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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信箱

2010-02-15张鹏飞

中国司法 2010年10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救助

司法行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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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有什么区别?

问:我看到贵刊发表过很多关于‘法律援助’的文章,也看到法院报刊经常有‘司法救助’的提法,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吗?我的朋友曹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家里的钱都用于治疗了,现在既没钱请律师,也没钱打官司,他能申请 ‘法律援助’和 ‘司法救助”吗?(湖北读者:周晓洁)

答:“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作为法律保障制度,二者都是为了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而设立的,体现着对贫弱公民的政府义务和国家责任。两种制度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具体表现在:

一、“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提供者及其依据不同

“法律援助”是由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或组织实施的。实施主体包括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在体现政府责任的同时,还带有某些社会公益事业的特征,可以说是政府行为为主导并与社会行为相结合。“法律援助”的实施依据主要有《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同时还包括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以及司法部相关部颁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等。

“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交的法律制度。由于“司法救助”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其决定和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因此体现的不是政府行为,更不是社会行为,而是一种国家行为。“司法救助”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等。

二、“法律援助”和 “司法救助”的救济环节和救济方式不同

“法律援助”可以在诉讼之前,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还可能是根本没有经过诉讼的咨询、劳动仲裁、司法鉴定等环节。法律援助的救济方式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因此,法律援助只有免费一种形式,不实行减、缓、免收费。“司法救助”的实施环节是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救助方式是对当事人有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等几种形式。通过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受助者的适用情形有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形式。 (一)关于法律咨询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 10条第三款的规定,公民在遇有: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上述规定以外的补充法律援助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关于代理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 1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民在对于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上述规定以外的补充法律援助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关于刑事辩护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 11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 12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 12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 3条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是: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 “五保户”;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之间具有一定的衔接性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在实施机制上存在关联和相互协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四条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的规定;以及第六条关于“当事人依据《司法救助规定》的有关规定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困难群体具有同时申请 “法律援助”和 “司法救助”的权利同时,根据《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七条关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的规定;以及第八条关于“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的规定,贫弱公民只要 “法律援助”或者 “司法救助”的一项申请获得准许,就应该批准其获得另一项法律帮助。这里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当事人以获得“司法救助”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应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 10条规定情形。对于不属《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情形的,即便获得了 “司法救助”,也可能无法获得“法律援助”。而得到“法律援助”者,则一般都可获得“司法救助”。

综上,对于你的朋友曹某来说,他因交通事故打官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司法救助”,但能否获得 “法律援助则要由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来决定。因为《法律援助条例中并未明文列举“交通事故赔偿”情形 (《司法救助规定则有列举),而《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 13条第七项则以“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规定了法律援助“兜底条款”。建议你的朋友先申请司法救助,然后再申请 “法律援助”较为可行。

(本刊顾问组 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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