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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的马克思主义诠释

2010-03-21周树智

文化学刊 2010年1期
关键词:费尔巴哈黑格尔本质

周树智

(西北大学哲学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069)

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当今以中、西、马构成的中国现代文化的背景下,学界对“以人为本”自然就有了三种不同的解说。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必须明确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因此,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当然也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的,理应对“以人为本”作出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诠释。

这里,首先应明白“以人为本”这个命题,是我们中国古代春秋时期的管仲在《管子》一书《霸言篇》中提出的。管仲指出:“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就是说,“以人为本”是我们中国古人发明的学术话语。

其次,应对“以人为本”这个命题的基本构成元素搞明白。我认为,“以人为本”这个命题由三个元素构成:第一个元素是“谁”以人为本?第二个元素是“本”的含义是什么?第三个元素是“以人为本”里的“人”的含义是什么?前两个问题比较简单,第三个问题比较复杂。

先说第一个问题,“以人为本”是管仲最早提出的,它的意思是作为霸王的国君应“以人为本”。今天中共中央再次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一方面表明中共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继承和发扬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以人为本”这一精华;另一方面表明今天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在改革开放的新时代赋予“以人为本”新的内涵,即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以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作为自己新的执政理念。

第二个问题是一个哲学元理论问题,有必要对“本”字作出正确的哲学解释。据我考证,在我们中国古代文献里,“本”字一词有元初、本根、主干的意思,就是说,“本”字有本体论和价值论的含义。例如《易·大过·篆传》:“本末弱也。”王弼注:“初为本。”《礼记·礼运》:“必以天地为本。”《春秋繁露·立元神》“:天、地、人,万物之本也。”《老子·三十九章》:“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逸周书·武记》:“国有本。”朱右曾注:“本,根也。”《吕氏春秋·辩士》:“不丧本茎。”高诱注:“本,根也。”《说文·本部》释“本”字“:本,从木,在其下。”《管子·水地篇》“:水者何也?万物之本原也。”《大戴礼记·曾子立事》“:必有主也。”王聘珍解诂“:主,本也。”《广雅·释木》“:本,干也。”《说文·本部》释“干”字“:干,一曰本也。”在西方哲学著作里,“本”字指现象背后的本质、本原、本体的意思,与此相关的哲学理论是本体论。例如,古希腊泰勒斯言:“水是万物的本原”;赫拉克里特言:“火是万物始基”;阿那可西美尼言“:气是万物始基”;毕达哥拉斯言:“万物的本原是一”;近代康德讲现象背后是“物自体”,黑格尔讲绝对精神是物相的本质等等。

马克思的哲学著作对“本”字的用法增加了自己新的理解,给“本”字赋予了“现实前提”、“立足点”、“出发点”的意思,并提出了“形成了自己的现实人道主义价值观和”的现新实观人点本,主义唯物史观相统一的基本理论。

在我们初步明白了“以人为本”这个命题里“谁”以人为本和“本”字的含义之后,现在可以讨论说明第三个问题,即“以人为本”里的“人”的含义了,也就是马克思的“”这个概念了。

学习研究马克思的哲学著作,我们看到马克思的哲学研究是从黑格尔出发的,他的哲学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与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差别》,就是以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理论为主旨的。马克思后来与黑格尔的决裂,正是从对人的不同理解,并抛弃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的人”开始的。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把人的自我创造看作一个过程”,“他把劳动看作人的本质”;[1]但是“,黑格尔只知道并承认一种劳动,即抽象的精神的劳动”,[“2]人的本质,在黑格尔看来是和自我意识等同的”,[3]“他——在抽象的范围内——把劳动看作人的自我创造的活动”,[4]而人的自我创造活动在唯心主义者黑格尔那里成了“想象的主体想象的活动”。[5]很显然,黑格尔所理解的人在本质上是“自我意识的人”或“抽象的人”。

马克思在1843年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里,第一次批判了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的人”(或“抽象的人”),提出了或“”的新概念。马克思指出:黑格尔“不是从引申出国家,反倒是从国家引申出 重点号为引者所加)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里指出:“德国人之所以从 抽象出现代国家的思想形象,也只是因为现代国家本身是从抽象出来的。”[7(]重点号是原有的)。可见,马克思提出的“现实人”或“现实的人”的概念,是与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的人”概念相对立的,是马克思对“人”的总看法的新概念。

马克思离开黑格尔后,曾接受过费尔巴哈哲学的影响。费尔巴哈是一位自然唯物主义者和人本主义者,他对“人”的理解具有二元论的特征。首先,他强调人是自然界的产物,人具有生物学的和生理学的自然属性。他说“:空气是感觉和生命的第一需要;我们靠空气生活,但不是单靠空气生活,还靠无数其他的物和物质;我们不仅呼吸,我们也吃和喝。我们所喝和所吃的东西,我们必须看到、听到、嗅到和尝到。但是我们不限于只有这些感情关系;我们还用我们的不懂美感的牙齿嚼碎和咀嚼食物,不仅为了尝它的味道——这里味道以及其他感觉都只是手段,——而且为了把它正式消化,使它变为肉和血,把它的本质变为我们的本质。”“我所吃所喝的东西是我的‘第二个自我’,是我的另一半,我的本质,而反过来说,我也是它的本质。因此,可喝的水,即能够组成为血的组成部分的水是带有人的性质的水,是人的本质,正是因为人本身至少有一部分是具有含水的血和本质的含水的生物。”[8]这些论述表明费尔巴哈对“人”作了自然唯物主义的理解。另一方面,他更强调人的精神属性是人的绝对本质。他说:人性“就是理性、意志、心。一个完善的人必定具备思维力、意志力和心力。思维力是认识之光,意志力是品性之能量,心力是爱。理性、爱、意志力,这就是完善性,这就是最高的力,这就是作为人的人底绝对本质,就是人生存的目的。”[9]可是,费尔巴哈无视人的现实的历史的存在,不懂得现实的物质生产劳动对人的生存的意义,这一方面又表明他对“人”的理解具有历史唯心主义的性质。所以,费尔巴哈理解的“人”具有二元论特征,他理解的“人”同样是“抽象的人”。正如马克思指出:“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决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在他那里,唯物主义和历史是彼此完全脱离的。”[10]

马克思与费尔巴哈的决裂,也是从批判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人”开始的。正如恩格斯40年后所说“:费尔巴哈所没有走的一步,终究是有人要走的。对的崇拜,即费尔巴哈的新宗教的核心,必须由 的科学来代替。这个超出费尔巴哈而进一步发展费尔巴哈观点的工作是由马克思于1845年在《神圣家族》中开始的。”[11(]重点号为引者所加。据我考证,准确地讲马克思创立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是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开始的,因为在这个手稿里马克思提出了劳动创造人和劳动创造人化自然界及劳动异化的新理论,超越了黑格尔的精神异化论和费尔巴哈的宗教是人的本质的异化论——引者注)

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的错误就在于他不懂得人的本质的现实性或人的现实本质。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费尔巴哈不是对这种现实本质进行批判,所以他不得不:(1)撇开历史的进程,孤立地观察宗教感情,并假定出一种抽象的————人类个体;(2)所以,他只能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联系起来的共同性。”[12(]重点号是原有的)这就是说,确定人的本质的现实性(或人的现实本质),提出的“现实人”或“现实的人”的新概念,正是马克思与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人”分道扬镳的标志。

马克思认为,从黑格尔到费尔巴哈的所有德国哲学家,都是离开人存在的现实前提,任意想象人、人性和人的本质的,他们所讲的“人”都是“抽象的人”。马克思与他们研究人的路径完全相反,他研究人始终站在人的现实历史的基础之上,从个人的现实存在前提出发,以说明个人的现实本质。马克思指出“: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并不是任意想出的,它们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是加他以们抛的开活的动现和实他前们提的。物这质是生一活些条件,包括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13(]重点号为引者所加)很显然,“现实的个人”不是马克思关于人的个别提法,或随意的想法,而是马克思对人、人性和人的本质的总的新看法。

马克思进一步对“现实的个人”作了这样的解释:“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14](重点号是原有的)从马克思的论述里我们看到:马克思提出的“现实的个人”概念是指个人和现实的一体化,而“现实”指的是个人现实的社会物质生产劳动活动,“现实的个人”就是从事现实的社会物质生产劳动活动的个人。

马克思还用个人现实的物质生活方式对现实的个人的个性形成作出了科学的解释。他说:“人们用以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这种生产方式不仅应当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来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个他人们怎生样活表的现一自定己形的式生,活他,们他一们定自的己也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生的产—一—致既。因和而他,们个生人产是什么一样致的,,又这和取他决们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15(]重点号是原有的)这就是说,现实的个人与个人的现实存在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现实的个人只不过是个人的现实存在的人格化,个人的现实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劳动决定着个人的现实本质、个性和人格。

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个人的现实本质或现实的个人的人性的现实性,集中体现为社会物质生产劳动性是人的本性。马克思说“:在社会主义的人看来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的诞生,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所以,在他那里有着关于自己依靠自己本身的,关于自己的产生过程的显而易见的、无可辩驳的证明。”(重点号是原有的)[16]这就是说,现实的个人的劳动不仅创造了人自身,而且创造了人类社会(或人化自然界)。恩格斯完全赞同马克思的观点。他后来撰写了《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中的作用》一文,具体论证了劳动创造人的历史进化过程。恩格斯在马克思提出劳动创造人和人类社会的观点四十年后,再次称赞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是“在中找到了的新派别”(重点号是引者所加)[17]。可见,社会物质生产劳动性才是马克思所发现的“现实的个人”的“现实本质”,是“人的本质”的“现实性”,是人的“一般本性”。

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个人的现实本质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人性的具体性具体体现为人的自然性、社会性和意识性在现实的个人的社会物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统一性。人性具有自然性,本来是费尔巴哈的人性观点,马克思改造和发展了这个观点。具体表现在:其一,费尔巴哈所理解的人的自然性指人是自然界里的一个“类”,人是自然存在物。费尔巴哈说“:性的区别,决不是表面的或仅仅局限于身体某些部分的区别;它是一种本质上的区别;它一直植根于骨髓之中。男人之本质就是男性,而女人之本质就是女性。”[18]他强调说:“只有男人和女人合在一起才形成实在的人,男人和女人合在一起,就是类之实存。”[19]马克思所讲的人的自然属性吸取了费尔巴哈关于人具有生物学的和生理学的自然属性的合理观点。马克思指出“:无论在人那里还是在动物那里,类的生活从肉体方面来说都表现于:人(和动物一样)依赖无机自然界来生活,而人较之动物越是万能,那么,人赖以生活的那个无机自然界的范围也就越广阔。从理论方面来说,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或者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或者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都是人的精神的无机自然界,是人为了能够宴乐和消化而必须事先准备好的精神食量;同样地,从实践方面来说,这些东西也是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的一部分。人在肉体上只有依靠这些自然物——不管是表现为食物、燃料、衣着,还是居室等等——才能生活。实际上,人的万能正是表现在他把整个自然界——首先就它是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而言,其次就它是人的生活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而言,是人的无机身体。人靠自然界来生活。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形影不离的身体。说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不可分离,这就等于是说,自然界同自己本身不可分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20]马克思所讲的人的自然属性主要是现实的个人在社会物质生产劳动过程中,人自身的自然力与他身外的自然物进行物质交换的过程。马克思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为了在对自己身外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使他自身的自然中沉睡着的潜力发挥出来,并且使这种力的活动受他自己控制。”[21]其二,费尔巴哈只是看到了自然界里自在的自然物,马克思则进一步提出劳动创造自然界,即“自然界”。[22]其三,费尔巴哈只是直观地看到了自然界里的自然物和人,并把它们理解为孤立的静止不变的原始的自然存在物;马克思则强调人类的社会物质生产劳动改变了原始的自然界。马克思批评费尔巴哈说:“他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在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方式,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它的社会制度。甚至连最简单的‘可靠的感性’的对象也只是由于社会发展、由于工业和商业往来才提供给他的。”[23]可见,马克思对人性的自然属性理解及其规定性超越了费尔巴哈对人性的自然性的解释。

人性具有社会性,本来也是费尔巴哈的人性观点,马克思同样改造和发展了这个观点。具体表现在:其一,费尔巴哈只是从人类学和伦理学的意义上理解人的社会性的。马克思却是从人的现实的历史的存在上理解人的社会性的。马克思批评费尔巴哈说:“他(1845年《维干德季刊》)借助于‘社会的人’这一规定宣称自己是共产主义者,他把这一规定变成‘人’的宾词,认为这样以来又可以把表达现存世界中一定革命政党的拥护者的‘共产主义者’一词变成一种空洞的范畴。”[24]马克思强调说:“费尔巴哈从来就没有看到真实存在着的、活动的人,而是停留在抽象的‘人’上,并且仅仅限于在感性范围内承认‘现实的、单独的、肉体的人’,也就是说,除了爱与友情,而且是理想化的爱与友情以外,他不知道‘人与人之间’还有什么其他的‘人的关系’。”[25]就是说,费尔巴哈不懂得人与人还有现实的历史的社会的物质关系、政治关系和其他社会交往。其二,费尔巴哈只知道人的生命生产的自然意义,却不懂得人的生命生产的社会意义;马克思则说明了人的生命生产的自然的和社会的意义。马克思指出“:生命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指许多个人的合作。”[26]其三,马克思主要是从唯物史观和经济学的全新视角提出和界定人的社会性主要是社会生产关系性。他说“: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会,并且是构成为处于一定历史发构展成阶为段所上谓的社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重点号是原有的)[27]可见,马克思关于人性的社会性观点比费尔巴哈的人性的社会性的观点深刻了许多,它是马克思人性观里最具有自己特色的最重要的观点。

人性具有意识性,本来是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人性观点,马克思同样改造和发展了这个观点。具体表现在:其一,黑格尔只知道人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人,费尔巴哈把人的理性、意志和情感(爱心)的精神属性规定为人的绝对的本质,它们却不知道人的自我意识和精神属性与人的现实存在的真实关系;马克思则正确说明了这一点。马克思指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我们还可以揭示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回声的发展。”[28]其二,黑格尔唯心地曲解了人的意识与人的实践的关系,马克思则把黑格尔头足倒立的唯心主义历史观倒正了过来。马克思指出:“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他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的基础上出,不发是来从解观释念出发的来东西解。释”(实重践点,而号是为引者所加)[29]其三,马克思揭示了人的意识和自然科学对人的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指导作用。马克思指出:“自然科学却通过工业日益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做好准备。”[30]马克思强调说:“我们要考察的是专属人的劳动……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成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的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方式和方法的。”[31]可见,正是马克思关于人性的意识性观点给人的意识性找到了应有的位置。

现实的个人的人性具有自然性、社会性、意识性,它们三者又都统一于现实的个人的现实的社会物质生产劳动过程之中。就是说,人的自然性、社会性、意识性是构成现实的个人的现实的社会物质生产劳动过程三个不可缺少的元素,少了任何一个元素,现实的个人的现实的社会物质生产劳动过程都无法进行;只有人的自然性、社会性、意识性三性在人的现实的社会物质生产劳动过程中有机地结合为一体,才会有人的现实的社会物质生产劳动过程。这正是马克思论证现实的个人的人性的具体性的最鲜明的特色。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个人的人性和人类本性都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历史的变化的。他指出:研究人性“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32]他强调说:“整个历史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33]就是说,人性具有历史变化性。具体体现在:第一,人性具有生成性。费尔巴哈孤立静止地理解人,因此他只知道人就是人。马克思却认为,人有一个人之成为人的生成过程,即劳动创造人,也就是人从动物进化为人的过程。第二,人性具有变异性。马克思指出:“人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34]这就是说,原始社会的人对人具有依赖性;进入阶级社会后,人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形成人的独立性,人性具有了阶级性,人性发生了异化;而未来社会的人是自由人,是人性的否定之否定的实现。第三,人性具有发展性。马克思指出,人性的“自我异化的扬弃跟自我异化走着同一条道路。”[35]阶级社会的人与原始社会的人相比较,人的阶级性是原始人的人对人的依赖性的异化;可是,阶级社会物质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人在对物质财富占有的基础上形成了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形成了人的独立人格,成为文明人,超越了原始人的愚昧性和野蛮性,则是人性的发展。马克思预测人性还会不断发展,未来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人将是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具有自由个性的自由人。他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6]可见,现实的个人的人性是具有生成性、变异性和发展性的历史演进过程。

现实的个人是现实历史的前提、立足点和出发点,现实的个人是现实中的个人,社会物质生产劳动性是现实的个人的现实本质或人的本质的现实性,现实的个人的现实人性又是具体的,人性的具体性具体体现为自然性、社会性和意识性在现实的个人的社会物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统一性,这就是人的一般本性;而现实的具体的人性又具有生成性、变异性、发展性的历史演变性。这就是马克思提出的以“现实的个人及其历史发展”为本的现实人道主义价值观和现实人本主义唯物史观相统一的基本理论。

我们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当然,中共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原则里的“人”,也就应该是马克思提出的“现实的个人”的概念。不过,马克思的“现实的个人”概念是一个纯哲学概念,而中共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人”是个政治哲学概念,因此,应当在理论逻辑的形式上把“现实的个人”概念转换为“中国公民”这个政治哲学概念。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7]这就是说,中国公民正是指在当代中国境内具有中国国籍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现实的个人。可见,马克思的“以现实的个人为本”的基本理论为科学发展观的“以人(或公民个人)为本”原则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我们还应当明白“以人(或公民)为本”这个命题里的“人”(或“公民”)的概念的外延在国家的视野里指全体中国人,因此,“公民”概念比“人民”概念的外延要大,同时,“人民”又占中国全体公民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中国全体公民的核心和基础部分。从“以法治国”的角度看,人们应当明白法律的对象和主体只能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公民个人,法律面前公民个人人人平等。法治不可能把人民群体作为对象,因为群体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是无法具体落实的。古语说:“法不治众”,是有道理的。同样的道理,法律也无法具体维护抽象群体的权利。因此,尽管“人民当家作主”这个口号,在我国讲了多年,但是由于“人民”在这里是一个抽象的群体政治范畴,所以,无法在法律上把“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具体地落到实处。这就是说,要把“人民当家作主”这句政治口号真正在法律上具体地落到实处,那就应当把“以人为本”这个提法解释为“以公民为本”,即“以中国每个现实的公民个人为本”,并在政策、法律和制度的制定上以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价值取向,才能真正有力地顺利地贯彻落实人民当家作主和以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就是说,我们中国共产党以中国每个公民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公民人权。这是一个全新的执政理念,不仅有利于调动中国每个公民大搞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物质生产力,而且有利于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必能赢得全中国人民对中国共产党的热爱、信任和拥护,必能夯实党执政的合法基础。

从马克思的以现实的个人及其历史发展为本,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或以中国每个公民及其历史发展)为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公民人权,这既清楚地表明马克思的以现实的个人及其历史发展为本的现实人道主义价值观和现实人本主义唯物史观相统一的基本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或以中国每个公民及其历史发展)为本的理论源泉、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也更加清楚地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的以现实的个人及其历史发展为本的现实人道主义价值观和现实人本主义唯物史观相统一的基本理论的理解的创新、深化和发展。

[1] [2] [3] [4] [16] [20] [22] [30] [35]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 .刘丕坤,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16.117.118.128.84.49.79.48.70.

[5] [7] [10] [12] [13] [14] [15] [23] [24] [25] [26] [27] [28] [29] [33] [3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1.8.50.18.24.24.48.47.50.34.363.30.43.174.273.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92.

[8] 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529-530.

[9] [18] [19] 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27.122.205.

[11]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237.254.

[21] [21] [3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01.202.669.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64.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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