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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首次为农民养老埋单

2009-11-24

老同志之友 2009年18期
关键词:刘大爷权利义务老太

晋 辉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会议确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大不同在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一个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制度,其基础养老金部分由财政出资,中央和地方财政各分担一部分;凡达到规定年龄,即可领取养老金。

民 政 部:全国一千四百多县市实行老年人生活补贴

◎ 述权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分析了上半年民政工作的落实情况后,表示:目前,已有31个省份相继出台了老年人优待政策,1400多个县市实行了老年人生活补贴,北京、天津、辽宁、上海、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等省份全面建立和实施了高龄老人津贴制度;低收入高龄老人基本生活保障,由低标准、临时性、不确定性走向规范长效的制度保障;面向全体老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也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东、重庆、甘肃等10多个省份实施。

无 锡:民营资本首驻养老业

◎ 苏宁

无锡市内规模最大的多层式老年修养公寓靖海颐养院日前正式开放,共有床位560余张,将根据每位老人的身体状况采用分级护理办法使他们颐养天年。这家以民营资本为投资主体的老年公寓首开该市民资注入养老业先河,突破了公立医院和公办养老院房屋简陋、设施陈旧等硬件条件的缺失,可改善相应医疗救护体系,通过培训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等手段,开拓养老福利事业的新局面。

长春:构建“9073”养老服务体系

◎ 亦殊

长春市近日下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将通过政策优惠及财政补贴,大力发展养老事业,构建90%老人家庭照顾养老、7%老人社区照顾服务养老、3%老人在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的服务体系。

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长春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约为103.64万,到2012年,老年人口将超过134万,老龄化程度为17.8%。

目前,长春市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紧缺等问题日益凸显。长春市全市养老机构共有床位24553张,短缺床位达到6500多张。对此,今后将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建养老机构。并对符合条件的福利性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和新建社区养老日间照料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同时,对选择居家养老的特困低保、重点优抚对象等老人,将补贴从原有的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城乡贫困老人如有支付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各类事故问题,还可申请法律援助。

一问一答

河南郑州读者刘彩霞问:1 8年前,刘大爷的老伴因病去世,从此,刘大爷又当爹又当妈,把儿子抚养成人。儿子结婚后与刘大爷分了家。刘大爷考虑到今后生活需要人帮助,精神上要有所依托,就在68岁的时候经人介绍与许大妈结婚了。可是当儿子知道此事后,不仅跑到父亲家里吵闹,还对许大妈进行谩骂,将其赶出家门。请问刘大爷再婚的权利应否得到法律保护?

如何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

本刊记者答:作为每个成年公民,都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公民为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有选择和谁在一起生活的权利。特别是老年人在丧偶之后,由于子女忙于工作,老人长期一个人在家,难免会感到孤独寂寞。在这种时候,如果老人能找个老伴,相互照顾,应该是件好事,作为子女的应该支持。

老年人要求再婚,找一个自己满意、能共同安度晚年的伴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婚姻法》所给予保护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这里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其他亲属”是指和老年人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亲属。结婚自主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即使是亲生子女也无权干涉和指责。

因此,刘大爷可以要求儿子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对儿子进行教育和劝解。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再反对父亲的婚事,使刘大爷的婚姻自主权得到保护。

继子女是否应当赡养父母

天津西青区读者于女士问:高老太年轻时嫁给齐某,齐某有一个与前妻白某所生两岁的儿子齐亮。高老太把他当成亲生儿子一样疼爱,一把屎一把尿把齐亮拉扯大。2004年,齐某因病去世,年迈的高老太失去了丈夫,没有收入,生活相当困难。她想向曾经抚育过多年的齐亮要些生活费,但齐亮认为自己不是高老太的亲生子女,不肯赡养高老太,请问齐亮对高老太有赡养义务吗?

本刊记者答:高老太与齐亮的关系,在法律上称为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被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即使已经对亲生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其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仍不能解除。因此,高老太有权要求其继子齐亮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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