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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险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防范机制

2009-12-18黄汉宁

财经界·下旬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权责保单保险业

黄汉宁

摘要:由于保险业务的特点,保险企业会计也具有与一般工商会计不同的特征,因此带来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存在。本文首先分析保险业会计的特点和保险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防范机制。

关键词:保险业会计信息失真防范机制

一、保险业会计的特点

研究保险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保险业的会计特点,保险业业务的特殊性致使保险业会计具有以下特点:

1、未了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保险公司对于会计年度末尚未到期的保单应承担的责任称为未了责任或未到期责任。由于保费收入是在保单时入账的,而保险责任要延续到保险期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要把不属于当年收益的保费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形式。从当年收益中提出,作为下的年收入。这种未了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是保险企业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特点。

2、保险利润的特殊性

第一,保险利润的计算与一般企业不同。其利润的计算应以当年收入减当年支出后,同时需要再调整。第二,保险企业年度之间的利润可比性较差。由于保险费是按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计处的各年灾害损失的平均数收取的,而赔款支出是按当年的实际损失支付的,而灾害事故的发生率各年很不平衡,从而使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在年度间相很大。

3、年终决算的重点在于估算负债

办理年终决算时,一般企业(如工商企业)的重点在于核算资产。而保险公司年终决算的重点是正确估算负债。保险公司的负债主要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等。其中未决赔款的估算比较困难,特别是涉及到责任范围、损害程度的比例存在争议或最后由法庭判决等情况时,往往要经过时间,因此负债数额的估算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保险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1、保险业会计特点

(1)双重记账基础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不同于一般会计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保险会计制度采用双重记账基础。我国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保险企业在卖出保单、收到保费时,并不知道承保每项风险的成本到底是多少,只能等到发生保险事故,完成理赔工作,或等到保单有效期限届满时才能确切地对风险成本加以计量。如果对每笔业务都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和费用的配比,会计部门的工作量将会十分繁重,而且无法满足及时性的要求。因此,保险会计实务当中,采取了变通的做法。即,在平时按照收付实现制来记录每笔业务,到年终再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调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会计报表。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之间的转换中,需要大量运用概率统计的方法对未来事项作出预测,同时也要运用到会计估计政策。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给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带来负面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

(2)保险业信息的预计性

原则上,一份保单终止效力前,保险公司是无法计算这份保单所带来的真实利润的,只能估计这些保单的未来变化。确认保险业务的真实利润必须依赖估计。会计人员为了满足管理者、所有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要在财务中报告每一年的利润,这就需要一个独特的方法逐年确认利润,即通过责任准备金的调整使各会计期间损益得到合理的分配。而责任准备金的计量需要运用大量的假设、经验数据和贴现率,因此,保险业确认利润时,人为色彩较浓厚,这样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2、保险业会计制度不健全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只就保险公司的会计事项作了原则性规定,过于宽泛,没有体现保险业的特点。如出于谨慎性原则要求计提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8项准备,这无疑对挤于资产水分,消化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有重要意义。但是其对各项准备的计提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准备的计提与否以及比例都由保险公司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客观上为保险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为同一经济事项,会计人员可能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会做出不同的估计。如该制度权责发生制作为保险业的核算基础,虽然较好地解决了收入和费用的配比问题,使期间损益得到合理的体现,但同时也带来负面影响。因为权责发生制涉及到应计、递延、摊销和分配等一系列体现人为作用的会计行为,并包含太多的估计,所以保险业利润的确认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3、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缺陷

首先从公司内部关系看,目前保险业实行的是“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由于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考核多以单一的保费为主,分支公司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自己可支配的费用,分支公司盈利或亏损与经营者没有直接的责任和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分公司不惜以各种方式虚增保费“挣够自己的费用”,谋求自己的利益。

其次保险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综合体,维系公司存在的各种契约的订立、执行与监督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会计信息,使会计成了维系各种契约关系的基础,而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只要存在利益冲突,代理人就会利用其信息优势侵犯委托人的权利。毋庸讳言,保险公司经理与股东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使保险公司的经理(代理人)有着不同于股东(委托人)的独立利益目标。在所有权和与控制权相分离的条件下,经理在获取公司控制权方面处于有利地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偏离情况会造成经理出现道德不良,故意隐瞒公司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的信息给投资者,特别是对于在保险市场上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产权过分集中于国家,产权是虚拟的,这种产权主体的缺位很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造成监督不力。

4、外部监管不力

近几年来保险公司虽然建立了统一的垂直领导的保险监督组织体系,但是保险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只注重机构的批设和审核,忽视了对财务经营活动的监督与检查,监管的重点仍在条款费率审批、手续费标准管理等方面。而对于关系保险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另外,目前的保险监管大多停留在现场检查阶段。一些高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在我国没能得到切实使用。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防范机制

1、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同时加快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

首先,保险业目前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审计法》、《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减少保险业会计舞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其次,由于市场的变化和新业务的发展,目前的会计制度和准则并不能完全适合保险业会计,加快适合保险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订,减少会计虚假信息的施展空间也是一项重要工作。一是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的空间,鼓励企业披露非财务信息;二是加快制订和出台新的具体会计准则,针对我国保险业公司容易出现问题的准则加以规范;最后,保险会计核算应严格遵守中立原则,不偏不倚。在进行会计的确认和计量中。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制度安排,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切实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这包括健全董事会、建立审计委员会、建立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强力约束、建立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其次,完善业绩评价机制,应考虑增加一些涉及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等的非财务会计指标。使代理人所得的利益与企业目标约束挂钩;第三,改变激励措施,防止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措施将长期绩效补偿与短期工薪支付分开;第四,要通过持股结构的调整,分散大股东的股权,增加股权之间的相互制衡,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第五,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内部制约机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3、加强外部监督

审计组织是进行经济监督的专职部门,它们在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方面具有其它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不可替代的优势。国家审计机关重点做好财政、税收、国有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制度。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的“经济警察”,应充分体现其职能和作用。同时也发挥银行、证券和社会力量对保险业会计信息进行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综合的会计信息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申兵,保险业会计信息失真原因探析[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1期

[2]杨江春,谈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及治理对策,经济师,2006(7)

[3]何薇,保险业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政策的选择,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5期

[4]张利军,会计信息质量与内部控制,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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