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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司治理危机启示

2010-02-0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伦理制度

马 力

(济南大学 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自从史上最早记载的公司治理失败——1720年英国“南海泡沫事件”导致英国商法的重大改进以来,公司治理的变革已历经了近300年。期间不断出台的改革措施构建了今天的公司治理框架,包括各种法律、审计规则、管制措施、惯例等等。然而,时至今日,公司治理仍在改革之路上徘徊,进入21世纪后公司丑闻事件更加频发,引起企业破产、金融危机与社会动荡,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昭示着公司治理制度的失效。本文应用制度经济学的有关原理探究公司治理危机事件背后的体制原因,建议通过强化伦理治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一、世界历史上著名的公司治理危机事件

1.1720年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世界证券市场首例由过度投机引起的经济事件,“泡沫经济”一词即来源于此。组建于1711年的英国南海特许贸易公司因拥有巨额国家债务,遂通过贿赂国会议员允许其利用发行股票的方法来减缓国债压力。尔后公司大肆宣传利润前景诱使股价急剧上涨,包括财政部长等参与策划的内幕交易者乘机沽出大举获利,股价随后暴跌,众投资者损失惨重。最后南海公司在1720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取缔投机行为和诈骗团体法的规范下宣布破产,但是南海事件的巨大阴影笼罩整个伦敦金融业整整100年。100年内英国没有再发行股票,因为没有人再敢买股票,英国股市历史留下了一段发人深省的空白。

2.1929年的美国股市大危机。这次危机席卷整个工业化国家,引发了全世界长达10余年的经济衰退,危害程度之深、范围之广,在当代史中绝无仅有。其直接原因固然可追究到虚拟经济膨胀、宏观经济增长超速、金融政策调控不当等多方面的因素,而其深层原因在于一切向钱看的股市投机心理无限膨胀,上市公司行为扭曲,酿造了前所未有的股市诚信危机,以致美国政府不得不随后推出《证券法》,严厉打击的过度投机行为。

3.1992年的“卡特伯里报告”,标志着公司治理运动的正式开始,英国也因此成为公司治理运动的发源地。事件起因在于英国大量著名公司的经理、董事行事丑陋、违背股东利益谋取私利引起企业破产。为此,英国卡特伯里委员会在1992年12月出版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财务表征》研究报告(称为《卡特伯里报告》),建议对公司治理的四个领域进行改进,绝大多数条款后来被伦敦股票交易所采纳为所有上市公司应遵循的规则。

4.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本质上同样是一场有关经济体的公司治理危机,更确切地说,是一场商业道德危机。为谋取自身利益,一些企业不择手段,从而侵害股东、债权人利益,一些掌握控制权的大股东为转移企业资源而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投资者得不到利益保护,丧失投资意愿转向短期炒作,市场投机泡沫因而暴涨、破裂导致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正式发表了《公司治理原则》,并与世界银行合作建立了“全球公司治理论坛”,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形成改善公司治理体系的共识,推动这些国家公司治理问题的解决。

5.2001年的安然等公司丑闻事件。这是21世纪推动全球公司治理运动进入高潮的标志性事件。创建于1985年的美国能源业巨头安然公司,一度成为全球最大的天然气和电力交易商。2001年12月安然公司申请破产保护,作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破产案揭开了美国大公司巨额财务造假丑闻序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发现,安然公司采取复杂财务合伙形式,虚报盈余,隐瞒巨额债务。29名公司高级主管在股价崩跌前出售173万股股票,获利11亿美元。而2万名员工却被禁止出售大幅贬值的股票,员工用于购买股票的退休储蓄金瞬间化为泡影,损失达数10亿美元。6个月后,世界通讯公司再度爆发丑闻,由此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了这一期间美国有338家上市公司(约占美国上市公司总数的1/3),总计 4 093 亿美元的资产申请破产保护。美国股市受到重创,主要股指跌至“9·11”恐怖袭击后的最低水平。不仅引发美国社会经济的急剧下滑与动荡,而且阴影波及全球经济。2002年7月30日布什总统签署《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被认为是《证券法》通过近百年来最重要的公司治理立法变革,在严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金融监管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最为严厉的改革措施。

6.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由于在次贷危机中遭受重创,美国政府拒绝提供融资保障,2008年3~9月间有着百年历史的美国5大投资银行垮掉3家,贝尔斯登、美林证券被收购、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宣布破产,而仅剩的两家高盛、摩根史丹利也被迫失守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与此同时,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大房贷融资巨头被政府接管,最大储蓄银行华盛顿互惠银行倒闭,华尔街金融风暴迅速蔓延成横扫全球的金融危机与经济动荡。同安然事件一样,这次金融危机又相继揭露出许多知名大公司的管理丑闻,充分暴露了商界道德风险的积重难返。人们深刻地认识到,次贷危机只是表象,监管漏洞的存在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滥用只是诱因,华尔街金融巨头破产的根本原因仍然是公司高管等一班人马为中饱私囊铤而走险,挖空心思疯狂投机,集体道德腐败,以致玩火自焚,拖累全球金融市场。2009年7月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杰·梅尔森教授在上海交通大学举行的“全球金融体系面临的新挑战”论坛中说,金融危机源于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最需要警惕的风险。

二、制度结构失衡引发控制机制失效:公司治理危机的根源

纵观全球范围内历次重大的公司治理危机事件,一方面暴露出公司治理的法制体系、监管措施、审计规则及资本市场管理等多方面的漏洞,另一方面暴露出商业道德的严重缺失,而在这种所谓的“道德破产”中,公司治理的伦理维度的缺失难辞其咎。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制度结构与功能的原理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解释。

(一)非正式制度是制度实施的基础

根据诺思、威廉姆森等诺奖得主发展起来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可分解为正式制度(规则)和非正式制度(规则)两大类。正式制度由公共权威机构或有关各方共同制定,包括政治、经济规则、契约及其构成的等级结构,为人们的行动提供了角色、功能、责权利等规定,依靠外部强制力得以执行。非正式制度主要体现为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无形的软性规则,在人们的长期社会交往中自然形成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因子,依靠人们的自律得以执行。法律和道德通常被认为分别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核心内容,所以,人们常用法律和道德的比较来谈及两类制度的关系。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各具特色、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构成了制度实施的完整框架。“各种各样的治理机制——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它们作为制度安排的复合体都同时起作用。”[1](P88)其中,正式制度为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提供外在的权力机制的保障,特别是其中“带有惩罚性的规则创立起一定程度的秩序,将人类的行为导入可合理预期的轨道。”[2]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正式制度作用的发挥,也离不开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的支持。因此,“即便是发达的市场经济,私有产权和合同也不仅仅由正式的法律系统来执行。”[1](P88)其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正式制度治理范围与时效的局限性。从治理范围来看,根据威廉姆森、格罗斯曼、哈特以及哈特和摩尔等发展起来的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观点,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使得现实世界中的契约都是不完全的。即便信息完备,签订一份能保证合约各方都能执行的完全契约也是不可能的。而且,为了维护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保持创新的自由空间,制度的权力空隙总是存在的,对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和道德风险笼罩中的私人安排则显得无能为力,因而不能单纯依靠正式制度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从治理时效来看,法律、规则与结构等正式制度的制定和调整虽然看似比非正式制度的变迁耗时少,见效快,但它们永远会滞后于新情况的发生、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具体冲突的形成,难以做到“防患于未然”,将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正式制度治理效果的局限性。与正式制度的强制实施性相反,非正式制度提供的是一种自我实施机制,其实质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潜移默化,将行为规则渗透到人们的内心世界,获得一种内在的威严与力量,实现行为主体的自律,因而更具备了制度的执行效果和效率。美国管理学家斯蒂芬·P·罗宾斯在其名著《管理学》中曾将“控制中心”区分为内在和外在的两种,并认为具有外在控制中心的人,不大可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只有当人的行为受自身内在准则制约时,才能在道德判断与道德行为之间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3]。我国著名会计学专家谷祺教授也指出,从终极意义上说,任何制度的有效性最终主要依赖于规则执行者的道德自律[4]。有专家做过专门的统计分析,如果没有形成自发性服从,政府靠强制在任何时候最多只执行法律规范的3%~7%[5]。为此,青木昌彦从制度执行的角度指出,“制度是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博弈规则是由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内生的,存在于参与人的意识中,并且是自我实施的……而‘制定的’法律或标准只规定了诱发均衡的博弈外在规则的一个参数,颁布一项‘制定的’法律或标准本身不能看作是制度化。”[1](P7—11)这里隐含着两条语义:就约束行为主体的效果而言,制度的实施比制度制定更加重要;在制度实施体系中,非正式制度起着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博弈论的基础研究也表明:在博弈形成的多个可能的均衡状态中,人们的最终选择不是用理性来确定的,而取决于参与博弈的人的知识结构及其主要决定因素——社会文化传统。

第三,正式制度治理成本的高昂性。法律等正式制度的制定与修订需要动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其实施过程也面临着监督、取证、执行惩戒等各方面的高昂成本。如果过度使用这些治理手段,则可能导致经济成本上升、束缚经济自由与企业发展。以安然事件后美国总统签署通过的萨班斯法案为例,法案的严厉性和高昂的执行成本使得多个国家的外企因此放弃了在美国上市的计划。因为上市公司为了遵循其中的404条款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包括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财力的投入。2003年底,全球最大的计算机声卡制造商在纳斯达克上市已11年的新加坡创新科技,成为第一家主动退出纳斯达克的亚洲公司,该公司高管解释,退市的原因与《萨法》颁布后上市成本高昂有关。2004年6月,德国电子商务公司Intershop AG从纳斯达克退市,据悉,《萨法》所带来的大笔额外会计及管理费用是其退市的主要原因之一,退市可以令其每年节省80万欧元的费用,其中50万欧元是直接因《萨法》而起。中国国航股份因为《萨法》404条款,决定将上市地点从美国改为英国,而上海电气集团、神华能源和中国远洋控股公司,也都放弃在美国上市,选择在香港上市[6]。

综上所述,非正式制度是降低制度实施成本、保障制度实施的效果与效率的根本所在,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任何能由法律实现的行为都可以由社会规范来实现,而任何不能依靠社会规范实现的行为也不可能依靠法律实现。”[7]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正式制度是整个制度实施体系的基础,“正式制度不但不会取代非正式制度,而是补充、支持、增强非正式制度的效力。”[8]

(二)伦理治理机制缺失:现行公司治理制度的“痼疾”

公司治理属于制度安排的范畴,因此,上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辨证关系在公司治理领域同样适用。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应该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辅相成、兼容互补的制度复合体。然而,伦理治理机制作为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主体,在公司治理中长期处于缺位状态。那些发生了重大丑闻、葬送了投资者的财富与信任的公司都有形式合规的公司治理的正式系统,这是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但由于缺乏对伦理治理的重视及相应的制度设计,廉洁奉公、诚实正直的公司道德文化严重缺乏,使得正式规则的治理标准没有得到落实,甚至全然丧失了有效性。这是背景各异的公司治理危机事件的共同特点,从根源上说是公司治理制度本身“痼疾”的爆发。

自从伯乐和米恩斯提出“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经典命题后,公司治理的主流理论基本沿着西方经济学的思路展开。委托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等构成公司治理理论的基本原理。尽管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等概念的出现使公司治理的研究和实践得以拓展,但其主流仍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即“公司治理仍然主要取决于结构性的正式制度安排,而结构以外的非正式制度难以被纳入主流公司治理的理论框架。”[9]“伦理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在公司治理的标准理论与政策制定者那里没有起到足够的作用。”[10]国际上各权威咨询机构颁布的所谓的“公司治理指数”也多局限于评价公司治理的经济绩效及治理结构与形式的属性,公司人格、管理道德、治理文化、社会责任等柔性因素很少被纳入评价的维度。考核CEO、CFO等公司高管胜任素质的唯一标准是其业务能力,或者说就任期间的财务业绩,而极少考察财务绩效的获得方式与社会效应,忽略了其胜任的道德素质。对其他管理、会计人员的招聘和考核也是如此。在此形势下,道德准则被抛弃在公司治理的范畴之外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事。AC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工会)和亚洲CFO研究机构于2006年联合发布的名为《公司治理、商业道德与CFO》调查报告显示,162名来自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等地的CFO中约有16%的受访者所在公司没有道德行为准则[11]。

公司治理危机的事实表明,伦理治理机制的缺位导致了制度结构的失衡,从而造成对当事人行为控制机制的失衡与失效,引发道德风险的泛滥与公司治理的根本失败。正如澳大利亚的两位学者Ingrid Bonn和Josie Fisher所指出的:公司治理本身是确保公司的管治(法律)责任被履行之外,关于公司社会责任和企业伦理的组织方法。公司丑闻的频频爆发,说明公司治理与企业伦理的整合出现了问题[12]。而屡次危机之后的改革措施并没有击中公司治理的道德“软肋”,仍旧过分倚重法律手段,一味强调改进会计与审计标准、明晰产权、改组董事会的结构与构成等流于形式,企业界为此做足了迎合规制要求的“表面文章”,结果是劳民伤财却长期收效甚微。以萨班斯法案为例,根据2007年道德资源中心(ERC)的全美国商业诚信调查,萨班斯法案对防范公司道德风险的影响不大[13]。2008年华尔街再次爆发的金融危机印证了这一事实。

三、强化伦理治理:公司治理改革的内在要求

(一)伦理治理机制是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关键

公司治理危机的爆发带给人们最深刻的教训是,欠缺了伦理机制的支持与配合,正式制度的安排再精密,也无法遏制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单纯的正式制度衍生的治理机制必然是不完善和低效率的,并且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为弥补公司治理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强化伦理治理机制,建立起当事人行为的全面控制机制成为必然。伦理治理是以更充分地释放伦理道德的治理效用为目的,通过一系列原则和运作方式建设组织中的道德文化,形成覆盖整个公司组织、贯穿全部决策过程的无形的伦理控制中心。如果说以董事会为首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组织结构派生的一种刚性治理框架,而法律等政府干预机制是一种运作成本高昂的事后机制和外在保障,则伦理治理就是一种从人们的价值观念中衍生的柔性的非结构约束和解决违法前行为状态的运作成本低廉的事前机制与内在保障,只有刚柔并济,内外结合,前后贯通,才能从根本上完善公司治理。广泛适应于不同的正式治理制度、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降低治理风险与成本、提高治理效益是伦理治理机制优越性的重要体现。苏州大学邢建国教授用数学模型解析了伦理治理何以成为公司治理中的内生变量,从而内在地影响公司治理收益的原理。他认为,公司治理的收益是正式制度效率和代理人伦理激励的二元函数,在正式制度效率一定的条件下,公司治理的收益是由代理人伦理激励所带来的努力程度决定的,这是相同的正式制度结构下,公司治理的总效率却不同的根本原因[9]。

伦理治理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也已经得到了有关机构的关注与认可,并展开了一定程度的调查研究。2004年经合组织重新修订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明确写道:“商业道德、公司对社区公共利益和环境等的意识也能够影响公司的声誉和公司的长远生存。”国际商业、经济与伦理协会(ISBEE)近年组织了针对非洲、亚太、欧洲、日本、拉丁美洲和北美洲六大地区的专题调研,其调研的五大问题是:(1)公司治理的不同模式;(2)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程度;(3)企业伦理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主要问题是:公司治理的现有的模式是否明确地指向企业伦理?如果是这样,那么,企业伦理的职能是怎样被归结的?(4)企业伦理管理与报告。主要问题是:在公司治理模式中有没有企业伦理管理的位置?公司是否必须向社会汇报其企业伦理管理的情况?(5)关于公司治理与伦理管理的最新发展是什么?公司治理的这些最新发展可能对企业伦理管理有哪些潜在的影响?本次调查的开篇报告中声称:“公司治理的明显的伦理特征是不容否认的。这伦理特征反映在公司治理要求公司承担起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所以,公司治理的重要性的上升伴随着企业伦理的重要性的上升……随着资本流动性的日益增强和真正的全球市场的出现,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及其各自的伦理要求的相互作用是不可避免的。”[14]

(二)内外部共同治理:伦理治理机制实现的渠道

公司伦理治理涉及所有公司内外的组织、决策、制度和行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同时依靠公司自身和社会的双重力量,由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共同展开。内部治理的主体是公司自身,主要工作是将现代公司社会责任观渗透到公司治理的核心理念中,在董事会统率下,制定与实施伦理化的公司发展战略,并通过公司伦理的职能化,将公司伦理嵌入公司治理的微观基础,在公司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基本管理职能中贯彻公司伦理规范,保持持续、严格、独立的内部伦理调查程序和职业操守问责制,以公司内部机制的运作保障伦理治理的实现。其中最重要也是最艰巨的任务是进行伦理道德精神与公司组织文化的整合,形成从上至下尊重伦理,执行伦理决策的氛围。为此,需要坚持在道德线索中重塑企业家精神,在公司治理评价、企业绩效考核、个人奖惩等多方面渗透伦理道德要求。外部治理的主体是政府、公众和社会组织等,主要工作是通过建立伦理治理的激励、约束、监督、服务机制等形成伦理治理的外部环境条件,起到对内部治理的引导、管制、制衡、矫正和补充等作用。

在通过公司内外部共同治理实现伦理治理的辨证关系中,前者是直接工具和根本基础,必须常抓不懈。国内外无数先进企业发展的历史证明,那些长盛不衰的百年企业都善于将为利益相关者服务的社会责任理念整合到公司使命中,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决策层进行伦理价值观的整合,在业务活动中落实正直、诚信的道德准则,并通过常规化的活动把道德准则落实到公司治理机制中。例如,在董事会中设置伦理委员会、聘请专门的伦理官员或顾问、制定公司伦理计划和章程、开设员工伦理培训课程、遵循决策的伦理化检验程序、把管理道德作为公司治理评价的一个维度,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等。有些企业还开通“伦理热线”用来举报公司中的不道德行为,并帮助员工做出伦理困境中的正确选择。正是伦理治理的终极力量始终把握着公司治理的运行轨道,推动公司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同步提升。

在公司伦理治理的实现渠道中,外部治理需要通过内部治理来发挥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外部治理可以被忽视。公司能否顺利进行符合商业伦理的行为以及伦理立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转化为公司发展所必须具备的经济优势,取决于社会制度的设计,取决于公司在其中运作的社会环境是否支持伦理回报。哈佛大学教授林恩·夏普·佩因指出,满足下列条件时,遵守道德标准的经济利益最强大有力:(1)信息自由流动;(2)分权化以及权威广泛分散于整个社会中;(3)社会成员拥有经济自由和时机选择,包括就业选择、投资选择和消费选择;(4)社会成员受教育程度高,并充分知悉上述选择的相关信息;(5)社会成员希望公司在伦理框架下运作业务;(6)社会拥有有效的法制和管制系统,以执行基本伦理标准[15]。上述结论提示我们,外部治理是伦理治理的重要的环境因素。如果社会制度体制的欠缺割裂了企业伦理立场和经济优势之间的一致性,公司将无法长期保持道德标准和行为,伦理治理将成为一句空谈。这也是历次公司治理给我们带来的另一个深刻教训。商界非伦理行为的普遍,说明社会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为此,从政府管理部门的角度来说,需要通过奖优罚劣的各项法律与政策引导“德者有其得”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塑造全社会的道德气氛;从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中介机构等的角度来说,需要建立通畅的市场信息披露渠道、培育公众的社会责任投资与消费理念、实施严密的公司道德监管措施,提供与伦理治理有关的培训与咨询服务等。从教育机构的角度来说,需要科学规划不同阶段学生的道德教育,推行有利于塑造良好思想品德的校园实践活动,建立毕业生品德考评认证体制,通过学校德育工程培养具有高道德素质的一代新公民。从社会个体的角度来说,需要我们每个人为商业活动的道德框架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改善和影响公司道德行为,促进公司伦理治理机制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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