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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中小学校董会制度探略

2009-12-25

基础教育参考 2009年11期
关键词:英国

王 祥

[摘 要] 英国的中小学校董会制度对英国基础教育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进作用。由于在诸多方面都具有优势,该制度成为世界各国中小学校董会的范例制度。本文试对这一制度的发展及现状、构成、职权及运作进行探究,并对其优劣作出评价。

[关键词] 英国;公立中小学;校董会制度

[中图分类号] G5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1128(2009)11-0029-05

一、英国公立中小学校董会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英国校董会(school governing body)制度的发展历史久远,早在六百多年前便已有了校董会的存在,发展至今已臻于完善。① 据记载,著名的“温切斯特学校”可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校董会的学校。②

英国从1870年起开始实施义务教育。当时的教育法令便明文规定,所有公立学校都必须设立一个有地方居民参与的组织来对学校的整体运作进行监督和协助。英国1980年教育法即明确,家长有权了解学校的各种政策信息,表达自己对学校办学的看法和建议,每所学校必须至少有两位家长代表参与校董会。1981年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一些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如残障学生)的家长有权通过参加校董会来督促学校对其子女需求的满足。1985年教育法还指出,家长校董可以通过学校提供的各类信息、年度报告等,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通过参加学校举行的各种会议,对学校的经营和管理献计献策,由此来行使对学校的运作及其所提供的各种教育服务的监督权。③ 另外,英国1998年《学校标准与架构法案》也规定,所有公立学校都必须拥有家长校董代表,各地方教育部门的教育委员会也都必须设有家长董事的席位。④由上不难看出,在英国公立中小学校董会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家长的角色不容忽视且日趋重要。

目前,英国(除苏格兰)所有公立中小学皆设有校董会,其对学校的整体运作负有直接指导、监督和控制的责任。通常,一个校董会由若干位校董(school governors)组成;而每所学校又会因规模和性质的不同,设立9至20个不等的校董席位,这其中便包括了不同类型的校董席位;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不同类型的校董均为志愿者。目前,全英约有35万位中小学校董,他们形成了英国最大的志愿者组织,对英国基础教育的质量保障及相关工作的推进起着较大的作用。⑤

二、英国当下公立中小学校董会的构成、职权及运作

1.构成

英国的大多数中小学校董会都实行委员制,即设主席1人,负责主持会议,对外代表校董会;设副主席若干,主管会内的各种常务;主席由所有校董推选产生,但校长及教职员工不得担任主席;经过全体校董同意可随时更换主席及副主席。

综观英国的各中小学校董会可以发现,它们拥有的校董类型是不尽一致的;但据英国儿童、学校与家庭部所发布的《学校董事会法律指导》规定,校董大体包括以下7类:⑥

(1)家长校董(Parent Governors):此类校董必须有子女在校就读,由一般学生家长选举产生;一旦被选,即使子女已经从学校毕业,仍须完成4年的任期。

(2)教职员工校董(Staff Governors):此类校董遴选对象是校内所有的教职员工,由一般教职员工投票产生。需要指出的是,在此类校董的席位中,校长是保证名额,只有当校董会中有2席以上的此类校董席位空缺时,才由一般教职员工进行投票选举补全空缺。

(3)地方教育部门校董(Local Education Authority Governors):此类校董由负责监管该校的地方教育部门委任,直接代表地方政府参与学校事务。

(4)社区校董(Community Governors):此类校董遴选对象是有意愿、属学校所在社区、年满18周岁且符合遴选要求其他任意一项的人士。通常,各中小学校董会会为此类校董保留1个以上的席位,以鼓励社区民众参与和监督学校事务;他们尤其欢迎那些具备商业、财经或法律方面知识和能力的社区人士加入成为校董成员。

(5)基金会校董(Foundation Governors):此类校董由基金会或建立学校的基金会组织(通常是教会)委任;无基金会支持的学校则不设此类校董。

(6)赞助校董(Sponsor Governors):此类校董遴选对象是向学校提供重要服务或资金支持的赞助者,通常小学的校董会有2位此类校董,中学的则有4位;若学校完全没有赞助者,则不设此类校董。

(7)相关成员(Associate Members):此类成员并非校董,但由校董会任命,是为校董会提供专项服务的人员。他们通常以专业技术或经验见长而受到委任,以提供特定的专业技能,并参加校董会会议。由于他们参与校董会,所以职能与其他校董类似,但无投票权。通常,各中小学校董会的相关成员会包括校董服务经理(Governors Service Manager)、校董服务协调员(Governors Service Coordinators)、校董文职助理(Governors Clerical Assistant)、校董培训助理(Governors Training Assistant)等,但因各校规模和性质的不同,会稍有差异。

据英国《学校董事法律指导》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学校,其各类校董的分配席位不尽相同,⑦如表1所示。

2.职权

有文献将英国各中小学校董会的职责总结成下列8项:(1)设定学校的目标、政策取向以及策略,规划学校未来发展的方向,并督察学校是否达成既定目标以及达成程度,以此提出新的发展方案;(2)遴选校长及相关人员;(3)审核学校的经费预算,监督学校的各种开支,以此对学校下一步的经费及人事等作出调整;(4)确保国家统一课程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并审查学生在大型统一考试中的成绩情况;(5)研审和决定如何促进学生的精神、道德、情绪,以及个性方面的发展方案;(6)确保学校能为所有学生提供适切的教育(如特殊教育);(7)与校长一起,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和质量,使学生能在学校中获得最高质量的教育服务;(8)规范学校教职员工的行为和纪律。⑧⑨

结合上述,笔者将当前英国公立中小学校董会的职权进一步总结为以下5项:

(1)计划:设定学校目标、原则及策略,制定相关政策;

(2)监控:运用报告、参访等形式监督学校各部门就校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评估:设立绩效指标,并评价学校和学生的绩效情况;

(4)执行:任用学校教职员工,审核学校经费开支,督促教学、后勤、纪律等;

(5)联系和沟通:与地方教育部门联系和沟通,与家长交流和协商,向家长作出报告。

3.运作

如前述,英国公立中小学的校董们均为志愿者,其校董职务属志愿,即无专门的工资或报酬,但在处理校务而有所开销时,校董会或当地教育部门会给予一定的补助或报销。各校校董的工作量会有所不同,通常一位校董在一个月内大约需要6~8小时的时间来处理所负责的校务。一般一届校董会历时4年,校董在一个任期内会参加例会或参访学校3~4次。有资料指出,在任期当中,校董们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使学校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完成,使教师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也为学生们作出正面的示范;他们通过督促和协助学校,使学生不断学习到新的技能,激发他们新的潜能,进而促进国家和社会的整体进步——对于校董们而言,成就感就是比任何工资或报酬更为宝贵的回馈。⑩

此外,校董们除有上述的志愿以外,也确实有义务保障学校提供良好的教学服务,因为根据英国2002年的教育法规定,校长负责处理学校日常的经营和管理,校董(除校长以外的其他校董)有义务与校长一同设定学校的教育目标和政策,督促校长及各相关人员执行各项教育措施,且关注学校的经费开支,避免贪污和浪费。{11}从本质上讲,校董们作为利益相关者和受托者,既有权利也有义务督促学校的教育质量达到高的标准,为学生的成就制订目标,为学校的经营负起责任,管理好学校的经费开支,确保国家统一课程的有效实施。另外,校董们也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对学校高级人员(包括校长)的任用和指派,规范各教职员工的控管和纪律,在英国教育标准办公室的监督下制定各项具体的行动计划等。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校董可以干预学校的一切事务;没有经过校董会授权的个别校董是不能随意发表意见或任意进入学校的。2002年的教育法对于校董的行为规范有着详尽说明,同时还对地方政府与校董会之间的权责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2}

通常,在运作良好的中小学中,校董们与校长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其关系可谓是相互尊重、各司其责:校董们专注于学校的“策略”层面,其所关注的主要涉及对学校目标与目的、达成目标与目的的政策的制订,以及达成这些教育目标与目的的策略的设定;而校长则专注于“执行”层面,聚焦于校内的各种事务的具体处理和操作。换句话说,校董会扮演着监控与评估的角色,不涉入学校常务的执行;而校长则担负着校内的组织、管理、控制及执行。好的校长会与校董们进行充分交流,并乐于接受来自校董会的支持和挑战。{13}从本质上讲,校董应是校长的“诤友”:好的校董会会充分相信校长,授权他们,让他们有效地经营学校。而地方政府则与校董会、学校之间形成三角关系,一方面,校董会必须接受地方政府的督察和指导;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必须通力支持学校以使其达成既定的教育目标;再者,学校必须向校董会负责,完成其规定的发展目标。{14}

值得指出的是,英国全国各地都配有志愿校董的培训课程,各地方教育部门也编有相关的手册,同时各校校长也会主动向校董申请者或新任校董告知学校概况,以协助其尽早进入“状态”;其中,英国儿童、学校与家庭部所编订的《学校董事会法律指导》是新任校董迅速成长的最有效资源。目前,英国设有一个校董的专门协会——“全国校董协会”,旨在联络全英各地校董间的感情,同时也作为意见交流的平台。该协会近年来举办了各种研讨会,由此增进了会员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同时,协会还向国会议员游说,为会员争取了许多的福利。{15}

三、简 评

中小学校董会制度在非英联邦国家较为少见。美国的中小学主要是以学区为单位,学区董事会是监督和指导中小学的主要组织;日本则是以道府县的地方教育委员会为权责单位;而我国则是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实际负责的。显而易见,英国的这一制度所彰显的民主性是比较明显的,因为其作为学校直接的决策和监督单位,有各方代表的参与,这样便能“兼听则明”。

在学校长期和稳定的发展方面,这一制度也是有一定优势的。因为在权能方面,这一制度中的校董会是“权力”部门,而学校则属“职能”单位,两者实现了“权能区分”的理念,{16}使得学校的发展由较高级的权责部门负责,而经常性的教学和管理工作则由学校校长及教职员工履行。如此各司其职,对于学校的稳定发展大有裨益。

对于学校的领头羊——校长的办学及自身的发展而言,这一制度是十分有益的。因为这一制度规定校长必须是校董,这样首先使得校长在校董会中拥有发言权和投票决定权,保证学校的良性发展方向,同时也使其对各种常务及教学状况切实知悉,不会摆出“高高在上”的姿态;再者,使其在校董会中听到其他校董的询问和建议,避免出现“闭门造车”的状况,这对校长来说,也是非常必要的。

另外,对于学校的办事效率来说,这一制度也是十分可取的。因为其要求主管地方教育的地方政府官员担任校董,这样便使他们直接参与校务,面对面地与校长及其他董事共同设定学校教育目标,编定和审核经费预算,甚至直接规范教师和学生们行为。如此,便可避免各校与上级部门之间公文的层层往返,或者上级不断地发号施令,而下面却疲于奔命的情况的出现。

不过凡事都有利弊,英国公立中小学校董会制度除了上述优势以外,也存在着一定的短处。首先,校董职务对于各校董,尤其校长及学校教职员工来说的确是一种负担,甚至是压力;其次,这一制度让有些居心叵测,想干预学校正常事务的人有可乘之机;再者,一些校长可能为求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满足各个校董的要求,结果反而使其减少对学生的切实付出。{17} 此外,一些校董,尤其是社区校董,可能因经验不足或对学校教育了解不够,对学校造成额外的负担。

总之,英国中小学校董会制度作为一种学校经营和管理的制度,有着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本文通过对这一制度的初步探析,以期对我国基础教育学校校董会工作的开展、实施及其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注释

①② Britannica Online Encyclopedia(2008). Winchester School [EB/OL]. Retrieved December 15,2008,from:http://www.britannica.com/EBchecked/topic/644932/Winchester-school

③⑤{15} The National Governors Association (2008). The National Governors Association [EB/OL]. Retrieved December 15,2008,from http://www.water.org.uk/home/water-for-health/water-for-health-alliance/ngc

④ Meredith,P. (2006). Country report: United Kingdom─Educational conflict in England and Wales:Central intervention in the running of local education authorities[J]. European Journal for Education Law and Policy,4,83-85.

⑥ BBC (2008). School governing body [EB/OL]. Retrieved November 15,2008,from http://www. bbc.co.uk/wales/schoolgate/yourquestions/content/getinvolved_governingbody. Shtml

⑦⑩ The Department for Children,Schools and Families(2008). A Guide to the Law for School Governors[Z]. London:DCSF Publications Centre.

⑧ Birmingham Grid for Learning (2008).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governing body [EB/OL]. RetrievedNovember 15,2008,from http://www.services.bgfl.org/services/exclusions/discip. htm

⑨{14} CfPS(2006). Strengthening public accountability on the school governing body[Z]. London:Author.

{11}{12} Philips,J. (2008). The future of school governance:Educational excellence and community enhancement going hand in hand[J]. Management in Education,22,18-22.

{13} Crawford,M.&Earley,P. (2004).Headteher performance management:An investigation of the role of the external adviser[J]. School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24,377-389.

{16} 李飞:《浅议孙中山“权能区分”思想》,《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年第2期,第15-16页

{17} Pounce,M.(2008). Head teachers and governors:A marriage made in heaven[J] Management in Education,22,8-10.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责任编辑 王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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