也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政府诚信建设的成败与否,关乎改革开放的成败,甚至关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途命运。

一、政府诚信的本质

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总称,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同时,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化身,中国共产党组织也具有与政府相同的组织特性。

政府诚信是政府主体所具有的道德品质。这里的“诚”主要强调的是政府为民众服务的诚意、信念与心态。这里的“信”则主要指政府履行其对民众承诺(包括政府的法定职责、政府制定政策的责任等等)的信用状况。政府诚信存在于政府对民众赋予的期待与信任的责任感及其回应。就民众而言,它则是民众对政府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是政府机关基于相应的行政承诺而展开行政活动,通过实现行政效益从而兑现政府承诺的行政作为,它是一种行政主体共同规范的外在体现。

在法律意义上,政府诚信是行政主体在从事行政活动时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维护当事人(组织或个人等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政府诚信是借助行政道德意识的外化,对外部行政行为产生影响的过程,属于行政伦理的范畴。

从经济学分析,诚信是一种社会成本,诚信度的高低影响经济组织的规模。政府诚信就是在正常的经济运行规律下,行政承诺的预期效用与其终极效用相匹配的经济运行过程。

二、诚信政府行为的制度要求

制度是规范的集合,是对行为实施规范和约束的准则,它的设立应蕴含和体现社会的伦理精神和道德合理性,即学术界所称的制度伦理。如西方学者所说:“只有当人们联合为社会并彼此订立契约产生合理制度时,道德才能存在,造成民族不幸的道德丧失,不是人们的卑劣、邪恶和不正,而是他们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所以,有效的制度设置,即公正的制度伦理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特定的价值导向,规定了人们的选择空间,构成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决定着社会生活的运行机制,能激发人们的潜能,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和使用,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政府诚信需要合理的制度。政府制度合理与否是关系到政府行为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政府诚信与否正是通过政府主体对政府制度的制定、执行等行为体现出来。政府诚信对制度有如下要求:

一是制度要有刚性。所谓制度刚性,是指制度的威慑力较强,制度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制度设置不同于道德的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制度具有权力强制力,保证制度实施的刚性惩罚机制,能使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为之付出代价。纵观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律制度,一方面是行政立法只重视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义务,不重视设定政府责任,因而对政府失信责任的规定或过于笼统、原则,以致无法追究,或力度过软,根本不具威慑力;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重审判、轻执行,出现法律白条现象,使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仅仅停留在一纸判决上,政府失信责任的追究不能真正得到落实,国家强制力的威信受到挑战。

二是避免制度间冲突。所谓制度冲突,就是制度体系中对同一类政府行为进行规制的不同制度之间出现互相抵触、相互矛盾,使相关政府行为按此制度衡量是合法的,而按彼制度衡量又是不合法的。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地方政府基于地方及自身利益的考虑,常常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随意取舍上级政府制定的制度政策,或制定同上级政府制度政策相抵触的土制度或土政策。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做法,往往导致制度体系的内部冲突,从而难以对其失信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并追究其责任。

三是制度的供给要有超前性、准确性。政府的行政过程中政府行为具有明确的制度规制。例如,公共管理体制从制度层面有效落实政府对民众的责任以及民众对政府的监督。这种责任制度的落实以及监督机制的健全将保障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追究与制约。

四是追求制度的高效。所谓制度高效,是指社会对某类政府失信行为有禁止、防范的规则,这些规则有较强的约束作用。政府诚信制度效率的高低是不难做出判断的。一般来说,被一项制度禁止、防范的政府失信行为在该制度实施后若照样大量发生,甚至有增无减,那该制度就可以说是无效的;若这样的行为虽有减少,但远未达到制定该制度的预期目的、预期效果,那么该制度就是低效的。由此推论,目前我国现有的宪法、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800多部行政法规,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原因,对政府失信行为的规制总的来说是低效的。

三、政府诚信的意义

唐代名臣魏征说道:“为国之基,必资于德礼,君之所保,惟在于诚信。诚信立则下无二心,德礼行则远人斯格。然则德礼诚信,国之大纲。”政府诚信在现代社会诚信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把政府诚信建设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方面进行强调。由此可见,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是建立和完善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重中之重。

1.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缺乏信用不仅会造成经济关系的扭曲,社会交易成本的增加,而且也会败坏社会风气,使纠纷增多。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当前影响我国经济健康运行的一个突出问题。

要保证市场经济中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得到确立,保证市场竞争能够真正产生优胜劣汰的效果,就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制度作保证。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了市场制度规则的主要提供者和监督执行者的角色,规则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真正起作用必然取决于政府的诚信度。虽然,诚信是全社会的事,政府、企业、个人三者间应形成良性互动。但是,诚信就是最好的投资环境,是当今世界吸引投资、发展经济的最重要因素。政府能否提供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值得信赖的稳定性、透明化的规则,并且保证其调整功能的实现,这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如何大力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杜绝政策朝令夕改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已成为吸引投资能否获得最终成功的关键所在,也是政府招商最大的诚信所在。在一个开放的、市场化的社会里,政府诚信已成为决定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走向的重要因素。大力提升政府诚信,是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来投资的关键。

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到提高政府信用度的重要性。特别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和政府不对等地位的影响,在当前政府职能转型过程中,政府信用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2.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

政府诚信是民主政治必备的品质。因为在专制政体中,政治人物之间的权力斗争,以及政治活动的全部细节基本处于秘密状态,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就很难要求政府有所谓诚信的品质。而民主政府则不一样,它旨在获取国家权力的政治活动需要以公开和透明为标志,它针对公众的政府行为需要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它的全部体制需要在良性健康的轨道上运行,这些目标的实现,必须以诚信为保障。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事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人民群众更加关注切身利益,关注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关注政府各职能部门人员的行为方式。因此,只有建设诚信政府,使群众对于行政管理活动具有知情权与参与权,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以当家作主的责任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实现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集中群众的智慧和力量,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3.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必备条件

在法治社会中,政府首先是制度的存在,而不是人的存在。公众以法为纲,而非以人为纲,公众信仰的是国家颁布的法令而不是政府里的人。只要国家的法令坚如磐石,则作为执行法律的人——政府官员的更替不影响国家的本质,不会动摇公众对政府的信心和公众生活的基础——社会秩序。以法律制约权力以获得政府的诚信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法治的本质在于诚信。

当前,政府诚信缺失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制的不完善。诚信是法治得以实现的保障和补充。法治要求人们诚实守信,而人们的诚实守信也体现着对法律的遵守。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体现了社会成员对法制的诚信要求,更是对政府诚信的要求。

4.参与国际竞争的规范化手段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规则对政府诚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行为都要受世贸组织规则的约束。我国政府签署的160多条入世协议中,有140多条与政府有关,而信守承诺是世贸组织对成员方的基本要求。国家对外的承诺,需要地方政府不打折扣地完成。

加入世贸组织后,很多外国政府和组织对我国政府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可信度,提出疑问并表示担忧。如果政府不按世贸规则办事情,不积极践诺,我们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就会受到影响,在整个贸易大家庭中就会失去信任,甚至还会面临被制裁的危险。只有尽快熟悉和掌握世贸组织所规定的规则,方能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依法行事。

根据世贸组织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世贸组织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必须定期接受其他成员的审议和评价。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基础上,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履行我国的对外承诺,这本身就是政府诚信的表现。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强力打造诚信政府,树立和维护良好的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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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Government Integrity and Its Practical Significance

LI Gui-juan
(Women's Commission,Jilin Institute of Chemical Technology,Jilin,Jilin 132022,China)

The Government is the advocate and defender to establish the social integrity system.Government integrity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 integrity system.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nature of the government integrity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The government integrity is reflected by the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system.It is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 of the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to strengthen the building of government integrity,and also the important prerequisite for participating in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tegrity;government;system;practice

C912

A

1008—7974(2010)11—0087—03

2010—07—12

李桂娟(1972-),女,吉林梨树人,吉林化工学院妇委会副主任,讲师,硕士。

闻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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