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剪不断,理还乱
2009-12-21肖菲
法律与生活 2009年16期
肖 菲
不知是谁给未婚男女同居起了“试婚”的好称谓,甚至还有人对此大唱赞歌,如果你见到这对当事人,你也许会对同居有新的认识。要知道,以前“同居”一词在法律上被称为“非法同居”,这能是好事吗?
再见两冤家
“师傅,那两人又来了!”书记员小谢神秘地和我说,还带着一丝笑意,我一时没反应过来,谁来了?是离婚后复婚的?看她这神情肯定不是第二次来离婚的,能是谁呢?我疑问地望了她一眼,“你一会儿自己看看就知道了。”是什么奇怪的当事人把小谢搞成这样,还非让我自己看。
到了法庭,看到小谢说的当事人,我也纳闷了,心想:“怎么又来了?上个月不刚判了吗?”看看这一男一女坐的位置和手里的卷宗,我才明白,上个月男的是原告,这回变成被告了,敢情女方又来起诉了。
事情还要从上次起诉说起。眼前的小王不到30岁,白皙的皮肤,深陷的双眸,是个典型的少数民族,两个月前,对方老郑就是因为借贷关系要求小王还款7000元,数额不多,可两个人没少纠缠,发生在他俩身上的故事也挺曲折,也许当初谁也没有想到会有这样对簿公堂的一天。
上次诉讼老郑拿了个小王写的借条,小王极力否认双方的借贷关系,并且告诉我,他们两个曾是同居6年的情侣关系,如果有借条也是相互之间斗气时写的,借贷并不真实,为了查清借贷的真实性,我问了老郑是否有同居的事实,老郑也认可,但对借款的事情还是很坚持。因为借条清楚,小王并没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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