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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访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司长赵家荣

2010-02-14主持人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2010年7期
关键词:经济企业发展

主持人:王 东

由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信贷、债权融资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上市融资、利用国外资金等方面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业内人士认为,这是自2009年1月1日《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以来,我国出台的首个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指导文件,这一举措将使发展循环经济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得到解决。为此,本刊对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司长赵家荣进行了专访。

主持人:《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之后,社会反响强烈。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赵家荣:众所周知,传统工业化发展模式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一次性能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的短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要想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寻求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消费模式深刻反省的结果。循环经济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瓶颈约束的根本性举措。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抓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的更高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通知》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以来,国家出台的第一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指导文件,旨在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经过短短几年的努力,循环经济已经从理念变为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出现了一大批发展循环经济的典型,探索出了企业、企业间或园区、社会3个层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大幅度降低,经济和环境效益明显提高。重点行业单位产值能耗、物耗逐步降低,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和“三废”综合利用率有较大提高,污染物排放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这些工作成绩为循环经济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

目前,国家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与其作为国家战略的定位还不匹配,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发展的动力不足,企业长期面临着投资不足、融资难等问题。国家四部门出台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就是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方针,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个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发展,解决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融资难问题。

为什么要以《通知》的形式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解决循环经济融资难的问题,是因为循环经济具有很好的资源环境和社会效益,是典型的政府推动、政策法规驱动、投资拉动型的经济模式,需要政府完善政策机制,引导社会投资。

主持人:要建立一个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解决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融资难问题,《通知》的重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赵家荣:概括地讲,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主要涉及几个方面,首先是要解决循环经济发展投入不足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投资、产业和价格政策对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领域的引导作用:各地要编制“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各级政府要采用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示范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

其次,针对发展循环经济面临的融资难问题,《通知》提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

第三,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可操作性,《通知》明确了信贷支持的重点循环经济项目:包括节能、节水、节材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

第四,《通知》还提出要多渠道拓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途径:支持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主持人:为解决循环经济发展投入不足和融资难的问题,《通知》关于引导社会资金和信贷资金投入循环经济领域的具体措施体现在哪些方面?

赵家荣:对于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领域的措施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规划引导社会资金。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国家将制定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同时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为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指明方向,减少社会投资的政策风险。国务院先后批复了《甘肃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和《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总结这两个规划编制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研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也要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示范产业化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金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投资力度。

三是发挥产业政策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认真清理限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制订并细化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大循环经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力度。

四是发挥价格杠杆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使得循环经济项目能够对社会资金产生巨大的吸引力。

对信贷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一是对列入国家、省级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和重大循环经济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二是对由国家、省级政府支持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给予信贷支持。三是对示范市、县园区(示范基地)的循环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给予相应的信贷支持。四是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研究推动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以及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等贷款业务。五是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主持人:本刊注意到,《通知》还强调了拓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渠道,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措施。

赵家荣:在拓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渠道方面,《通知》提出的支持措施包括:

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二是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投资于资源循环再利用企业和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是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企业将通过股票市场的募集资金积极投向循环经济项目。

此外,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鼓励循环经济项目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

由于投融资政策涉及面广,涉及部门较多,为了确保政策落实,《通知》规定各级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根据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风险特点,加强人员培训,引进有关专业人才,努力提高金融机构对涉及循环型企业和项目的授信能力,同时借助第三方评审和外包等方式,提高对循环经济实施信贷支持的能力。

为了落实《通知》精神,尽快建立一个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解决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融资难问题,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等四部门之间将建立联动机制,实现政策、法规、技术、项目信息、专家资源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部门负责筛选综合效益好的循环经济园区(示范基地)、企业、项目,并推荐给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各级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

有关部委还将加强政策指导,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认定核准办法或标准,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支撑。同时,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对循环经济金融服务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总结、评估,并加强与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共同配合,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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