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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债:中小企业融资的蹊径

2009-12-29宋新力

经济 2009年10期
关键词:蹊径发债融资

宋新力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长期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顽疾,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遇到较大困难,融资亟待突破。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中小企业集合发债,成为业界谈论的热点。

从面上看,现在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已由原来融资渠道单一、过于依赖银行贷款逐步拓展到从多层次融资市场获得资金。目前,仅直接融资渠道就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报价系统和产权交易“五级”融资市场。初步培育了以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河南为特色的“东西南北中”区域产权交易市场格局。从1998年开始试点到2008年底,全国已发展各类融资担保机构4300多家,累计为70多万家中小企业提供了1.75万亿贷款的担保。目前约有10个省市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试点。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促进了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从点上看,中小企业存在着企业规模小、资信等级低、信息不对称、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有限、运营管理不如大企业规范,在交易合同、知识产权、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方面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由此带来的银行惜贷现象,使银行信贷变得更加谨慎,也是中小企业必须解决的瓶颈问题。多年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困难,但对如何解决、怎样解决中小企业中长期发展融资途径提出了严峻挑战。

中小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破解融资难题是一种尝试。自2007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两年多来只在深圳、北京和大连三地发行了3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额度仅为18.2亿元。纵观“07深中小债”、“07中关村债”和“09大连中小债”成功发行,带给中小企业的却是喜忧参半。

喜的是优化了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一批高成长型“高端”企业脱颖而出,有利于提升中小企业信用级别。忧的是环节太多。其一是企业审批程序烦琐、收费高。其二是发债成本高。据了解,3只中小债的综合成本是高于当期银行利率水平的。其三是缺乏退出机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集合发债企业是不可以中途置换退出的。其四是发债审批周期长。由于协调跨度大,组织周期长,与企业资金需求不能同步,影响了企业积极性。其五是集合债的门槛太高。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能够偿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的,才可以发行债券。从三年来发行3只中小债情况看,不言而喻,反映了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的局限性,也令意欲涉足集合债这条融资蹊径的企业难识庐山真面目。

值得关注的是“07深中小债”、“07中关村债”和“09大连中小债”的发行采用金融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两种方式,而自2007年10月1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及国资委加强对大型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审批后,迫使中小企业的集合发债另辟蹊径。目前“集合担保”呼之欲出成为新宠,然而在区域内找到一批优质的担保机构又谈何容易。为此,建议应尽快建立起“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可将中介机构评级标准收费等纳入财政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内给予一定补贴,变有偿服务为促进、为扶持。积极探索集合债退出机制,建议考虑允许集合债担保机构当发行企业发生偿债风险时A、B角替代。当然,这需要得到政策层面的支持。

据悉,在前3只中小债已发债18.2亿元的基础上,近期将拟发河南、湖北、云南、青海4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发债额将达到28.65亿元。鉴于当前完全市场化的集合债还不可能实现,政府支持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时,中小企业集合债也尚在一个蹒跚学步阶段,稳步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工作将任重道远。

(作者系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副秘书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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