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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管得了这张大嘴

2009-10-24

晚报文萃·开心版 2009年2期
关键词:谢晋隐私权明星

张 蕾

大嘴爆料谢晋生前“私生活”

谢晋导演逝世后不久,宋祖德因将“毒嘴”指向一代电影大师而招致众怒。至今,宋祖德的新浪博客上还挂着两篇博文:《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和《谢老和刘大妈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

对于谢老的死,宋祖德称其死于嫖娼,更称谢老和刘晓庆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虞庆,早已成年,约21虚岁,一直被谢老和刘晓庆通过种种关系,化名安置在海外,至今过着不明世事、不能自理的生活。文章说得有鼻子有眼儿。文中还称,谢老私生活一直很糜烂,喝酒玩女人早就伤了身等等。

谢晋遗孀准备状告宋祖德

由于口出“妄言”,宋大嘴引发众怒。谢晋遗孀徐大雯在办完谢老的后事后,已委托上影集团和上海市电影协会与律师一起,以诽谤公民名誉为由,准备状告宋祖德。

此外,针对宋祖德的行为,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导演协会、中国电影表演学会决定积极声援上海电影界关于保护谢晋导演声誉的举动,并发表了声明。在声明中,四大协会认为“宋祖德为达到炒作自己的目的,屡屡采取污蔑、诽谤等手段损毁包括谢晋导演在内的我国诸多文艺界人士的良好声誉与形象,并对他们和亲属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为此,四大协会号召各地方协会、学会和所有会员,呼吁所有中国电影人,慎重对待乃至拒绝与宋祖德的影视合作。

面对众怒大嘴继续放言

然而面对外界的舆论声讨,宋祖德却表现得乐此不疲。“毒”完死去的人,更不忘去“咒”活着的人。几天前,宋大嘴又写了一篇博文,称担心冯小刚的身体。该篇文章的标题是《冯小刚心脏病什么时候死?》文章里说,经过命理分析,都说此人(指冯导)心脏不好,有可能今明两年就要出事,如果不注意休息,如果不节制房事,可能活不过2009年农历9月份。

宋祖德还“奉劝”冯小刚,电影要拍,钱要挣,别为了豪宅、女人,拼了老命,既然余日不多,就身体力行多做点公益事业,让有限的生命活出厚度来!

有网友评论说,估计冯导看见的话,没病也得气出病来。

2008年11月23日,李嘉欣与富家公子许晋亨在许家豪宅举行盛大婚礼。然而就在李嘉欣大婚前夕,宋祖德又将脏水泼向了这对新人。其在博客上称,李嘉欣的男人许晋亨是个性虐待狂,并称二人结婚只是举行婚礼走过场而已,不会真正去注册登记。李嘉欣跟许晋亨在一起,只是权宜之计,为了挽回她投资房产、股票等等的巨大损失……

娱乐圈几乎无人逃过大嘴

“伊能静喜欢玩处男,魔爪伸向了‘好男儿蒲巴甲和宋小波…‘李小龙原是双性恋,死于一时纵欲过度”“谭咏麟疑妻出轨下杀手,大老婆走投无路当尼姑!”“谢贤女友怀上谢霆锋的孩子”“刘翔退赛是因为害怕罗伯斯假装受伤”“奥运期间最贱的女人——郎平”“陈晓旭没有死,畏罪潜逃澳洲”“刘亦菲是变性人”……多年来,张国荣、张柏芝、谢霆锋、黄家驹、周迅、郭德纲等娱乐界明星,几乎无人能逃过宋祖德这张“毒嘴”,他甚至将目标发展到了体育界,就连姚明也未能幸免。

然而,从宋祖德这张大嘴里说出来的“预言”有的后来确实被应验:如李湘离婚,黄圣依周星驰决裂,张柏芝拍过不伦照,王菲女儿兔唇等。但更多的至今没有证实,有的更像是漫天胡扯。

宋祖德很在乎维自己的权

宋祖德不是不懂法,而且似乎维权意识还很强。在其博客里,宋祖德多次发表诸如“严正声明”“严厉声明…‘律师函”等文件。甚至因“个别媒体不负责任报道祖德的私生活,用‘宋祖德的前妻‘宋祖德的女儿‘宋祖德的前女友等词语……”而“发怒”。

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司长任谦在“2008年影视产业发展论坛暨电视节目推介会”上发言,点名批评宋祖德对谢晋导演进行诽谤一事,称其为“害群之马”,并表示“必须要清除出去”,因而宋祖德向其发出律师函,称其侮辱了他的人品,侵犯了他的名誉。针对谢晋一事,宋祖德更是在其博文中“要求所谓的四大协会和谢老太向祖德深深鞠躬,以示道歉!”

这张大嘴有没有侵犯名誉权?

针对宋祖德这种言行的性质,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民法学教授李显东认为,从民事侵权的角度看,如果这些带有对他人人格贬低性质的言论拿不出证据,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将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李显东教授表示,在谢晋一事中,如果宋祖德拿不出证据来,至少构成民法上的名誉侵权。而名誉侵权严重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构成犯罪。

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祁咏欣也表示,名誉侵权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祁咏欣也表示,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属于刑事自诉的范畴,一般受害人告诉的才处理,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主动追究刑事责任。

这张大嘴有没有侵犯隐私权?

宋祖德曾在一篇博文中标榜其行为的“公益性”,文中称:“自从祖德与刘信达在香港组建的德达侦探事务所开展业务以来,通过多种途径,掌握了大量当红的诸多明星名人的见不得人的侧面或背景资料,祖德将视这些人在公众场合的表现而决定披露的程度。如果他们能稍加敛束,祖德将高抬贵手,放他一马,如果他们置榜样的力量于不顾,将社会责任抛在脑后,放荡、吸毒、撒野、乱伦、甚至像臧天朔这样涉黑,肆意妄为,愚弄大众,祖德一定予以剥皮抽筋,让他们的丑陋的内核暴露无遗。”此外,宋祖德还多次在自己的新浪博文中用大字高调宣称“本人对本篇文章负一切法律负责”,似乎真的因掌握着充分证据而信心十足。但是换个角度说,即便宋祖德掌握的“资料”是真实的,那么他有没有拿出来肆意披露的权利?

对此李显东教授认为,即使他说的是真实的,如果本人不愿意把这些内容公开出去,社会也不需要他来公开,这就很可能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对于“明星无隐私”的说法李显东这样认为。如果说讨论讨论明星的收入并不构成隐私权的侵犯。但如果是讨论谁和谁上床,即便是明星也是不应该的。原则上,判断是否属于明星的隐私权保护的范畴,要看是否和公众利益有关。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章峥则认为,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星的隐私权保护相对于普通人来说一般标准会放宽。因此对于明星正常的个人生活的披露,一般不应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但如果带有恶意的,甚至具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质的,那么就应当构成侵权。但是,上面的一切权利都需要当事人自己来主张!

(摘自《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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