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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我国版权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

2010-03-22张海鸥

图书馆学刊 2010年2期
关键词:利益数字化制度

张海鸥

(辽宁省图书馆,辽宁 沈阳 110015)

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信息的合理使用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现代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普及和广泛应用,在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人类现有的法律制度与管理秩序提出了挑战。在网络信息传播环境下如何合理获取和利用信息资源,既使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又使知识利用者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效利用知识信息资源,不致滥用使用制度,这就牵涉到一个合理使用的问题。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法中平衡版权人与使用人之间利益的一种社会机制。所谓合理使用就是指知识信息的使用者在法律规定条件下不必征得版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在正当目的的驱使下使用他人版权作品的一种行为。合理使用制度是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机制,如何科学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如何努力寻求社会利益、版权人利益和使用人利益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是网络信息传播环境下版权合理使用制度需要明确的关键所在。

1 我国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我国自1991年6月正式颁布《著作权法》以来,先后参加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罗马公约》,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由于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和现代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处于不断的修订与完善之中。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一次较大幅度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第22条规定了12种情形为合理使用。

针对2001年《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定的缺失,我国在随后颁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又进行了及时补充。在《条例》第5条中列举了网络环境下获取利用相关作品的8种情形适用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我国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主要就版权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翻译权和广播权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涉及私人使用、介绍与评论、新闻报道、教学科研、公务使用、陈列或保存等诸多领域的内容。我国版权制度充分借鉴了《伯尔尼公约》在限制与例外上的宽泛尺度,规定了范围较广的适用情形,其在覆盖范围上与国际通行惯例大体一致。虽然我国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了权利保护的相关条款,大大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但与《TRIPS》、《WCT》和《WPPT》相比,在很多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笔者认为,面对现实与未来发展的要求,我们急需深入研究和发现我国现行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执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积极学习借鉴国际惯例和有益的做法,对有关条款及时进行补充与完善,不断优化我国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致力追求版权相关各方利益的平衡。

2 我国现有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失衡

网络信息传播的交互性特点致使网络作品很容易被获取、整理、传输、使用,这就在版权人和使用人之间形成了关于合理使用的矛盾和分歧。现有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显得弱不禁风,难堪大任。其主要表现在:

2.1 合理使用缺乏客观的评判标准

通常人们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之一就是使用的目的是否为营利。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则应视为合理使用;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来使用版权作品则不视为合理使用。这种评判标准在网络环境下显得苍白无力,绝非人力所能掌控。虽然现行版权法规定在网络环境下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但数字传输瞬间传遍全球,个人使用中虽然当初出于非营利的目的,但网络传输版权作品,可能会为他人进行营利性使用提供便利。这种瞬间变化中的传输和使用不仅难以控制,而且究竟是否为合理使用也缺乏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传输与使用在很多情况下对版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网络环境使合理使用的目的性很难甄别和判断。

2.2 合理使用挫伤了版权人的创作热情

毋庸讳言,合理使用制度旨在为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寻求一个支撑点,其最终目标是促进智力成果的创作和开发利用,从而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但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版权人辛苦创作的作品被置于网上,却无力掌控自己的成果被他人利用以及如何利用的情况,版权人的利益被非法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势必挫伤版权人的创作热情,版权人不肯轻易将作品置于网络进行“肆意”传播纯属无奈之举。长此以往,必将导致网络资源的枯竭,不仅不利于科学文化的繁荣,还会严重窒息人们的创造性,阻滞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

2.3 合理使用权遭遇滥用

复制是读者利用作品的最基本方式。在网络环境下信息获取容易、操作简单,高效率、低成本、可无限复制性是其显著的特征。可以说,在网络环境下,用户就网上传输的数字化作品进行访问、浏览、下载、缓存等所有过程都是对作品的复制过程,复制可以说是无所不在。任何一个网络终端用户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利用互联网传输或利用作品,使得复制行为变得复杂多样,版权人很难有效地对作品的复制和个人使用进行全面控制,随时可能使版权人的利益蒙受损失。网络环境的先天因素导致信息利用者合理使用权限的滥用。

3 版权合理使用利益平衡机制的优化

网络环境下,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灵活多变、快速便捷的传播手段,使本来就难以控制的无形智力成果更加易于逃逸出专有领域,轻而易举地被任何一个人所使用,使版权人的专有权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如果恪守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版权人则无法从自创作品被广泛利用的过程中受益;如果取消现行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社会公众则不能分享现代技术条件下信息广泛传播所带来的利益。要想使这些矛盾得到缓解或彻底解决,就必须正视现行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缺失,对原有的版权制度与规范加以完善和修正,建立起与现实信息传播和交流环境相适应的版权合理使用利益平衡机制。

3.1 健全和完善现行著作权法规

俗话说,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规范、净化和优化信息交流环境的根本保证。时下,我们应根据国际惯例及网络技术发展的特点、现状和未来趋势,针对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和社会性的特性,重新界定网络环境下合理利用的内涵,适当扩大合理使用范围,在公众利益与版权人利益之间、版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建立起一种新的利益平衡机制,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发展。

3.2 加强数字化信息传播环节的使用控制

数字化信息传输技术使版权作品和使用者之间的距离大大缩短,版权作品的使用不再是以往的面对面进行,而是完全处在一种虚拟的空间内完成传输和利用。为保护版权作品拥有者的利益,必须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给予相应的限制。其实,在数字化信息传输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各种各样的数字化信息保护技术也已经炉火纯青,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的具体实践者如何站在一定的高度去理解这些保护技术,如何自觉地将这些现代技术应用于数字化作品制作和传输的过程中去。法律对每一个新产生的作品都授予一种新权利,必须针对其传播与使用设定相应的权利限制,否则创作者或使用者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合理的保障。数字化传输技术在保障版权人享有将版权作品数字化网上传输权利的同时,使用者的权利就会受到严格的限制。使用者未经授权随意复制他人的版权作品甚至上网传输他人的作品,就会构成侵权。因此,我们应该根除随意复制的观念,并应清醒认识到,如果将版权作品数字化传输,这是一种复制行为,应属非合理使用的范围。无论机构或个人在对某一作品数字化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复制之前,均应获得权利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者可以对网络上的作品进行复制作为个人使用,对于使用者来说,这是一种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权利是不应被剥夺的。但使用者不具有将复制作品再上网发送的权利,即使是出于个人爱好和非营利性目的。对于使用者通过E-mail将版权作品发送给他人的行为,也属非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应明确加以限制,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3.3 建立健全版权作品的授权使用机制

合理使用和许可使用是网络环境下对版权人进行权利限制的两种主要形式,应该相辅相成,两者相互补充。当合理使用无法保障公共利益实现的时候,许可使用可以从法律的层面发挥积极的功效——先使用后付费,从而保证各方面利益的顺利实现。目前,对于不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的数字化作品,向版权人逐个寻求海量授权许可还比较困难,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和现实基础,建立和落实版权制度显得举足轻重。对于图书馆等非营利性信息服务机构经常采取的网站链接或资源链接,版权法应从制度层面给予法律救济,在无法适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以平等协商、授权使用等变通方式授予其许可使用的权利,无疑也是值得关注和深入实践的一种重要的版权使用平衡机制。

3.4 必须取得对保护期内作品数字化的授权

通常大部分数字化资源均在保护期内,尽管为了保存而进行的复制属于合理利用的范畴,但各类文献开发商、服务商以及图书馆等文献信息服务机构若将数字化作品转换并上网向读者提供使用,也必须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当前最现实、最有效的策略就是著作权的转让及授权方式。我们可以与国家知识产权中心或大型的专业出版中心联系,取得合法的作品使用权,从而有效规避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信息网络化时代,版权作品的内容是一种信息,信息的价值在于传播。版权保护的终极目的就是保证信息传播活动的有效控制、有序进行和科学发展,就是为了保障信息知识的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相关利益的平衡。版权法对版权人作品的保护与限制是既对立又统一的有机体。我们需要正确理解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在保护版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尽量扩大对版权作品的传播与使用范围,积极推动知识创新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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