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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崛起视角下海洋法的形成与发展

2010-03-21

关键词:海洋法领海公约

孔 令 杰

大国崛起视角下海洋法的形成与发展

孔 令 杰

在农耕时代、早期殖民时代、工业时代及科技时代,海洋在大国崛起中扮演着不尽相同的角色,海洋法也由斗争到共治并逐步迈向共进。厘清海洋法的这一形成和发展历程,对合理定位海洋在我国和平崛起中的地位和作用意义重大,也有助于和平崛起的中国制定适时的海洋政策和法律。

大国崛起;海洋法;斗争、共治和共进

相对于无穷的宇宙,浩瀚的地球只不过是沧海一粟,而茫茫的海洋却占据了整个地球表面的71%。地球上的生命起源于海洋,海洋也孕育着它创造的生命[1](第2页)。四大洋贯通了五大洲,将世界各国和各族人民连成一体。同时,海面、海水和海底还蕴藏着富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人类对海洋的认知和利用随着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全面进步而得以不断拓展和深化。自从认识到海洋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地位,而且海洋的面积和资源是有限的,各国对制海权的争夺就从未停息过。雅典人曾断言,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世界。应该说,离开人类对海洋的探索和征服,就无国家争霸的产生,而大国的崛起也往往要建立在海上称霸的基础之上[2](第1页)。大致来看,大国的崛起和称霸经历了四个时代:偏安于一隅的农耕时代、一夜暴富的大探险时代、机器轰鸣的工业时代与悄无声息的科技时代。在每个时代,海洋在大国的崛起中具有相对不同的作用,这也决定了海洋法的内容和特征。毕竟,法律不论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不能在真空中生长,它受到政治、经济和科技等因素的影响,并由适用它们的“现实世界”所塑造[3](第2页)。以大国崛起为视角,在分析海洋在四个时代各大国崛起中所发挥的作用的基础上,总结出海洋法由斗争到共治并正迈向共进的发展过程,其意义不言自明[4](第16页)。

近代意义上的海洋法是伴随着主权和国际公法的兴起而产生的,它在西方列强的海洋争霸和割据中形成了海域划定的各种原则、规则和标准。通过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人类首次理智地分割海洋,并将海洋的开发和养护与制海权的分割提升到了同等的地位。可以说,以天平和利剑为标识的法律旨在平衡法律主体之间的力量和利益冲突[5](第5页)。放到国际社会,国际法就是平衡国家或者主权之间力量和利益冲突的天平和利剑[6](第3页)。对海洋法而言,它主要调整各国对海洋的划分、统治、管辖和治理及海洋资源的分配、开发、使用和养护的[7](第3页)。海洋法发挥着两种功能:一是划分海域,确立各国对不同海域的主权和非主权性质的统治、管辖和治理权,二是分配海洋资源,规制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养护。

一、农耕时代与海洋共有掩盖下的海洋先占

在农耕时代,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海洋只是捕鱼等副业所依赖的基础。海洋尚未成为经济链条中所必不可缺的一环,但人类却从未满足过对大陆的征服。希腊和罗马帝国打着海洋为人类共有的旗号,掩盖它们称霸海洋的企图。古希腊人曾有过统治海洋的思想,在希腊各城邦的同盟条款中,就有统治海洋和成为海上主宰的语句。雅典是当时的商业中心,善于航海的雅典人并不赞成分割海洋[8](第377页)。公元前二世纪,罗马帝国兴起,罗马人吞并了所有地中海的独立国家,称雄地中海。罗马人宣布海洋为人类共有,并通过法律为其称霸海洋确立依据。法学家马西纳斯首次从法学的角度宣布海洋及其沿岸为所有人共有,这也为罗马后来的《学院法》和《学说汇纂》收录。二世纪时,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地利用海洋成为罗马的一条习惯法,并在六世纪时被纳入法典,但罗马法同时确立了罗马皇帝对海洋的占有、利用和移交之权[9](第37页)。实质上,海洋为人类共有意味着谁发现、谁先占,谁控制、谁利用。由此,海上强国对无主海洋的争夺愈演愈烈。

二、早期殖民时代与海洋割据

在大探险与早期的殖民时代,西班牙和葡萄牙通过海洋探险,发现新大陆,将所到之处的土地及其之上的人、财、物统统据为己有,后又垄断海上贸易,迅速雄霸世界。海洋法也成为少数国家争夺、瓜分、维持海上霸权的工具。

中世纪时,许多海域或多或少被有效地使用了。海洋强国武力和法律手段并用争夺制海权,而真正的海洋分割却始于第一次地理大发现之后。13世纪末,城邦国家威尼斯凭借武力统治了整个亚德利亚海,很多地中海国家纷纷效尤,把相关的海域都纳入自己的控制之下。在北欧,波罗的海为丹麦、瑞典和后来的波兰瓜分。丹麦和挪威联合王国则控制了北海[10](第3页)。16世纪前,制海权争夺最激烈的当属西班牙和葡萄牙。哥伦布横渡大西洋后,两国借罗马教皇亚历山大六世发布训谕,划定一条子午线平分了大西洋,并于1494年签订托德西拉斯条约。麦哲伦横渡太平洋后,两国又签订了撒拉哥条约,把太平洋切开,纳入两国的版图。两国和平相处不久,葡萄牙即沦为西班牙的属国[2](第8-13页)。西班牙称霸海上的日子也不长,荷兰、英国和法国相继而起,斗争的矛头指向了印度洋和太平洋。这引发了“海洋自由”(mare liberum)和“海洋闭锁”(mare clausum)的法律争论,而近代国际法和海洋法正是在各国争夺制海权中应运而生的[10](第10页)。

海洋自由与海洋控制只不过是新兴与老牌海洋强国之间争夺制海权的口号罢了。为了垄断对东方的贸易,西班牙和葡萄牙控制了通往东南亚和印度洋的要道,以武力袭击海上后起之秀荷兰的商船。1609年,格劳秀斯的《海上自由论》出版。他引用《查士丁尼法典》中宣布海洋为人类共有的自然权利原则,指出“海洋为人类共有,因为它是无边无际的,任何人都无法占为己有”[11](第8页)。这遭到西、葡和英国的强烈反对。英国学者塞尔顿在《海洋闭锁论》中提出,英国领土的沿岸和港口是其海上统治的界限,但北面和西面广阔的海洋却是英国海所及的一片海域。这开启了将领海与公海相区分的先河,海洋独霸与海洋割据论也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三、工业时代与制海权的划分

在以国内工业为基础的殖民时代,英国等把制海权纳入本国的产业链条,按照生产、海上运输、殖民市场的模式,依靠国家的工业、海军、海上霸权及以此为基础的殖民贸易,最终发展成“日不落帝国”[12](第218页)。换言之,英国以国内工业为基础,用坚船利炮轰开它国之门,从殖民地掠夺原材料,向其输出工业产品。海洋是英国称霸模式中必不可缺的一环[13](第8页)。在这一时期,海洋法成为海洋强国平衡它们之间的制海权,对外拓展殖民地的工具。

英国作为岛国,海上力量发展较早。10世纪时,它就自封为“不列颠之王”。后来,它又强制别国船只在不列颠海洋航行向英国的国旗行礼,以示承认英国在该海域的霸权[10](第6页)。西班牙和葡萄牙争霸海洋期间,英国对内开展了圈地运动,对外走上扩张道路。17世纪初,英国便以新兴海上强国的姿态加入了罪恶的殖民掠夺行列;1652年~1674年,通过三次英荷战争摧毁了“海上马车夫”荷兰;1756~1763年,又重创法国舰队。整个19世纪,英国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海上霸主,到处推行炮舰政策,侵占了比其本土大150倍的海外殖民地,建立了所谓的“日不落帝国”。

葡西海上争霸时代的海洋分割方法对英国已不复适用。它主张划分领海和公海,以保障其对外扩张。各种领海和公海的划分标准也纷纷出台。早期的标准,如沿岸视距和大炮射程等受人们对地球的认识所限,并带有浓厚的军事和霸权色彩。视距标准源自当时广为流传的天圆地方说,所谓“天圆如翻釜,地方似棋盘”,照直走下去,就会从棋盘坠入深渊[14](第206页)。大炮射程标准源自荷兰海军3海里的舰炮射程,从陆地起算3海浬之外就是 。这一标准为荷兰的国际法学家宾刻舒克发展成领海3海里原则[15](第158-169页)。

20世纪初,日不落帝国开始衰落,美国等新兴大国开始崛起。为协调各国不同的领海宽度,海洋强国不得不召开会议,制定公约。1930年,国际法典编纂会议在海牙举行,重点讨论领海和公海的划分。在参会的47个国家中,33个对领海的宽度提出了主张:一种主张3海里,一种主张在3海里外再加专门的管辖区,一种提出的领海宽度超过3海里[9](第37页)。最终,会议并未对领海宽度达成一致。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称美国管辖的海域延伸至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紧接着,众多国家把领海延伸到12海浬或200海浬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22国沿用3海浬标准,66国宣告了12海浬领海,8国宣告了200海浬的管辖范围。大国制海权的扩张要求以统一的国际法规则协调它们之间的冲突。在这种背景下,1958年和1960年的日内瓦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项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与《大陆架公约》。它们是海洋法重要的渊源。然而,直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前,世界上仍有3/4的国家不是这些公约的缔约国,而且由于争议较大,领海宽度等问题并未得到妥善的解决。

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洋的划域共治

二战后,随着亚非拉民族独立运动的兴起,殖民国家纷纷独立,主权平等原则被空前强化,以国内工业和殖民地为基础的大国发展模式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美国率先踏上了以工业和科技称霸世界的旅程,它以本国工业和科技为支撑,以发展中和落后国家为原材料和生产基地,逐步打造全球生产和销售圈。海洋仍然是连接其全球经济圈的一大纽带。在这一大背景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了。它充分反映了穷国与富国、海洋强国与弱国、沿海国与内陆国、资源输出国与资源消费国、宽大陆架国与窄大陆架国之间,在海洋权益方面的冲突与妥协。它更是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彻底改变了人类利用和分享海洋资源的方式,[1](第1页)也开启了国际法规治下的海洋划域共治。

在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1982年)上,117个国家最终于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法会议的闭幕式上,时任会议主席许通美(Tommy Koh)将该包括320条和9个附件的海洋法公约称为“海洋的新宪章”。至今,160个国家签署并批准了公约。海洋法公约重申了传统的领海主权与自由航行的原则,确立了专属经济区、群岛国和深海海底区域等新制度,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等新义务,赋予了粮农组织(FAO)、国际海事组织(IMO)等已有的国际和区域组织新的职责,同时还设立了国际海底管理局(ISA)、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和国际海洋法庭(ITLOS)等新的机构。公约的起草者一方面期望海洋法公约能给海洋的利用、管理和养护构建一个稳定的法律框架,同时更希望公约能够跟上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步伐,满足各种新兴的需求[16](第1页)。

五、科技时代与迈向共进的海洋法

如今,人类已经步入了科技和全球化的时代,发达国家不能再肆无忌惮地凭借坚船利炮横行世界,任何国家都无法再靠殖民、剥削和掠夺称霸世界了。以工业制成品为主的输出正被科技所替代,全球性的生产和经济增长圈形成,而发达国家仍以科技和军事继续主宰世界。在这种情势下,制海权对大国的崛起仍必不可缺,海洋资源的开发成为大国发展的一大动力,以制海权和海域划界为基础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养护也成为海洋法未来发展的主题。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人类对海洋的认知和利用经历了四个阶段:从恐惧和崇拜,到捕鱼和海上运输,到大探险和发现新大陆,到由洋面至海底的探索,再到如今全方位的海洋开发、利用和养护。大国崛起经历了四个时代:农耕时代、大探险与早期殖民时代、工业与殖民时代、科技时代。四个时代中大国的崛起模式经历如下转变:农业为主、海上贸易为辅,掠夺与扩张,以本国工业为基础的殖民经济,以科技为主导的全球经济圈。海洋在四种模式中的作用体现为:辅助农业生产,直接利用海上优势侵略、掠夺、称霸,殖民经济链条中必不可缺的一环,全球经济圈中的重要一环。相应地,海洋法也走过了四个阶段:海洋共有掩盖下的海洋先占、海洋割据、制海权争夺与海洋划域共治。换言之,海洋法由制海权争斗法,经海洋共治法,正向以海洋资源开发为中心的共进的海洋法迈进。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中国签署和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我国逐步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海洋主权,中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法定海域面积也达到300万平方公里。1958年9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的领海是领海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1992年2月25日制定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在重申领土和领海主权的基础上,规定中国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增大了一倍。1996年5月15日,我国的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海洋法公约,并声明:中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和管辖权;中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重申《领海及毗连区法》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重申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如今,制海权仍然是我国海洋战略中的一大重点,毕竟在东海和南海中国与有关各方还未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边界。虽然我国的海洋权益屡遭周边国家的蚕食及某些海洋强国的干扰,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仍不失为我们在斗争与合作并存的海洋法框架下解决海洋争端的指导方针。为了营造和平的海洋共同开发环境,中国必须在军事和科技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因为共进的海洋法仍然要以共存和共治的海洋法为前提。

总之,中国的海洋政策和法规要为我国和平崛起的总战略服务。这要求我们放弃传统的陆地大国的狭隘观念,放眼广袤富饶的海洋,认清制海权和海洋资源在我国崛起中的作用,将对海洋单纯的主权宣言借助军事和科技转化为现实的政治和经济优势。对海洋法而言,我们更要从被动挨打、纯粹参与转向积极地引导海洋法的发展。

[1] 联合国新闻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介》,高之国译,北京:海洋出版社1986年版。

[2] 中国人民解放军37032部队、山东大学历史系:《海洋争霸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

[3] Churchill,R.R.&A.V.Lowe.1999.TheLawoftheSea.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4] 刘振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述评(上)》,载《国防》1996年第10期。

[5] [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6] Lauterpacht,H.1993.TheFunctionofLawin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Oxford:Clarendon Press.

[7] 周忠海:《国际海洋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8] Phillipson,Coleman.1911.TheInternationalLawandCustomofAncientGreeceandRome(Vol.II).London:Macmillan.

[9] 周子亚:《海洋法的形成和发展》,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2年第8期。

[10] Wemyss,Thomas Fulton.1911.TheSovereigntyoftheSea.London:William Blackwood.

[11] Grotius,Hugo.2004.TheFreeSea.translated by Richard Hakluyt.Indianapolis:Liberty Fund.

[12] [美]A.T.马汉:《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安常容等译,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8年版。

[13] [美]艾·塞·马汉:《海军战略》,田常吉等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4] 侍茂崇、刘安国:《海洋史话》,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版。

[15] Brownlie,Ian.1966.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6] Freestone,David.Richard Barnes&David M.Ong(eds.).2006.TheLawoftheSea:ProgressandProspec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责任编辑 车 英)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he Sea and Rise of Great Powers

Kong Lingji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Hubei,China)

In the agricultural,industrial and technological ages,the roles played by the sea in the rise of great powers vary.As a result,the law of the sea undergoes a process in which the maritime order shifts from national competition,to co-existence and co-progressiveness.With such a process clarified,China could be in a good position to determine the role of the sea in the peaceful rise of the nation,and make appropriate and timely policies and law s.

rise of great powers;the law of the sea;conflicts,co-existence and coprogressiveness

DF97

A

1672-7320(2010)01-0044-05

孔令杰,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中国边界研究院讲师;湖北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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