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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前期吉林荒政探究

2010-03-22王虹波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11期
关键词:赈济义仓灾民

王虹波

(1.吉林大学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2.通化师范学院历史地理系,吉林通化134002)

民国前期吉林荒政探究

王虹波1,2

(1.吉林大学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2.通化师范学院历史地理系,吉林通化134002)

民国时期战乱频繁,政局衰败,经济凋敝,但政府的荒政举措很少,收效甚微。这一时期的吉林荒政亦如此,备荒措施主要体现在义仓的建设上,发挥了备荒救济的重要作用,其它备荒措施几乎很少记载;灾情管理体现在灾况的呈报、派员勘灾和查灾方面;赈务方面主要通过灾时的粮款赈济、物价调控,灾后生产帮扶等政策来缓解灾情。同时,政府官员也极力倡导组织巫术救荒,来达到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目的。

民国时期;吉林;荒政

荒政是考察政府职能的重要事务,是历代政府的政务之一。民国时期灾荒频仍、战乱频繁、政局动荡,政府的荒政举措极少,使整个社会的御灾能力极差。为了维护其社会的安定,民国前期吉林政府也被迫采取了一些荒政举措,以解民困。

一、仓储备荒

民国时期吉林省的备荒措施也重点沿袭了仓储制,仓储制度是防备凶荒的重要举措,“积谷为救荒之最要善政,需储平日藉补灾时,所谓有备无患者也。”[1]9“故民为邦本,食为民天。若不预筹救济之策,则民食缺乏酿患无穷。”[2]55“按吉林仓储,有公仓、义仓之分。一为军府之屯聚,其纳仓之谷多出于兵丁所耕种,犹有古时军储屯田之意。凡仓官俸薪、兵丁口粮胥取给于兹。而与民无地也,秋后收仓,所谓出陈换新也。由民户按地纳谷,名曰积谷,每年春季放给……”[3]65民国时期战乱频繁,政府无力建设公仓,各地主要以义仓建设为主。

为加强对义仓的管理,各地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仓储制度。对仓库的设置、修建和维护,仓库管理人员的任用和职责,积谷的征收、存储、保管和使用等各项内容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据各地方志资料记载,吉林省各县市如长春、伊通、扶余、永吉、桦甸、镇赉、磐石、通化、东丰、珲春、安图等都先后建立了义仓。其中大量资料显示,长春和海龙两县的义仓管理制度建设的比较好,如“长春县办理积谷详细条规和长春县积谷款生息简章”[2]57-59、“海龙县义仓管理规则实施细则45条”[4]168-179。

积谷征收来源主要是向农户按人头或地亩征收。磐石县“仓储创办于民国三年,经知事提倡按农户抽积仓谷。”[5]124安图县在“民国十六年春,在县城西南隅修筑板房八间成立义仓……按地亩筹粮逐年积蓄以作荒年赈济之用。”[6]71-72;另一主要来源是向当地城乡绅董劝募。对于征收的积谷入仓存放也是其关键环节,各地积谷的存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存放当地义仓,由仓董直接保管;另一种是分散到当地的殷实富户来代替保管。

积谷的使用是仓储备荒的重要内容,主要用于灾后的赈济,对成灾严重地区实行无偿赈济,拨发积谷维持民食,以解灾时生活之需。对广大灾民如雪中送炭,也是义仓积谷现实功用性的具体体现。“民国十八年,延吉大饥,拟积谷全部十分之二(约四千二百石)以资赈济。”[7]41“民国十八年,拟解积谷款二万四千元,以赈延吉道属各县实黎。”[8]42;积谷还多用来帮扶生产,利用借贷钱谷方式帮助民众度过生产难关,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贷息的回收。“永吉县旧义仓于民国七年间开始出贷,每届春间出贷谷一次,以二分生息。届秋新粮登场,本到收回,为接济农民春耕之用”[3]67;积谷还可以用来平粜,主要作用是平抑市场粮价以维持民食之需,“七年春夏之交,民食不洽,米价腾贵,会由地方士绅发起平粜之举,利用积谷平抑市价,比时小米每斗价三十吊,粜粮按八成折扣,以二十四吊出卖之,全县计粜粮九千石,得济者五千余户。是年秋收丰稔,谷价低廉,遂以粜粮得价,卖谷归仓。此后历年沿江河一带,虽稍有水灾,兼或雹虫等害,尽由各分仓按照积谷出贷办法,春贷秋还,使农民借资活动颇为便利。”[7]41

二、赈务机构的设立与灾情管理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吉林省始设民政司,主管赈灾事宜。民国时期,吉林省民政司改为民政厅,仍主管赈灾事宜。1917年(民国6年)和1923年(民国12年)……设水灾筹赈处。1920年(民国9年)……成立了省公署筹办赈务委员会。1927年(民国16年),省公署设赈务处,由本省官、绅及督办赈务公署派员组成,办理全省官赈事务。1928年(民国17年)2月,为办理省内外灾赈,省成立东北筹赈会吉林分会。”[9]194各地也先后设立了赈务机构,负责救灾事务。“民国14年(1925),柳河县公署内设民政科,负责社会救济和户籍管理等事务。”[10]502也有的地区根据灾情需要临时组建赈务会,负责灾时的具体赈济事务,如积极筹集赈灾物质等。

在灾情管理方面,对灾情的呈报、勘查等事宜也有具体的规定,先后在“1914(民国3年),吉林省内务司与财政司制定了《报灾期限及堪灾办法》……1915年(民国4年),吉林省内务司转发了国民政府《勘报灾歉条例》……1928年(民国17年),吉林省长公署转发内政部颁发的《修正勘报灾歉条例》……”[9]194-195通过堪灾办法的颁布,使灾情的勘验走向规范化。对灾情的严重程度给出等级界定,对报灾时间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盛京时报》1916年1月16日第六版刊载“长春·饬查灾情:县属接到巡按使饬文,以各县本年水潦成灾,秋收歉薄,民间食粮缺乏。现已经成立平粜赈灾,特派员赴各该县帮同查验何处灾重、何处灾轻、何处尚有存量多少,详细禀复以便办理云。”《盛京时报》1930年8月24日第五版载“农安·请堪水灾:今岁夏秋之交,雨水频仍直至三四月,……故报水灾,希图免租,或缓纳者时有所闻。刘县恐有不实,特令农会委员前往勘验……”通过灾情的呈报、勘验,使灾民能得到应有的赈济。但有时也会出各种原因的漏报、谎报、误报、延报灾情等现象,或出现勘验职员的玩忽职守、错定灾情等级等情况。

三、政府赈济措施

当灾害发生时,政府的赈务措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政府应对灾害能力的一种考验,它与国家的施政能力有密切关系。一般对发生灾害的地区,政府主要通过拨放赈粮、赈款、设粥厂的方式来缓解灾民生活之急。“五年赈济被水灾居民米豆,并借给公款。”[11]119“民国十一年桦甸县突发大水,本邑知事……派士绅往桦甸放赈,……并于本邑朝阳镇设粥锅以救济灾民。”[12]16“民国二十年夏,龙井洪水成灾,72247户遭灾。省政府发给赈粮11300石,粟米1500石,按灾民实数分配:大丁领一斗四升,小丁一斗一升一合。赈粮放完,继售粟米,以济民食。”[13]440

由于灾区广漠、灾情严重很难施济,政府赈济如杯水车薪。为弥补赈济的不足,各地政府都设筹赈处进行劝募,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加大对灾民赈济的力度。“民国十七年,临江县因兵荒岁歉,灾害迭生,以致四万之灾民全行断炊,流离失所,嗷嗷待哺。故本县知事王佐才委请各警甲所,由乐善好施之商农户等分别募集,结果各区共募捐款大洋二,0六二元,寄往临江县赈饥事务所救济灾黎。”[12]5对本地机关团体进行救灾动员,通过扣薪捐款以赈济灾区。“民国十二年九月,因吉林霪雨为患,各属水灾严重。吉林水灾筹赈处招集各地方团体,各机关首脑开会,同决议个人认捐及扣薪助赈的办法。凡吉林省在差人员均按照东北5省义赈办法酌量按成扣薪,即凡薪俸在50元以上者,扣捐月薪的10%,100元以上者扣20%,均以一月为限。”[14]248由于因饥民众多,有时只好向外省求援,发动募捐。“民国十二年十月,吉林水灾筹赈处开始向东三省各处发送‘捐启’内称:吉林全省的今春入夏以后,连遭淫雨六十余日,……沿岸田园悉成泽国。七月初旬,江水、山水合而为灾,……请求各地捐款救灾。”[14]249

灾后粮食紧张,粮价飞涨,政府主要通过平粜来稳定粮价,禁粮出运补剂余缺,以缓解灾情。“吉林省长公署令吉林官银总号于长春等处买小米一千石,并派杨培祖为运粮委员。于十四年五月间运输到珲,在县城设立平粜局,按日出粜,所得粜款呈由延吉道尹转交。吉署惟原购米价较市面米价高贵……灾民无力购买,乃经请准减价……比照市价低廉为主。实行之后,一般灾黎仍是无款购买,又为呈准以粜米赊给八乡灾民……至秋后如数偿还。凡赊主均得觅取殷实粮户两家以上之担保或以不动产作押。”[11]121为调剂余缺,弥补赈粮的不足,发出禁止粮食外运的通令。“民国二年五月,吉林都督通令各属:吉省各属近来水灾甚重,粮米歉收,……除载在约章应准购运大豆、小麦两类外,其余粮食一律禁运出境。”[14]33

为解决灾后民众生产之难,政府又颁布了惠及灾民的生产政策。主要推行灾后借贷、蠲缓和免征等政策来解决灾民再生产遇到的困难。“民国元年四月,吉林都督府批准长春政府赈济灾民办法,……对于极贫者取保借贷,秋后要如数偿还,将来如有无力偿还者再酌情办理。”[14]7“民国十四年,因雹灾本县免大租地七百九十五垧九亩,分三限缓征,田赋六百六十九垧一亩一分。”[15]52“民国十五年九月,开通县二区双龙河村遭雹灾。灾后区官堪实了受灾地亩,经县属批准免了租税。”[16]571

由于政府的赈济能力有限,故积极发动社会力量进行救助。一些民间的义赈组织和个人义举对当时政府赈务都是有利的补充,在灾时赈济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政府组织“祈神禳灾”

在《盛京时报》记载中可以看到,祈神禳灾也是民国时期政府荒政举措的又一主要内容。对于这一历史现象,民国时人邓拓在他的《中国救荒史》一书中阐述了其存在的社会根源,他认为“民国以来,这种思想实际还是普遍流于广大民间。现代科学的治灾救荒思想,就大体来说,还是居于民间意识范畴外。因为直至民国以后,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外部条件,仍然束缚人民思想的进步,仍然使人们难以接受新的科学知识,这是天命主义所以能够长期残留的根本原因。”尤其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复辟帝制、复古风气十分盛行,社会生产处于落后和停滞的状态,这便为传统的禳弭信仰提供了继续滋生的土壤。

这一时期的禳灾制度多为文化禳灾,成为各地官员重要的救荒举措。吉林各阶层政府官员,如省长、县长、会长、知事、道尹等都积极组织当地的祈神禳灾,带头虔诚祭拜。《盛京时报》1920年6月8日第四版载“吉林·官民祈雨近讯:吉林地方日久不雨,旱象已成,是以四乡农民举行求雨者不绝。日来省垣各界给团体亦以天久不雨殊碍民生,一面拟定救荒办法,呈请省长鉴核实施,一面举行祈雨,由商会通知各商均于门前供奉神牌,焚香插柳……极为诚恳。此外,又于月之四号起断屠七日,以表斋戒祈雨之诚意。并闻徐省长亦于日内率僚属赴东关龙王庙致祭,以感召天,视天庭旱降甘霖云。”《盛京时报》1926年6月11日第四版载“吉林·张督办率民祈雨:吉省入夏以来雨量稀少,近日已成旱象。张督办以为天久不雨,禾苗枯槁,民事堪虞。特于日前八日起斋沐浴,再东商埠保真阁设壇祈雨,农商均在水缸插柳、设龙王牌位祷天,以期下沛甘霖云!”

一般政府官员都积极组织当地的祈神禳灾仪式,常见的仪式形式多为去庙宇祭拜神灵、祷告。其仪式各地政府官员比较重视,筹备过程比较周详,仪式比较正式、规模较大。在祈拜仪式中旱灾为多,《盛京时报》1924年8月16日载“海龙·祷雨情殷:海邑自入伏以来,天气炎热,久旱不雨,百苗枯槁,粮米价涨,民食甚难,人心惶恐。嗣经本县知事谕令断绝宰杀,率领各机关农商两会及各住户纷纷齐集龙王面前,聲鼓鸣钟,焚烧香烛,念读祭文,人民落泪者不计其数云。”“设壇祈雨”是常见的旱灾祈神仪式,设坛有蓄雨之意。为祈得雨神,一般要搭设神壇,进行祷告祭拜。1926年6月16日《盛京时报》第四版曾载“长春设壇祷雨:长春一带久旱不雨,……该道尹亦颇关心民瘼,于今九日午刻发下命令,拟于明日设壇祈雨,警察所奉令后派出警长,按照传谕令各设置水筒,内插柳枝以尽祈祷之诚意云。”在祈拜过程中如天果降甘霖,偶然的巧合便被人们认为是“祈神应验”,因此更加迷信神灵的效应。各地主要是以搭台演戏的方式来酬谢神灵的襄助。《盛京时报》1919年8月8日载“东风·演戏酬神:邑城自春徂夏亢旱,田苗枯槁,商民慌恐,纷纷祈雨,果幸天降甘霖以慰望民,商民为答谢神庥起见,于昨日高搭席棚,演戏五日……”各地此类记载不胜枚举。

五、民国前期吉林政府荒政实效评述

综上所述,由于战乱带来的财政匮乏,使政府无暇顾及民政事务。大量资料显示,备荒措施主要以仓储备荒为主,其它荒政举措几乎未见提及。各县主要是发动民间力量,主要向民间征收粮谷,加强对当地义仓的建设,而国家公仓的建设和投入逐渐减少。各地也建立了一些较为完善的仓储制度,从仓储制度的实际运行中可以看出:一方面,义仓积谷发挥了赈济灾民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管理的不善,也使政策在实际运行中漏洞百出。由于仓董的失职,积谷得不到及时的晾晒,以至发霉腐烂,使积谷在储存中损失很多;在实际管理中,各地新旧积谷案频繁发生,大多数官员中饱私囊,从中渔利现象十分严重;还有的地方为保存方便,甚至把积谷变换成钱款,使积谷不能及时发挥其赈济功效,没有真正起到备荒御灾的作用。同时,还有一些客观原因,如天灾人祸,使积谷被淹、被焚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积谷对灾民出贷后,由于民众生产能力有限,不能及时收回积谷的本息,使其储存量逐渐减少,影响了备荒的能力。从政府对灾情的管理来看,各地相继建立了地方性的赈务机构,对具体的报灾、勘灾程序做了详细规定,专门负责灾情的勘测和施赈,它充分体现了赈务管理的近代化和对灾情的重视。从政府的赈济措施来看,基本是沿用了传统的救灾举措,没有更多的创新,主要是对灾民生活、生产能力的赈济,但政府能力有限,更多依靠劝募和民间力量。除此之外,传统的巫术救荒思想也被广大官员所推崇,视为救荒的良策,但其实质是缺乏科学的救灾理念,贻误了救灾时机,是统治阶级用来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低级手段。

[1]胡聊思,修,陈铁梅,纂.[民国]桦甸县志(卷七)经制·仓谷[M].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铅印本.

[2]张书翰,马仲援,修;赵述云,金毓绂,纂.长春县志(卷四)政事志·荒政·仓厫[M].民国三十年(1941年)铅印本.

[3]伪永吉县公署编.永吉县乡土资料[M].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打印本.

[4][民国]王永恩,修,王春鹏,纂.海龙县志(卷四)行政·积谷[M].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铅印本.

[5]姚祖训,修,毛祝民,纂.磐石县乡土志·仓储(不分卷)[M].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铅印本.

[6]陈鸿谟,陈国钧,等修;孔文泉,臧文泛,纂.[民国]安图县志·义仓[M].1960年吉林省图书馆油印本.

[7]榆树县公署总务科文书股编.榆树县乡土志资料·赈济[M].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铅印本.

[8]伪长春县公署编.长春县乡土志·赈济[M].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铅印本.

[9]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吉林省志(卷十一)政事志·民政[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1991.

[10]柳河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柳河县志[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

[11]徐宗伟,等.珲春县乡土志[M].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铅印本.

[12][民国]王永恩,修,王春鹏,纂.海龙县志(卷十九)慈善·义赈[M].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铅印本.

[13]龙井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龙井县志[M].长春:东北朝鲜民族教育出版社,1989.

[14]吉林省档案馆:吉林省大事记(1912-1931)[M].长春:吉林省档案馆出版,1988.

[15]伪伊通县公署.伊通县乡土志·政体·救荒·赈济[M].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铅印本.

[16]通榆县志编纂委员会.通榆县志[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K258.9

A

1008—7974(2010)11—0028—04

2010—07—15

王虹波(1976-),女,吉林柳河人,吉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中国近现代史专业在读博士,现为通化师范学院历史地理系讲师。

徐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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