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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认识和新观点

2010-03-11何虎生周守高

世界宗教文化 2010年1期
关键词:信教胡锦涛群众

何虎生 周守高

内容提要: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战略出发,提出了建立和谐宗教关系的理论;强调要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中的地位,要求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形成了对宗教问题的新认识和新观点。

关键词:胡锦涛政教关系宗教作用统一战线

作者简介:何虎生,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共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和当代中国民族宗教问题的研究;周守高,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博士研究生。

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指出,中国宗教具有五性特征,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新中国的宗教制度必须改革,共产党人要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结成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第二、第三代领导集体针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明确指出,宗教是有神论,是一种群众性的信仰,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的存在、发展和消亡有其自身原因和客观规律;宗教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要发挥积极作用,规避消极因素;宗教涉及公共事务的方面必须坚持依法管理;要正确处理宗教在对外交往中的各种关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即将长期存在,又发生了积极变化,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又有了新认识和新观点。

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出发,明确提出要建立和谐的宗教关系

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出发,结合中国宗教的现状,强调宗教内部的和谐、宗教与宗教之间的和谐、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等,明确提出要建立和谐的宗教关系。

(一)要发挥宗教教义教规蕴含的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充分发挥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建立和谐宗教关系的因素。2005年6月,刘延东指出:“我国各宗教的教义中都包含着有益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丰富的思想资源,宗教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中的这些有益内容,使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2007年2月,贾庆林强调:“要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对有利于和谐的教义思想和行为规范加以挖掘和提倡,同时消除那些不利于和谐的因素和现象,从而在思想和实践两方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这就明确指出了中国各大宗教的教义、教规和理论中都蕴含着“和谐”因素,要求各宗教要努力挖掘和弘扬这些积极思想,克服其中的消极内容,为构建宗教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和谐作贡献。

中国宗教界应从其教义、教规和宗教仪式等中,积极挖掘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因素。道教强调“齐同慈爱、和光同尘”的宽容精神,倡导众生平等思想,要求人们要有“虚怀若谷”的品质,要相互帮助、相互尊重、互相包容、和睦相处;主张和平、和谐,济世利人,“尊道贵德”;主张“道法自然”,天人合一,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认为人与自然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等。

“和谐”是佛教教义的内涵之一。“佛教教义蕴含着丰富的和谐思想与和平理念。佛教的慈悲、智慧、平等观念,与和谐、和平、和睦紧密相联”,它讲求“和合众缘”,主张“六合敬”思想,强调人与人的和谐;主张慈悲济世,具有道德教化功能;坚持“依正不二”观点,强调与周围环境的和谐共存等,其优良传统对建立和谐的宗教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伊斯兰教坚持“中道”思想,主张和平,反对战争;坚持“与人为善”思想,提倡“两世吉庆”说,具有宽容精神;坚持人地共荣的自然观,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等等。刘延东认为伊斯兰教“要做到与时俱进,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挖掘和弘扬伊斯兰教教义和伊斯兰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用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教育、引导穆斯林群众……为推动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注入新的活力。”

“基督教界从其本身的教义出发,认为构建和谐社会是完全符合其社会伦理主张的”,和谐神学是基督教神学的主题,坚信普世神学,奉行爱国爱教原则,发挥基督教道德的作用,肯定人类对于环境和自然的责任等等,将为建立和谐的宗教关系做出贡献。对此,贾庆林高度评价,“实践证明,广大基督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值得信赖的,不愧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二)提倡不同宗教之间互相尊重,共同谋求和谐之道

不同宗教之间应当互相尊重。2006年7月,胡锦涛指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07年2月,贾庆林也谈到:“要不断增进不同宗教之间的尊重和理解,加强各宗教间的对话和交流,尊重差异,增进共识,形成和保持‘和而不同的境界,营造各宗教和谐共处的良好社会环境,使各宗教都能够更好地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为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人民幸福发挥积极作用。”这就明确了信教群众之间、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和睦相处是宗教和谐、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同一宗教内部不同阶层的信教群众之间的和睦相处。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强调“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宗教的复杂性特征决定了信教群众是由不同阶层组成,这要求我们“必须科学分析和准确把握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的深刻变化,全面兼顾和实现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利益,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别是实现不同阶层信教群众的利益,这样才能提高他们建设和谐宗教关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不同教派的信教群众之间和睦相处,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互相尊重,共同发展。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不仅是不干涉,更多的是包容和理解。新形势下,党和政府要求伊斯兰教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不断增强我国各族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和睦相处,共建幸福家园。”这是对伊斯兰教的要求,也是对其他宗教的共同要求。

(三)要求宗教与社会之间要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和谐存续

胡锦涛强调要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亡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

政治上要团结合作。2006年7月,胡锦涛指出,在宗教问题上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努力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这就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界之间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又是政治上互相合作的关系,也就明确了宗教界在政治上合作的坚定方向和根本要求。

经济上要共同发展。2006年8月,贾庆林在青海调研时强调,“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中国宗教在少数民族中教种、教派和教众相对较多。全民族信仰同一宗教的地区,宗教信仰与民族信仰一体,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因此,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事关国家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大局,重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也就维护了民族地区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

文化上要相互借鉴。弘扬各宗教优秀的文化成果,弃其糟粕,发挥宗教文化的积极作用,如佛教“庄严国土,利月有情”,道教“慈爱和同,济世渡人”,伊斯兰教“两世吉庆”说等,都是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需要相互学习、借鉴。

二、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局出发,强调要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新时期新阶段,宗教在社会中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多次强调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要求宗教界爱国爱教、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

坚持爱国爱教、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005年2月,贾庆林在接见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时,希望第十一世班禅继承和发扬历世班禅的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热爱社会主义,为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西藏各族人民的幸福做出自己的贡献。这就明确了宗教界在政治上合作的坚定方向和根本要求。刘延东也曾指出,宗教要“坚持爱国爱教、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支持党和政府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种分裂、破坏、渗透活动。”中国宗教具有国际性,但宗教徒是有国籍的,爱教是宗教徒的本分,而爱国则是一个公民的基本职责,爱国就是要拥护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还要自觉抵制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的行为,爱国爱教的宗教徒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

坚持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巩固各民族大团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也是宗教界的责任。宗教界要“继续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宗教在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中也应发挥独特作用。2005年8月,贾庆林在会见参加纪念抗日战争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系列活动的海峡两岸和港澳佛道教界人士时盛赞这一活动,并“希望大家继承和发扬我国宗教界爱国爱教、崇尚和平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时刻铭记来之不易的民族独立和解放,坚决捍卫祖国的主权、尊严和领土完整,为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共同团结奋斗。”

(二)支持宗教界参与经济建设和慈善事业

支持宗教界参与经济建设。2005年8月,贾庆林在庆祝西藏自治区成立40周年时看望宗教界人士,希望他们“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影响,引导广大僧众和信教群众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上来,为西藏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新的贡献。”2006年5月,刘延东也指出,“希望伊斯兰教界深切关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把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村信教群众的生活水平放到重要位置,团结和推动广大农村信教群众集中精力发展农业经济,繁荣社会事业。”2006年7月,胡锦涛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要处理好“宗教关系”,“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鼓励宗教界参与慈善事业。2006年5月,贾庆林指出,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穆斯林群众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力所能及地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树立新形势下伊斯兰教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这是对伊斯兰教界的要求,也是对中国宗教界的要求。刘延东强调,宗教要“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继续发扬优良传统,积极探索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在搞好自养的基础上,力所能及地为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慈善事业作贡献,树立爱国宗教团体的良好形象。”

(三)促进宗教界参与对外交往与和谐世界建设

发挥宗教在促进世界文化交往中的作用。2008年5月,胡锦涛在日本奈良参观法隆寺和唐招提寺时,回顾中日两国人民友好交往的难忘历史。在法隆寺上御堂,他在参观了释迦三尊像和药师如来坐像等日本国宝文物时,指出:“法隆寺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这里珍藏的珍贵文物,凝聚了古代日本人民的智慧,也是源远流长的中日友好交往的见证。希望两国佛教界继续加强友好交流,这也是两国人民友好的组成部分。”这是胡锦涛对中国历史上宗教对外交流的肯定,也是对今天进一步促进中外宗教界的交往提出的新的要求。

宗教要在促进和谐世界建设方面做出努力。2006年8月,贾庆林在接见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出席世界宗教和平第八届大会代表团体时指出,“参加这次代表团的主要成员都是各全国性的宗教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在宗教界有着很高的名望。要运用这种优势,坚持原则,多做工作,广交朋友,寻求共识,向世界宗教界人士积极宣传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文化,宣传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显著成就,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情况,宣传我国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和致力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把一个稳定、开放、繁荣的中国展示给世界,进一步树立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良好形象。”

三、从巩固新时期统一战线的高度,进一步要求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一直注重加强和改善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中共十七大后的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再次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宗教问题事关全局。2006年7月,胡锦涛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宗教关系是社会政治生活领域涉及国家全局的五大社会关系之一,着重从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等五个方面,对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作了深刻阐述,并要求各级政府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他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强调能否保持和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

宗教工作事关社会和谐。胡锦涛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

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我们要从这样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要深化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站在党和国家事业的高度,准确把握我国宗教问题的新特点新趋势,深刻认识宗教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群众性,切实加强宗教工作,妥善处理宗教关系,发挥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胡锦涛在第十二次全国统战会议上提出“五个支持”的思想,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做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加强了对宗教工作的领导。2009年1月,贾庆林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宗教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帮助和指导他们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宗教工作要更加科学化、法制化、制度化。胡锦涛在新一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关键是要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贯彻好、落实好。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坚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我国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宗教工作,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把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事业。加强民主制度建设,颁布法律、条例来维护宗教界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保证宗教工作的民主性和法制性。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为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这就突出了党的宗教工作更加科学化、法制化、制度化。

保持宗教政策关于经济建设方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党和政府要求宗教界“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上来,与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进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国家的繁荣富强,实现人民的安康富裕做出新的贡献。”国家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实质就是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脱贫致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维护广大信教群众的根本经济利益。

支持各宗教开展文化建设。中国共产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既要统一思想,又要尊重差异,积极发展健康向上、各具特色的群众文化。如支持宗教院校编写爱国主义教材,支持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支持伊斯兰教的解经工作,鼓励宗教界发挥文化特色,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这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又发扬了各宗教的优秀文化。

支持宗教界独立自办。2008年2月,贾庆林指出,“要坚持对外交往,大力宣传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状况,展示我国各宗教和谐共处的良好关系,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在2008年3月的“两会”上,胡锦涛与西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加强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全力维护西藏社会和谐稳定,这就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坚持独立自主原则的重视和关注。

(三)改善党和国家宗教工作

2007年12月,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宗教工作。”

加大对宗教干部、宗教界人士以及宗教研究者的培训力度。2008年1月,贾庆林在全国宗教工作系统表彰大会暨2008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加强学习培训,强化业务能力,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回良玉也谈到,“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支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深入实施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突出加强基层宗教工作,着力提高做好新形势下信教群众工作的本领。以此次表彰为契机,切实抓好宗教工作队伍的自身建设。”对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这在我国宗教工作历史上是第一次,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宗教工作干部的亲切关怀。加强对宗教干部、宗教界人士以及宗教研究的培训力度,将有助于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加强信教群众工作。胡锦涛强调,“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要求我们在观察宗教问题时要眼中有“人”,“要真心实意关心信教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支持他们积极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勤劳致富,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在宗教工作中要围绕着“人”,“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要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帮助和指导他们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反映信教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宗教的群众性,突出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合法权益,为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重要保障。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建立和谐的宗教关系,即:要发挥宗教教义教规中蕴含的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提倡不同宗教之间互相尊重,共同谋求和谐之道;宗教要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与社会和谐存续。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即:坚持爱国爱教、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支持经济建设,参与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文化建设与和谐世界建设。明确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这是新时期新阶段,对宗教问题的新认识、新观点,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责任编辑唐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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