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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合作组织建设

2009-12-04张廷江

魅力中国 2009年28期
关键词:组织建设新农村建设

张廷江

中图分类号:F3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0-018-02

摘要: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在服务能力、自主能力、社会影响力以及内部治理能力等方面都亟待提高,政府应积极强化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引导和扶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加强和扩大农民合作组织的对外宣传和交流合作,使其为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合作;组织建设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组织迅速崛起。积极推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水平参差不齐,总体水平普遍不高。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把努力提升农民合作组织建设的水平摆在突出位置。

一、提升农民合作组织水平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作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且任务艰巨,其不仅需要强化国家在农村社会发展的各项投入,而且也需要积极鼓励农村各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农民合作组织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其自身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质量和程度,高水平、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组织有利于推动农村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持续与健康发展。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迫切需要提升农民合作组织的能力水平。

第一,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培育,并给农村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带来影响

当前,我国农村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培训规模小、投入与供给不足、制度模式单一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仅靠政府力量是无法完美实现的,而农民合作组织的灵活性优势恰恰就为弥补这些弊端提供了绝佳途径。高水平、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组织就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智力优势,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类教育培训,在普及和提高农民的科技知识、经营理念及生产技术等方面起到重大作用。

同时,高水平的农民合作组织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打破农户小生产与社会大市场间的内在矛盾,并在信息服务、维护农民经济利益及疏通销售渠道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进而提升农户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加强农民间的联合,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合作组织可以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和实现农村经济跨越发展。

第二,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关系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状况,是影响乡村治理模式转变的重要因素

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村委会作为农村民主建设的主体是当前我国农村最广泛的农民合作组织,它自身能力的高低与是否赋予村民自治权利、提高村民政治参与热情具有直接影响。良好的村委组织机制可以鼓励村民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促进基层组织和政权的廉政建设,提高整个农村的基层民主化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诚如著名学者俞可平指出的:“大凡在村委会十分健全和有力的村乡镇干部违纪现象就要少得多。”

第三,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关系到广大农村的社会风气,给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带来影响

净化社会风气,创造和谐的文化氛围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高水平、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组织在此过程中能够发挥自身的巨大作用。

一是团结农民,提高农民道德修养,以其特有号召力和凝聚作用有效克服农民散漫、自利的习性,消除群众间的误解和偏见,从而大大提升自身的思想觉悟。

二是作为中介环节为国家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渠道。目前,我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主要采取的还是广播、电视、口号等形式,这些传统手段作用有限,而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则可以通过科教文艺活动来进行宣传,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先进文化教育。

二、当前农村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

概而言之,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就是农民合作组织为实践其章程规定的宗旨、目标而有意识地进行自我组织、自我建设、自我发展的活动和过程。在当前我国社会的转型期内,由于相关体制的约束和农村环境的特殊性,对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构成了障碍,也抑制了农民合作组织能力水平的提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合作组织资源普遍短缺导致其社会服务能力不足

农民合作组织资源不足主要表现在资金和人才两个方面。在资金方面,目前许多团体资金难以自筹,致使组织规模狭小,无法正常开展活动。如老年协会,每年费用就包括了值班费、看守费、资助特困及患病老人费、各类水电费、书报费等,一年至少需5000元,而农村老人大多低收入或无收入,因此这类组织不可能靠会费或营业收入生存,而政府目前鼓励个人和企业捐赠的措施有限,使得农民合作组织获得的捐赠量极少。

第二,过度依赖政府导致组织自主能力较差

像老年协会这样势力较大的农民合作组织,会长便通常由退下来的村党支部书记或村长担任,从而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伦为了“政府+农民”的混合体。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许多农村组织官办色彩浓厚,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也抑制了其以独立姿态进入市场和社会。结果许多农村组织只能以政府作为自身的主要业务源,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足够的内动力和创造力,自身独立发展的能力和克服困难的精神更显不足,在面对市场和社会时不能有效地发挥自身的作用。

第三,组织缺乏威信导致其社会影响力不强

农民合作组织存在“合法性危机”,尤其是大部分草根社团的社会影响力有待提高。有学者在湖南省农村调查显示,有76.4%的被访农民对农民合作组织闻所未闻。之所以如此,从农民合作组织自身来看,组织规模狭小,难以满足群众要求是主要原因,再加上一些恶意组织以权谋私、坑蒙拐骗,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对其自然渐行渐远,丧失应有威信。从客观环境而言,首先与农民自身的心理局限有关。由于长期受小农经济思想熏陶,自利性和保守性占据着农民心理,结果使得农民公共意识薄弱,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由此受到制约。其次是历史因素的惯性影响。建国后我国农民曾有过高度组织化时期,但并未给农村社会发展带来积极意义,许多农民对此仍耿耿于怀,认为搞合作组织是开历史倒车,这种误解不利于农民合作组织局面的打开。最后,农村宗族势力也会产生消极作用。宗族势力在农村还广泛存在,这些隐性组织若处理得当,则可能成为农村发展的推动力,反之则会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如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褊袒族人,破坏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合作组织建设的对策

农民合作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是农民合作组织自身健康发展的障碍,而且也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及农民合作组织都要加强认识,在实践中把提升农村组织建设水平作为当务之急。对此笔者以为,当前需要通过四个方面的共同努力而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组织的各方面能力。

第一,加强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宏观引导和微观扶持

在宏观上,政府根据农村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统一发展规划,促进农民合作组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适应,努力避免其各自为政、畸形发展。在此基础上积极强化薄弱环节,促进它们在结构、布局、规模以及总体目标上的合理性和一致性。同时,政府逐渐取消对农民合作组织不必要的行政控制,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原则,使农民合作组织能从自身客观规律出发,以独立姿态面对社会和市场并发挥作用。为此,政府应改革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适当降低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将政府的管理职能从重视“入口”登记逐步转向重视“过程”动态监督、评估和控制。

微观上政府要辅助农民合作组织做好内部管理,具体包括几个方面:首先,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农民合作组织成员的社会责任感,使其明确组织的属性和社会价值,积极树立良好的社会服务意识,努力为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做出贡献;其次,通过强制措施给予组织从业人员以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并积极招募专业的职业工作人员从事社会公益性事业,以优化人员结构;再次,通过定期审查强化组织的自律机制建设,促使其尽快建立内部财务公开和财务监督机制,提高财务透明度,如建立财务审批制度、接受捐赠公示制度等等。农民合作组织自身也应注意对信息和经验的积累和吸收,合理规划发展目标,科学使用有限资源,以更好地发挥在社会公益事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当前政府可在财政支出上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来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诚然,以有限财政来应付规模庞大的农民合作组织必然压力重重,但随着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并逐步向民间放开,国家包揽社会事物的局面将得到根本改变。在此前提下,政府完全可以把原来投向事业单位的经费用来扶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在具体实施中,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展开公平竞争,以使有限资金能落到实处。其次在国家信贷方面,对作用突出的组织给予优惠,并通过多种融资渠道使社会闲散资金向这类组织集中,政府建立融资担保体系,组建担保资金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筹资。同时,还要积极吸引国外组织和机构的资金资助,共同在农村扶贫、社保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完善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制体系既可以规范组织的社会行为,也是组织向前发展的动力。美国的非营利组织能从1950年的约5万个发展到今天的100多万个,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联邦和洲立法所发挥的促进及规制作用。日本在上世纪初就制定法律规定基层的综合农业协会可以从事农业贷款、信用、运送、农业水利设施及老人福利等多项工作,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逐步产生动力,结果其逐步形成政府—农民合作组织—分散的小农户的协作链条,大大加速了劳动农户的现代化进程。因此,当前国家要尽快填补法律盲区,大力制定规范农民合作组织的相关法规,对组织成立的资格认证、注册方式和监督管理做出更为细致、合理的法律规定,并通过这些法律重点界定清楚组织的性质、职能、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使农民合作组织明确自身资格及其与政府、市场的关系。同时,政府还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捐赠免税条例,以提高个人及企事业单位慈善捐赠的积极性,扩大农民合作组织的资金来源。政府自身要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编:《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2]杨团:《“三农”社会保护政策的东亚经验》,《南方周末》,200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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