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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对回收和利废企业的影响及建议

2010-02-14施克水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2010年7期
关键词:和利资质税负

施克水

(玉环兴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浙江台州317600)

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对回收和利废企业的影响及建议

施克水

(玉环兴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浙江台州317600)

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的实施,给再生资源回收和利废企业造成较大冲击,结合玉环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和利废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新税收政策实施后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应对建议。

再生资源;增值税;实施;影响;建议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国家对再生资源税收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从原来的收购环节免征增值税调整为按全额征收17%,随之地方税也相应增加。虽然在2009年和2010年分别实行按缴纳增值税的70%和50%先征后退的政策,却还是给回收和利废行业带来较大的税负压力,甚至高于其他金属生产加工企业的平均税负率,给两大行业造成较大的冲击。更为严重的是给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带来难以经营和操作的问题,造成回收企业和利废企业整个产业链脱节,并带来潜在税收政策风险。根据玉环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和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阀门及铸造行业的实际情况,一年多来反映出的问题相当严重,必须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实施情况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已实施一年多,从宏观上看,促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运行更加规范,极大程度地堵塞偷逃税的漏洞,完善增值税链条,增加国家税收,降低基层税管人员责任和风险。然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出台一是正遇上国际金融危机,不合时宜;二是与目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现状不相符。因为整个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企业规模大小不一,经营水平良莠不齐,经营市场比较混乱,在业务经营上一般纳税人与非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难以区分,而国、地税对一般纳税人和非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管理方式和纳税标准不同。公安机关部门对一般纳税人和非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治安管理要求不同,导致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成为严管和征税对象,而非一般纳税人却放纵自由,甚至成了再生资源市场的无形主导者。把如此规范严密的一套增值税管理办法,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中实施,使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面临难以操作的局面,制约了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的发展,相反放宽了对非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的征税管理,导致整个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使增值税链条再次断裂。

2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自然投售人的界定与现行自然人经营者不相符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解释,居民投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属自然人,免征增值税,回收企业可以开具国税部门印制的《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作为零抵扣进项凭证。按目前的社会价值观,很少有人会直接把使用报废的物品送到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去投售。反之,如果通过中间商贩交易就不是自然投售人,不能开具《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作为零进项抵扣凭证,而需要中间商贩到国税开具缴纳完税凭证后送到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显然没有中间商贩会这样做。因此,收购环节免征增值税不仅是一句空话,而且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在具体收购业务上无法操作。

2.2 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在收购环节难以取得完税凭证

目前废旧物资市场交易基本上都由个人走街串巷上门收购方式来实施,生产企业的下脚料和报废品也是通过这一收购方式来实施。他们没有营业执照,现金交易,把回收的各类废旧物资进行简单挑选后投售给有一定经营条件的回收站点,再由回收站点分类集中投售给专业回收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采用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的现金交易方式,他们既不是自然投售人,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体经营户,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无法向他们索取完税凭证。生产企业的下脚料及报废品,也不会带增值税发票卖给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而是通过个人渠道投售,直接收取现金,作为企业体外循环的小金库。因此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难以取得收购环节完税凭证,也就无法开展正常的收购业务。

2.3 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难以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

(1)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自身有一套规范的运作模式。包括建立投售人档案、开具收购发票、台帐登记制度、会计核算办法、纳税申报制度、公安联网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治安检查等,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大,相应提高了企业经营成本,降低了与非一般纳税人同行竞争的能力。

(2)国税部门不突破对自然投售人的界定和投售额度,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就不能开具《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作为零抵扣的合法凭证,也就无法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否则,不但要补增值税,而且还要罚税,更严重的还影响到退税和退税资格的认定。而非一般纳税人的回收企业,他们不需要建帐,现金交易,无人监管,不需要缴纳正常税收,生意红火,畅游市场,一统天下,逐步取代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将再生资源通过体外循环销售给一些不规范、高能耗、低价值、不建帐、偷漏税的生产企业,实行二次体外循环,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3)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即使在收购环节取得完税凭证或零抵扣收购发票入帐,但在销售环节先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月缴增值税达不到500万元标准的,要3个月后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申报退税,又增加一笔中介费。按规定申报退税资料上报当地财政,25个工作日办毕退税,而实际从上报退税资料到退税款到位要3个月时间,也就是说,从第一个月缴税到6个月后才能收到退税款。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额外垫付一大笔退税资金,一般经营规模的企业在一个退税期内要垫付2 000~3 000万元资金,不但增加了企业融资难度,而且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直接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周转。

2.4 再生资源增值税高于其他行业平均税负

国家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基础,离开这个基础何谈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对该行业一贯采取扶持政策,从税收减免和基础设施投入都给予政策性扶持。而新的税收政策出台,税负率大大高于社会平均税负率,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严重影响回收和利废两大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2009年和2010年,虽然按缴纳增值税额的70%和50%退税,但实际上增值税率分别达到5.1%和8.5%,再加上各种地方税和退税成本,实际税负率已分别达到近7.5%和11%,高于其他行业的税负率,大大加重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了市场竞争能力。

2.5 再生资源增值税不利于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

由于受上述各种因素的限制,有经营资质且规范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难以甚至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更谈不上参与市场竞争,只能逐步退出再生资源市场,让位于无资质不规范的非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只有把自己转变为非一般纳税人,才有一线生存空间。结果造成整个行业经营规模直线可能下降。例如,玉环县废旧金属回收行业2007年和2008年,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经营总额达40多亿元,而2009年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出台后,经营规模直线下降到5亿元,2010年1季度只有1亿多元。而这一时期,与回收行业相关的阀门和铸造行业,产值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大幅度上升(30%~50%),其生产所耗用的废铜原料也随之增加,全年预计耗用各类废铜30万t,价值近70~80亿元,除生产企业部分进口带增值税发票外,预计40~50亿元的货物增值税发票从外地取得。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三:首先是国税部门对自然投售人界定未突破,放宽了对非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的征税管理,使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无法取得零扣抵进项发票,更谈不上取得17%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也就无法开展正常的购销活动;其次是回收企业难以垫付6个月大额的退税资金;再次是县里出台扶持奖励政策过迟,利废企业早已形成当地交易、异地开票的怪圈。

2.6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催生了利废企业税收政策风险

利废企业为了组织生产,必须向社会或国外采购再生资源原料,除了直接进口原料带增值税发票外,大部分向社会采购的再生资源原料难以取得进项增值税抵扣发票。为了“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只能向异地或第三者索取高成本和高风险的进项增值税发票,这种行为,无疑增加企业的资金安全风险,而且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税收政策风险,同时因为当地没有这种规避风险的平台,也流失了当地的税收。

3 应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几点建议

(1)再生资源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既不是矿产资源又不是直接可用商品,而是一种可再生重复使用的工业材料,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基础。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是一项特种行业,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桥梁,国家的扶持政策和再生资源的有效组织及利用,都要通过这一平台来实施。因此,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必须在特定规范的市场环境下才能实施,回收企业的税负率不应高于金属生产加工企业的平均税负率。建议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全国各地反映的情况给予及时调整,降低税率。

(2)目前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处于无序状态,非常混乱,存在有资质经营不如无资质经营、规范照章纳税经营不如体外循环经营,有证经营不如无证经营的怪现象。在如此不规范的再生资源市场实施如此严密的增值税政策,效果适得其反。建议国税、地税、财政、经贸等部门根据玉环县再生资源市场的特殊性和利废行业(铜球阀行业)的实际情况深入市场调研,制定并出台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回收经营企业在收购环节和销售环节上的操作规程,突破自然人界定,允许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开具《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作为零抵扣的合法凭证,解决企业后顾之忧。规定收购发票使用范围只限县内,收购对象只限当地居民或常驻外来人员,投售金额适度控制,销售对象只限于县内的利废企业,也就是铜球阀企业和铸造企业,若县内无能力消耗的再生资源(如废铁)确需销到县外,凭销售合同报国税备案。如果回收企业收购环节的发票不解决,县里出台的扶持奖励政策和解决垫付退税资金的措施仍不能有效推动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复苏。

(3)回收经营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除承担自己应缴增值税资金外,退税部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实行封闭式运转办法解决,减轻企业资金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扩大经营规模。

(4)玉政发[2009]34号文件《关于扶持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奖励政策不应等次年换算清缴后兑现,应随申报退税期限一并奖给企业,以便减轻企业资金负担,降低经营成本。

(5)国、地税加强对非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的征税管理力度,使他们的税负达到并超过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促进其规范经营照章纳税,从而推动增值税政策在整个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中有效实施,真正起到衔接增值税链条的作用。

总之,通过以上几项办法同时实施,可解决回收经营企业收购环节的完税凭证和税收政策的后顾之忧;减轻回收企业垫付退税资金压力和长时间占用流动资金的困扰,降低回收和利废企业的经营成本;政府的扶持奖励政策若能按退税期限及时兑现,即能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强对非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推进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平稳实施。最终使回收企业和利废企业达到规范经营,规避税收政策风险,增加当地国、地税的税收收入,从而促进回收和利废行业产业链的发展,推动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

Discussion and suggestions about the impact on the recyling and reclamation enterprise of recycable resources tax policy

SHI Keshui
(Yuhuan Xinghe Recycling Company,Taizhou 317600,China)

The implementary of new tax policy of recyclable resources brought a great impact on the recyling and reclamation industry.This study demonstrated the impact on the recyling and reclamation enterprise in Yuhuan County,and analysed the difficulties the industry was faced after the implementary of new tax policy.Some suggestions were also raised.

recyclable resources;tax policy;implement;impact;suggestion

X7:F8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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