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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职能诉求
---"两个平台、两个依据"

2010-02-15苏国强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主任福建厦门361004

中国司法 2010年10期
关键词:公证处公证当事人

苏国强(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主任 福建厦门 361004)■文

公证的职能诉求
---"两个平台、两个依据"

The Pu rsu it of the Func tions of Pub lic N o ta ry

苏国强(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主任 福建厦门 361004)■文

以满足需求服务发展为己任,以预防纠纷化解矛盾为主线,以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为核心,以服务于海西建设为中心工作,积极构建具有厦门特区特色的公证法律服务体系为总要求,经过几年的探索,我们有了比较清晰的思路并且坚定了一个认识,那就是,公证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市场和社会的需求。

首先,应当认识公证制度在法制链条中所处的地位。法制的设置不仅需要在当事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通过诉讼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更重要的是在体制上要设置一些制度---使那些虽未受到不法侵害,但能得到有效保护,或受到侵害能简便有效地得到解决。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无例外地选择应用公证制度加以解决。正如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同志今年初在北京公证工作调研后作出的重要讲话所述:"公证制度是一项以预防为理念的制度设计,公证工作的职能优势在于,通过依法介入民商事法律行为,可以最大限度地过滤违法或消极因素,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保障民商事活动有序进行。公证制度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彰显出独特的法治功能,特别在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证明和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保全和增强证据法律效力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正是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

其次,要充分运用公证的三个效力,较好地解决人民群众对安全性的期待。我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依此,公证的特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对保障和促进民商事活动,防止和减少纠纷具有现实意义;《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依此,公证的证据效力有利于解决纠纷,保证纠纷解决做到客观公正;《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减少诉讼环节,加快纠纷的解决进程,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再次,在传统体制下,政府包揽了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一切事务,由此导致了政府的机构膨胀和效率低下弊端。在"小政府、大社会"的趋势下,属社会管理方面的事务被委托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由于面临行政赔偿压力,过去集中依赖公权力机构特别是政府的作用来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弊端已经并且进一步得到改善,许多承担社会管理的机构积极履行职能和分担风险的能力也在提高,公证行业也不例外。

一、公证应按《公证法》"预防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适应和满足市场及社会的需求

(一)公证应当成为当事人民事交往的信用平台

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同时,信用也是公证事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当前,社会诚信缺失似乎成了一种普遍现象,人与人交往时刻担心着信任问题,社会大众也一直在寻找着普遍受认可的信用机构。而公证有国家信用作为依托,有法律规定作为保障,理应成为国家建设信用体系的中坚力量,理应成为当事人民事交往的信用平台。因此,公证行业应该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公证的公信力,使这个信用平台真正有效地为大众服务。这几年司法部及中国公证协会在加强公证诚信建设方面做了很多工作,要求公证员自觉地把诚信认识化为诚信意识,主动把诚信理念变为诚信行为,把维护公信力、增强公信力转化为管理理念、执业理念和自觉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诚信的本质和灵魂是真实,这与公证制度设立、公证行为的内容是相一致的。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中,公证制度本身就应该是这一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也得益于社会信用的不断加强。社会公众在民事交往中为何会想到用公证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探其实质,就在于公证是公正的、不偏不倚的,公证机构是讲信用的。基于这点,公证的存在才变得有价值,公证存在的价值才得以区别于其他中介组织,才不会被他人所取代。如果我们的不当行为导致这个信用平台丧失,有一天社会公众不需要我们了,或者有其他更多的选择,那么公证存在的价值必定受到质疑。换言之,若公证没有了信用、没有了公信力,那末我们下岗也就不足为奇了。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对我们拓展公证业务至关重要,在办理双务合同公证事项及办理登记、提存、保管等事务中尤为明显。

(二)公证应当成为当事人民事活动的安全交易平台

交易能够安全,民事流转体系能够顺畅,这是各国政府和人民普遍关心的,也是关乎我们每个人切身利益的。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中许多制度的设立其主要目的就在于确保交易安全。要顺利拓展公证业务,光有公证这个信用平台还不够,还要着力解决当事人的交易安全问题,即"放心"问题,毕竟其更具有实践意义。我处有个案例:当事人之间经磋商就买卖房产的价款、交付等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最后在先付款还是先办理过户这一重要环节上起了争执,关键问题在于谁都不放心。后他们想到公证,经公证员介绍的合同公证、提存事务、代办事宜等,他们茅塞顿开,办理了有关公证,在顺利完成交易后双方还为公证处带来了更多客户。之后,我们总结经验,完善流程,加强资金监管,通过代拟完善合同条款、收齐产权证及其他必备资料、尽职尽责管好使用好提存款项、代为送件取件、代为交纳有关税费,推出了"买卖放心房全程公证法律服务方案"。几年下来,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关注交易安全在很多时候主要是担心资金的安全。正是在不断提升、强化公证处建立的信用平台、安全交易平台后,当事人才能放心地把钱放到公证处。"有安全就有信用,有信用当然有市场"。我处从成立至今,当事人通过提存方式在公证处提存账户上流动过的资金达到几亿元。这几年来在公证处监管的提存账户资金收支分文不差、安全率达百分之百。这一方面提升了公证处的信用,增强了当事人的信心;另一方面也成为拓展金融业务的重要突破口,毕竟许多金融机构不会忽视公证处的存在、资金的存在。

(三)公证应当成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

伴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政府职能的转变,小政府大社会格局正逐渐形成,依法治国的理念也在不断深入,国家赔偿的条件要求更严格,公务员的职责要求更明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变得谨慎,越来越注意收集证据,注意前置审查的角色转换。这些,都给"法定证明机构"及"证据效力很强"的公证机构乃至整个公证行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会,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能否胜任。如何能够满足并适应行政机关的工作模式?如何能够使我们提供的产品---公证书成为其依法行政的依据?如何利用公证方式尽可能地避免并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过失?如何在具体的保全行为过程中保护行政相对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面临并且要不断思考总结的课题。因此,一方面要主动走进行政官员的视野中,用我们公正的一言一行,用我们热情、负责的态度,用我们准确、高质的公证产品,去影响甚至改变他们的固有观念;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公证处内部管理体制,严格公证办证程序,规范公证办证规程,提高执业公证员的综合素质,最好能够培养出对不同领域法律事务精通的专家公证员。我们经常利用不同场合向政府官员、人大代表宣传公证的作用,多数情况下是利用身边发生的实例向他们阐释用公证手段解决问题的益处。有这么个案例,开发商就房产改变用途想征求业主的同意,并在大楼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了公示文(文上载明投诉电话),然后将有关材料上报规划局作变更审批。规划局的同志带着疑问找到公证处,"我怎么知道开发商有没有贴告示?如有贴,则送审的公示文是否就是张贴的那份?公示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上午贴下午就撤下的情形?"等等一系列是否该给予审批的疑虑。公证员耐心地向其解答了诸多疑问并告知用公证的现场监督及保全证据方式将使这些问题迎刃而解。如今,这类公证事项也成为公证处经常办理的业务。此外,公证处在配合市政府进行的旧城改造、西海域整治、违章建筑强制拆除、重点工程建设等拆迁证据保全公证中,切实发挥了公证的作用,提高了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取得各方满意的效果。

(四)公证应当成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判的依据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公正与效率"理念的不断深化,各种证据规则的出台,审判机关摒弃了以往承揽、包办举证的角色,举证成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重要行为。常有这么一句话,"现在决定官司输赢的不再完全是事实本身,更重要的是证据"。如何将《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运用好,成为我们公证行业的重要课题,也是各公证机构拓展公证业务的主攻方向之一。这几年来,各地保全证据公证业务越做越大,面越来越广,皆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许多公证处这些年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电话录音、房屋拆迁、房屋交易事实、文书材料、声像资料、网页内容、电脑软件、建筑现状功能变更公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隐名购物、邮寄送达等方面的保全证据业务进行了积极探索、大力开拓,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办证规范,使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成为公证处主要业务之一。公证文书质量也得到裁判机构的认可,证据证明力大幅提高,让许多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的举证环节赢得了先机。因此,我们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依法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认法律事实的过程,公证处和公证员既要依法履行办证职责,更要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以证释法,以证析理,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运用公证手段调整经济、民事关系,从而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两个平台、两个依据"的要求,推进公证处科学发展

(一)与人才培养的关系

行业要繁荣,人才是关键。公证处要发展,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执业队伍是基础。公证处要始终按照"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的总要求,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方面绝不含糊,充分发挥公证处党支部及全体党员在公证处工作团队中的政治保障作用。

1、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思想武装公证处工作团队的头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现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化、常态化。

2、要建立一贯性的政治与业务学习制度。坚持固定经常性地政治与业务学习。目地就是让公证员树立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深刻认识公证制度中所蕴含的预防性理念,自觉把公证预防的理念贯穿到执业活动的全过程,真正把公证服务过程变为依法构建经济社会关系,减少矛盾纠纷的过程,使公证制度内在的功能和价值充分显现出来,实现公证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成效的最大化。要根据当地社会需求和经济热点问题经常性地对公证员开设专题学习、研讨和培训,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公证工作的需求,以完备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服务。

3、要牢牢把住公证质量关,从质量就是生命的高度,任何失误和过失就是自杀的理念,要求公证员不能出错证,杜绝出假证,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公众的信赖。

4、要大力开展公证公信意识教育活动,增强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公证公信力意识。要深刻领会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同志今年初在北京公证工作调研后所作重要讲话中指出的:"公信力是公证工作的生命和灵魂,关系到公证行业的兴衰成败,是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要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关键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公证队伍作保障。各地公证处要把加强工作团队建设放在公证处建设的首要位置,以建设一个顾大局、精专业、勤服务、讲廉洁的优秀工作团体为目标,以全面加强公证处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党的建设为总任务,坚持不懈,扎实工作,积极推进,努力使公证处工作团队的执业能力、执业水平、执业公信力有一个质的提高。"全体公证人员要按此要求继续做好提高执业公信力的工作。

5、要鼓励并支持公证人员参加全国司法资格考试,给足复习时间,报销有关费用,重奖通过人员,为公证处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人才基础。鼓励并支持公证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业务素质培训教育及学历教育。

6、要定期开展学习研讨和岗位练兵,针对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学习实践,针对司法行政部门及公证协会公布的各种办证指导文件进行学习实践。通过定期组织考试来检验学习效果,形成学习氛围浓厚的公证处团队。

(二)与办证质量的关系

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公证质量有保障,公证的公信力才能得到有效维护。拓展公证业务决不能以牺牲公证质量为代价,任意简化、变通办证程序谋求所谓的高效,结果将是适得其反。公证人员应当明白,当事人办公证是要买平安,如果质量出现问题受损害最大的是当事人,实际上很多当事人正是为公证处认真负责高质量来的。例如厦门国贸集团与元洪集团公司间的股权转让,同时找律师,也找公证,最后选择了公证。结合我处经验,在实际的质量控制上,我们实行"一会二核三审四查五纠",即:一会即业务监督与指导委员会总体把关,二核即每份公证书要有两个核对人员,三审即每份公证书的出具要经过承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副主任或主任三级审批,四查即按季度一年进行四次大的质量检查,五纠即规定了五类常见的非实质性差错纠查办法的制度,真正使证前、证中、证后的监督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始终把以"真实"、"合法",有些情况下还必须"可行"为判断标准的公证质量作为出具任何一件公证书的"底线",从思想上统一,用制度来保证,在措施上落实。针对目前当事人持假证明材料、假身份材料较为频繁的现象,公证处不仅严格了审查制度,配备了专门的检验设备,并且还十分重视内部沟通,及时将发现的情况上报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由公证管理处向其他公证机构进行通报联动。

(三)与风险控制的关系

开拓就意味着没有先例可沿,意味着存在冒风险,任何人也不敢自称100%保险;但开拓决不等于冒险,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谨慎的实施,保持高度的注意,把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基于这种风险意识,公证机构在日常的工作中除却要十分注重工作质量,加强日常的业务技能和法学理论的学习、研究。同时,为提高公证人员自身判断力的保险系数,还应建立与大学法学院、市人大、法制局、法院、仲裁委等相关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良好的人脉关系,定期、不定期的组织法律问题研讨会,就遇到的某一种类、有代表性且为社会所急需的法律问题,集中进行诊断、把脉,形成一个相对可靠的外围专家团队。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公证人员因贪图经济利益而冒险涉足违法领域的可能性。

(四)与适度竞争的关系

当前,公证机构之间在对外拓展业务过程中,可能或多或少存在着这样或那样不和谐的因素。从我们的经验来看,在拓展业务过程中,要牢牢树立全局观和大局观,始终把全市公证行业看作一盘棋,把自己视为棋盘上的一粒棋子,坚持"不争论,做实事,促和谐"。对内要严格要求,狠抓自身素质的提高,强化办证质量,增添适度竞争意识,积极开拓新的证源;对外要树立公证行业的整体形象,努力改变公证行业作风,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尤其是我们推行的十项服务承诺,这些服务措施给其他公证处带来触动,现在其他公证处也逐渐开始做,从而提高了全市公证行业整体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杜绝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秩序,有力地促进全市公证行业和谐发展。多年来,我们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公证处要长远发展,就必须以诚立处,以信兴处,坚绝抵制不正当竞争。在平时的宣传上,要十分注意不进行横向比较,明确规定不压低收费,不给回扣,不搞不正当竞争,并制定实施相应的监督处罚措施。

(五)与深化服务的关系

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处要树立优质服务观念,倡导"全天候、全方位"的服务方式,推行"三一"(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把椅子)、"三请"(请坐、请喝茶、请问能帮什么忙),要将"热诚、礼貌、快捷、准确、协作、负责"贯穿于服务的始终,要作出"首问负责制、错证赔偿"等公开承诺,将优质、高效的服务落实到每个岗位,贯穿于每个环节,为每位当事人提供全新的公证法律服务。要坚持做到公证处、公证员围绕当事人,行政后勤围绕办证人员,领导围绕承办人员。我们体会,公证服务不仅仅体现在端茶送水上,更重要的是能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我们提出"应当给当事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不是一纸公证"。公证的服务应当是个性化的全方位的服务。

几年来,在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公证人员办理了翔安隧道、杏林公铁大桥、集美大桥等重大项目招投标现场监督以及旧城改造拆迁、福厦高铁拆迁证保等一批社会影响大、社会效益好的案件。同时,公证服务的触角深入乡村城镇,在桥梁、道路、隧道、码头、工业厂房、生活服务区域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涉及拆迁保全证据公证,在当地群众的子女户籍、入学、就业、财产处分以及与我国台湾同胞之间的往来、通婚、探亲、旅游、商务、定居等涉及的民商事公证业务覆盖面广泛。在厦门这片热土的乡村、城镇、企业、学校,海域滩涂的发展建设中,公证作用不可或缺并日益显现。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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