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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邵冯本《现代汉语概论》的词类处理

2010-03-22郭万青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词类归类现代汉语

郭万青

(唐山师范学院 中文系,河北 唐山 063000)

词类问题一直是汉语研究中难于处理的一个棘手的问题。汉语词类如何划分,汉语实词能不能再划分类别,在整个20世纪一直在讨论着,并在20世纪30年代、50年代形成两次大范围的讨论。讨论的结果虽然明确了一些问题,不过仍没有最终统一的结论,这对《现代汉语》教材的编写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存在着一些灵活处理的空间。近读邵霭吉、冯寿忠的《现代汉语概论》,觉得它特色鲜明,与众不同,有许多令人称道的地方。这是一部巧妙处理了汉语词类问题的现代汉语教材。

一、关于词类系统的主观性

邵冯本《现代汉语概论》指出:“划分词类,建立语法系统,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第一是词的语法功能。第二是词的语法意义。第三是语法分析的需要。”[1,p228]这“第三是语法分析的需要”说的是划分词类的目的,反映的是划分词类建立词类系统的学者的主观意志,把它视为划分词类、建立词类系统的要素,听来十分新鲜。我们读过许多《现代汉语》教材,印象比较深的有七种: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2]、胡裕树《现代汉语》[3]、北京大学中文系现代汉语教研室《现代汉语》[4]、邢福义《现代汉语》[5]、张斌《新编现代汉语》[6]、冯志纯《现代汉语》[7]、邵敬敏《现代汉语通论》[8]。这七本教材似乎都没有明确地这么说。

划分词类的目的,是人们主观意识的东西,与划分词类、建立词类系统有关吗?邵冯本《现代汉语概论》的回答是肯定的:“可以说,各种语法书上的词类系统都是综合考虑词的语法功能和语法意义并基于语法分析的需要而划分出来的。它们是客观语言实际与人们主观意志结合的产物。”[1,p228]因此,可以认为,把“语法分析的需要”视为建立词类系统的要素,指出现有各种词类系统的主观性因素,是编者对汉语词类问题冷静思考的结果。

汉语有词类的分别是肯定的。从这一方面说,词类的存在是客观的。但是,我们所看到的各种书上的词类系统,都是人们的一种认识。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这种认识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既具有客观性的一面,也具有主观性的一面,而不是纯客观的,不是终极真理。几十年来,一直有人在强调词类的客观性这一方面,而忽视了词类系统的主观性一面。而如果过分强调词类的客观性,忽视词类系统的主观性,其结果就使人觉得汉语的词类只能有一种分类法,汉语的词类系统就只能是某一种模样。就有人觉得他自己的分类是“不二法门”,别人的意见都不值得考虑。也有人因为信奉某种分类,就觉得别的分类都有问题、都不科学。

其实,正是因为我们所见到的各种词类系统都具有主观性的一面,所以它们才都是各有差别的。如《现代汉语》教材,黄廖本、北大本、张斌本等教材有“区别词”,而邢福义本、冯志纯本没有;北大本有“状态词”,而别的教材没有;邢福义本、张斌本有“拟音词”,而别的教材没有;张斌本有“加词、关系词、辅助词”,而别的教材没有。这是为什么?如果词类系统都是纯客观的,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不同呢?这类“此本有,别本无”的状况告诉我们,汉语的客观事实虽然是相同的,但是依据这些事实建立汉语词类系统的语法学家的心目中的“语法分析的需要”不一样:他们有人觉得建立“区别词”一类是语法分析所必要的,有人觉得把“区别词”从形容词中独立出来没有必要;有人觉得建立“状态词”一类对于语法分析十分必要,有人觉得“状态词”还是留在形容词中更好;有人觉得“叹词”和“拟声词”性质相同,实际上都是“拟音词”,有人觉得“叹词”和“拟声词”意义不同,要从语法分析的角度认定它们是不同的词类,如此等等。各种词类系统中词类数目的多少和词类名称的不同,都源于建立这些词类系统的专家学者的“主观认识”的差别和他们对“语法分析的需要”的不同理解。

关于词类问题的主观性因素,吕叔湘先生等早就有过论述。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中说:“区分词类,是为的讲语法的方便。”吕叔湘《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指出:“区分词类是为了讲语法,我想这句话并没有说错。”又说:“不能离开分类的目的来谈词类的分别,因为一切分类都是有一定的目的的。”[9]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又指出:“为什么要给词语分类?回答是主要为了讲语句结构。”“即便拿形态发达的语言来说,划分词类是为了讲语句结构这句话仍然是对的。”[10]

理解了现有语法系统是人的主观意志与汉语客观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我们就可以站在一个更高的高度来看待现有的各种各样的词类系统,就能有一个新的认识:无论是《马氏文通》的词类系统、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的词类系统、“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的词类系统、《中学汉语教学语法提要》的词类系统,还是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胡裕树《现代汉语》、北大《现代汉语》、邢福义《现代汉语》、张斌《新编现代汉语》、冯志纯《现代汉语》、邵敬敏《现代汉语通论》的词类系统,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汉语的客观实际,也反映了这些教材编者对汉语词类的主观认识。这些词类系统,各有各的道理,各有千秋,也都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都不是十全十美的终极真理。我们不能因为自己觉得“状态词、区别词”有立类的必要,就认为没有建立“状态词、区别词”的词类系统是错误的;反之,也不能因为我们觉得“状态词、区别词”留在形容词内好,就认为建立“状态词、区别词”是错误的。由于现有的各种词类系统不是终极真理,所以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现有的系统还会不断完善,并且还会有新的不同的词类系统展现在我们的面前。

二、关于划分词类的标准

邵冯本《现代汉语概论》说:“各种语法书上的词类系统都是综合考虑词的语法功能和语法意义并基于语法分析的需要而划分出来的。”[1,p228]这就意味着汉语词类并不是仅仅依据“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与其他教材的讲法不同。

胡裕树《现代汉语》说:“分类的基本根据是词的语法功能。”[3,p284]北大本《现代汉语》说:“词类是根据词的语法功能分出的类。”[4,p279]张斌《新编现代汉语》说:“划分词类的标准,就汉语来说,主要是词的语法功能。”[6,p284]其他教材也大体上这么说。学术界基本上也是这种观点,朱德熙《语法答问》说:“划分词类的根据只能是语法功能。”[11,p11]

可是,只凭“语法功能”就能划分出汉语的这些词类吗?我们表示怀疑。比如“代词”,它就不是依据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类。否则,代词“我、你、他、她、它、这里、那里”的语法功能完全同于名词,凭什么不把它们划归名词?代词“这么着、那么着、怎么着、这么样、那么样、怎么样”的语法功能基本上同于动词或形容词,凭什么不把它们划归动词、形容词?还有代词“多么、这么、那么”等的语法功能完全同于副词,凭什么不把它们划归副词?事实说明,只凭语法功能不能划分出代词,代词不是凭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类。再说,“叹词”和“拟声词”的语法功能基本相同,凭什么把它们分为两类?它们都是模拟声音的词,两者的区别实际上只在于:叹词所模拟的声音表示人的感叹、哀怨、惊喜等情绪,拟声词所模拟的声音不直接表示人的这些情绪。

汉语词类划分的症结在哪里?邢福义《汉语语法学》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汉语语法研究中,词类问题是最大的‘老大难’问题。问题的症结,说穿了,有两个:第一,语法书里的词类系统是先验性的;第二,对词类系统的阐述是护卫性的。”[12,p293]真是一语道破天机。事实就是,在语法学家的头脑里先有了名词、动词、形容词等这些词类,然后才自圆其说地说它们是根据一个什么标准划分出来的。这是中国特色的讲法。西方语法讲名词、代词、动词、形容词、副词、介词等词类,可是他们并不讲这是根据一个什么统一的标准划分出来的。据史有为《词类:语言学的困惑——相对性词类模式试探》:“印欧语,例如英语,其词类所采用的划分标准显然是前后不一的。名、动、形三类采用了范畴标准,也即概括了、集中了的形态标准。这确实是一种词法的即形态学(morphology)的分类。而介词、连词、数词、副词以及叹词,采用的基本是句法功能标准,因为这些词缺乏构形形态。代词则采用了话语功能、语义和部分形态的混合标准。这说明英语的词类划分缺乏内部标准的一致性。”[13,p115]

在早期的汉语语法研究中,也不讲“划分词类的标准”这个问题。马建忠在《马氏文通》没有讲,因为他所参照的“泰西葛郎码”就没有讲,《马氏文通》只是说“必须相其句中所处之位乃可类焉”。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也没有讲划分词类的标准,因为他继承了《马氏文通》并参照了《纳氏英文法》,他的词类是“依句辨品,离句无品”。20世纪30年代以后,汉语语法学界开始讨论词类划分的标准,一时间,众说纷纭,有王力的“意义标准”说,方光焘的“广义形态”说,高名凯“形态标准”,有《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简述》“词汇·语法范畴”标准,有朱德熙的“语法功能”标准。朱德熙《关于划分词类的根据》指出:“划分词类的基本根据应该是词的语法功能”。朱德熙《语法答问》说:“划分词类的根据只能是语法功能。”到现在,各种教材、专著,大都持“语法功能”标准,似乎凭“语法功能”就能划分出汉语这么十几种词类似的。

邵冯本《现代汉语概论》放弃了仅凭“语法功能”划分词类的做法,也放弃了自己另给出一种新的与众不同的词类系统的做法,而以一节《汉语词类系统简述》来讲述汉语语法学创立100年来最具代表性的继承有序的4种词类系统,然后依第4种即《中学汉语教学语法提要》词类系统,向学生讲述。这个系统是对前三种词类系统的合理继承和发展,是近百年汉语教学语法的结晶,从1988年至今,中小学语文教育一直在采用这一词类系统。2004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词性标注,采用了这一词类系统,2005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的词性标注,也采用了这一词类系统,这说明这一系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可接受性。选用这一系统,减少了再拿出一种无法十全十美的新系统的麻烦,保持了高校学生所学的词类系统跟中学所学的系统的延续性,对于大学生毕业后从事中学语文教学大有好处,对于今后他们查阅《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等权威辞书、开展进一步的科研也大有好处。我赞同邵冯本《现代汉语概论》的这一明智的选择。

三、关于词的归类的“四步法”

许多《现代汉语》教材都讲到“词的分类和词的归类”。例如胡裕树《现代汉语》指出:“分类是以全体词作对象的,得出来的结果是词类;归类是以个别词作对象的,得出来的结果是词性。”[3,p298]冯志纯《现代汉语》也说:“词类是对全体词进行分类的结果。词性是给个别的具体的词进行归类的结果。”[7,p19]邢福义《现代汉语》指出:“对于一个一个具体的词,观察其语法特征,考究其词类属性,从而判定它们应该归入哪个词类,这就是词性判别的工作。”[5,p282]邢福义所谓“归入哪个词类”就是词的归类。

以上教材都讲到了词的归类,但都没有具体讲述词的归类的操作流程。邵冯本《现代汉语概论》设有“词的归类”专节,并给出了一种很具体的操作流程——“四步法”,我觉得是很有特色、很有实用价值的。由于这种操作流程不见于别的教材,所以在此略作介绍。

词的归类“四步法”又称“‘读音和词汇义·语法功能·语法意义·结论’四步法”[1,p247]。第一步是“考察词的读音和意义,确定词的同一性”[1,p242],这一条最重要。朱德熙《语法答问》指出:“划分词类只能在确定了词的同一性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他指出,词的同一性“指的是在不同的句法环境里出现的几个词到底应该算同一个词,还是算不同的词的问题。”邵冯本很注重“词的同一性”的认定,认为这是给词归类的基础。比如“公房”,读音为ɡōnɡfánɡ,意义只有一个,即“属于公家的房”,那肯定是一个词;“公派”,读音为ɡōnɡpài,意义为“由国家派遣”,那也是一个词。但“公道”则不一样,它有两种读音、两种意义:读ɡōnɡdào时,意义为“公正的道理”,是一个词;读ɡōnɡdao时,意义为“公平、合理的”,则是另一个词。如果笼统地把“公道”视为一个词,那就会得不出结论,或得不出正确的结论。再如“火星”,读音只有huǒxīnɡ一个,但意义有两个,一个意义为“太阳系九大行星之一”,另一个意义是“极小的火”,这两个意义相距很远,它代表了两个词。如果把“火星”当作一个词,那也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再如“编辑”,读音为 biānjí,有两个意义,一是“对资料或作品进行整理、加工”,另一个意义是“做编辑工作的人”,这两种意义有一定的联系,但义位不同,也应视为不同的词。如果把它们混为一谈,混在一起进行归类,也得不出正确妥当的词性。

“四步法”的第二步是“全面考察在特定意义上的这个词的语法功能”[1,p243]。词类是综合考察词的语法功能和语法意义而划分出来的,语法功能是划分词类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给词归类的时候,必须全面考察在特定意义上的这个词的语法功能。邵冯本《现代汉语概论》指出:“‘词的语法功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它做句法成分的能力以及这种能力的大小,如它能做什么成分,不能做什么成分,主要做什么成分,次要做什么成分,常做什么成分,不常做什么成分,等等;二是它跟别的词的组合能力,如能否受‘很’修饰、能否受数量词组修饰、能否带‘着、了、过’等。”[1,p228]

“四步法”的第三步是“综合考虑词的词汇意义和语法功能,判定词的语法意义”[1,p244]。邵冯本《现代汉语概论》指出:“人们总结出来的词的语法意义,包括表示名称、表示动作、表示性质、表示数目、表示单位、表示介引、表示连接等等。语法意义是人们对词类本质属性的归纳和揭示,在划分词类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1,p228]

“四步法”的第四步是“综合考虑词的语法功能、语法意义,得出结论”[1,p245]。由于首先确定了词的同一性,接着又综合考虑了这个词的语法功能、语法意义,所以“结论”是呼之欲出的。比如:

宽敞(kuān·chǎnɡ):宽阔、宽大。

语法功能:①作定语,如“宽敞的教室”、“宽敞的房子”;②作谓语,如“教室宽敞”、“房子宽敞”;③作中心语,受程度副词修饰,如“很宽敞”、“十分宽敞”;……

语法意义:表示事物的一种性质。

结论:形容词。

教室(jiàoshì):学校里进行教学的房间。

语法功能:①作主语,如“教室宽敞”、“教室很大”;②作宾语,如“打扫教室”;③作中心语,受数量词组修饰,如“三间教室”;……

语法意义:表示一种事物的名称。

结论:名词。

邵冯本《现代汉语概论》给出了这种词的归类“四步法”,笔者认为是一种创新,对学生学习和掌握现代汉语理论极为有用。当然,邵冯本的词类处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他只字不提名词、动词、形容词的“重叠”,不知是何原因,对别的教材所讲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的“重叠”问题,应如何分析他没有讲清楚。他也不讲词的“兼类”,他可能认为词可以没有兼类,而不讲兼类了,别的教材所讲的兼类该如何处理,他也没有说明。词的“活用”也没有讲。汉语里有些名词在特定的语言环境里临时作“动词”、“形容词”用,如“总算夫妻了一场”的“夫妻”,“很阳光”中的“阳光”,应该让学生知道这里的“夫妻”、“阳光”已经活用为动词、形容词了。另外,教材前面把量词分为“名量词”和“动量词”,同页下面却又出现“物量词”[1,p235]的说法,这“物量词”跟“名量词”是什么关系,是异称,还是什么?如果不说,别人只能糊涂。教材《后记》中说要出修订版,希望在出修订版时纠讹改错,更上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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