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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质量特性的认识与思考

2010-02-09杨通银罗长安朱丽萍

种子科技 2010年8期
关键词:净度发芽率特性

杨通银,罗长安,朱丽萍

(安康市种子质量检验站,陕西安康 725000)

种子质量安全是我国种业发展总体目标四大安全之一。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具有生命的特殊商品,其核心在于质量特性。在强调种子质量安全的同时,应该注重质量安全防控措施的实施。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搞活,国营退出,民营跟进,利弊并存。在基层真正与农民直接交易的是种子个体经营商,他们对种子质量特性重要性的理解尚有差距,控制措施难以到位,导致质量纠纷时有发生。笔者通过对送样状态的了解、判断和质量情况的掌握,根据多年种子质量检验工作实践,谈点对种子质量特性的认识与思考。

1 重新全面认识种子质量特性的含意

种子质量是指种子所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是由不同特性综合而成的。种子质量特性通俗称为质量指标或检验参数,是由特性(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和特性值(百分点表示)组成的。现行种子质量概念充实了新的内涵,把种子质量特性分为四大类别:一是物理质量,包括净度、其他植物种子数、水分、重量等项目;二是生理质量,包括发芽率、生活力和活力等内容;三是遗传质量,包括真实性、品种纯度等项目;四是卫生质量,包括种子健康等内容。

农业生产上要求种子具有良好的品种特性和优良的种子特性。通常包括品种质量和播种质量两个方面内容。品种质量是指与遗传特性有关的品质,可用真、纯两个字概括。播种质量是指种子播种后与田间出苗有关的质量,可用净、壮、饱、健、干、强六个字概括。

目前,尽管种子质量特性包括的内容较多,但我们通常不可或缺的当然是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这四项主要特性,简称为“四大指标”。其实,种子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这四大特性没有谁重谁轻之分,四者既紧密联系又独立作用,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种子质量是否合格(优劣)的内在核心。如果牵强地给一个概括的话,笔者认为,核心是品种真实性和纯度(因为任何措施都难以弥补);基础是发芽率和生活力(因为种子不同于农产品);有效利用价值是净种子含量(必须达到99.0%以上);安全贮运保障是规定范围内的种子含水量。

2 值得肯定的是近年来种子质量指标有了明显提高

根据我们近年来对玉米、水稻种子四大检验参数统计分析看:每百份受检样品中,品种纯度达标率在91%以上,净度达标率在96%以上,发芽率达标在90%以上,水分达标率均在85%左右,显然比5年前总的提升了5~10个百分点。在大田种植中,除因技术和自然因素外,因种子本身质量特性所造成的田间质量纠纷案例逐年减少。随着农民种粮面积的减少,单产和总产不仅没有下降,而且在稳中提高,说明种子质量的提高对农业增产丰收贡献份额不可低估。

3 不可回避目前送检样品存在的隐患

据调查,目前至少90%的种子经销网点是个体形式与农民直接交易的。在送样检验的问题上存在着以下不足:

3.1 不重视种子样品送检。一部分个体种子经销商基本不懂种子技术,存在“三不管”现象,即不管良种良法配套,不管售后服务,不管种子质量优劣。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不重视样品送检。

3.2 基层供种点普遍存在商品混营。其经营理念是:啥种子赚钱就卖啥,什么种子新潮就卖什么,而不管质量优劣。

3.3 质量意识淡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普遍没有质量档案。从送样状态看,存在着不及时、不主动、不全面、不实际、不按规定量送样检测的“五不”现象。

3.4 不了解种子质量特性。就终端经营户送样申报检测项目看,每百份样品受检项目统计结果是,100%检验发芽率,35% 检验净度,25%检验水分,5% 检验纯度,从中不难看出送检人员的应付行为和侥幸心态。

4 产生送检不良状态的原因

4.1 客观原因:(1)普法不到位。(2)市场监管力度不够。(3)售种者法律意识淡薄。(4)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差。(5)赔偿机制不健全,维权难。

4.2 主观原因:(1)大多售种者素质差,不仅不懂种子技术,而且质量意识淡薄。(2)种子等法律知识缺乏,本位主义严重。认为凡是经营包装种子的,质量由大公司负责,出了问题找生产商,与己无关。为节省种子检验费用不送检,上面抽查再说,不抽检拉倒。

4.3 弄虚作假,应付检验。有的个体经营者也送检,但是送好不送差、送少不送多,不考虑实际代表性,甚至张冠李戴,弄虚作假,只是做做样子,应付监管部门。在检验项目上,只单一检测发芽率,害怕出苗不好农民找上门无法交待。

由于这些现象的存在,给种子市场管理,特别是质量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5 规范市场行为,提高质量意识

5.1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农业种子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虽然实施多年,但仍然置若罔闻,在执行中有些重要条款仍然落而不实,法律知识仍然淡薄。学习和执行种子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不单纯是种子管理部门的事,主体是种子经销商,提高种子企业法人与全员法律意识至关重要。要强化种子行业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转变思维方式,以质量求生存谋发展,从而推动种业步入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良性轨道。

5.2 从执法监管入手,促成种子企业尽早建立种子质量保证体系,进一步落实终端经营户的种子质量事故第一赔偿责任。对于已许可认证的种子企业,不仅要建立健全特殊商品售后服务体系,更重要的是建立质量跟踪监管机制,健全种子质量档案,在当地农业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并列入监管的议事日程。严格遵守《种子标签通则》,积极推广种子批号制度,对自己所经营的商品或品牌,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打入本公司的生产批号或安全条码后方可供种,做到每袋一码。全面实施计算机网络化、信息化管理,对自己销售的种子信息要溯源到每一袋、每一块地。种子企业无论供给多少家网点,或直接服务到田间地头,均在质量控制范围。种子一旦出现质量事故,能保证农民维权和索赔渠道畅通,确保农民利益。

5.3 充分发挥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作用,确保种子质量和用种安全。加大种子市场检查力度,把质量监督抽查与送样检测有机结合起来,是当前的主要应急措施之一。一是目前种子市场还比较乱,个体经营商多而分散,品种类型多而杂,大多数种子经营户没有建立经营档案,更谈不上质量监管,农业种子管理部门必须加大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不失时机地深入乡村检查,维护农民利益和种子质量声誉。二是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创造条件,每年对生产销售的各类农作物种子进行全面监督抽查,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对于抽查不到的个体商户的个别品种,责令送样检测。上年度检验合格的陈种可以送样复查发芽率,当年新种应该检测四大指标。对于长期不送样或拒绝送检的商户,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要逐步形成制度,抽查送检并举,把送检变成种子经营者的自觉行为,确保种子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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