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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农业产业化途径: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视角的分析

2009-10-14廉高波李英东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农民专业合作社

廉高波 李英东

摘要:通过运用文献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视角探讨剩余劳动力的农业产业化途径。研究表明,虽然城镇化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方向,但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的大量农民工失业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更加困难,农业产业化将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基本途径。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性决定了其是适合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组织载体。

关键词:剩余劳动力转移;农业产业化;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09)05-0066-04

一、问题的提出

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而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在二元结构消解中实现的,二者是互为前提、相伴并互动的过程。我国剩余劳动力人数众多,人均农业资源占有量相对不足,随着可耕地资源数量的减少,剩余劳动力亟待转移。当前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失业农民工的数额急剧增长,大量返乡的失业农民工使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更显突出。

美国经济学家托达罗(M.P.Todaro)在1970年发表的《人口流动、失业和发展:两部门的分析》中所创立的“托达罗模型”表明: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消除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结构,不是依靠农村人口不断流入城市,而是如何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活条件,使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不断缩小,最终实现二元性的完全消失。这就要求通过大力发展农业自身,完善农村状况,改变将城镇化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惟一途径,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消化,从而达到有效转移的目的。“托达罗模型”逐渐为学术界接受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不再被单纯视为一个“迁徙”问题,而是如何有效地将农业剩余劳动力用于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即在不转移场地的前提下实现就业并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改善农村状况,实现农村与城市的均衡,最终使工农差别、城乡差别逐渐缩小,二元结构逐渐消失。

如何实现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并使之达到改造传统农业的目的呢?发展经济学的奠基人张培刚提出了农业国的根本出路在于工业化,强调中国在进一步工业化过程中乡镇企业发展对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意义。事实上,农村工业化既能提高农民收入以增加对城市工业品的吸收,从而扩大城市就业,又能在农村工业化过程中因分工发展与产业链条拓展而吸收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业,这就需要通过大力发展农业产业组织予以实现。

二、合作社: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流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

农业产业组织如果按照农业产业一体化链条中各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农户等)联结的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市场买卖型,即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通过市场买卖发生联系,是农业一体化的雏形;契约型,即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通过签订契约建立协作关系。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需要与农户签订合同,对农户生产给予扶持和提供各种服务,并以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农户根据契约规定进行农业生产,为企业提供农产品,是农业产业一体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即“公司+农户”模式;共同资产型,农户之间以产权为纽带,通过组织合作社,结成利益相关的共同体,是农业产业组织中的高级模式。

作为一种农业产业组织,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主流的组织形式,例如法国由合作社收购的牛奶占50%,谷物占71%。其食品出口中,通过合作社出口的谷物占45%,鲜果占80%,肉类占35%,家禽占40%。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向市场提供的米面占市场供应量的95%,水果占80%,家禽占80%,畜产品占51%。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所能起到的作用是,通过农户以组织的方式专注某一农业领域的生产或销售环节,增加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使农民在农产品市场这一通常是单边垄断的市场内获得与从事供应、加工、仓储、运销的厂商可抗衡的谈判地位。同时,这一组织形式能够使生产要素不受所有制、区域和行业界限限制,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内流动和重组,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实施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和社会化生产,做大做强区域主导产业,从而增强其竞争能力。

发展农业产业化,可以在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并加快农业发展步伐的情况下,优化农村经济结构,从而创造更多劳动岗位,使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具备了农业经济结构条件,通过西方发达国家几十年的实践,合作社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组织管理原则,其运行规范,治理结构完整,已成为消化、分解、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主要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

三、合作社的组织特性决定了其是适合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组织载体

(一)合作社是农业剩余劳动力与市场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传统农业中,每一个从事家庭经营的个体农户,也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的生产和消费单位,农用物品的供应和农产品的加工消费环节还没有与农业生产环节相分离,从生产到消费,中间也不发生任何交易费用。随着工农业和城乡分工的扩大,农用物品供应、农产品加工仓储及运销环节与农业生产环节相分离,从事供应、加工、仓储、运销的厂商通常表现为少数群体,他们之间易于进行勾结或达成默契,对市场价格进行垄断操纵,在此前提下,合作社的建立和存在则成为农户谋求市场力量均衡的结果。正如科斯(Coase)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家关于经济组织的逻辑思路:人们需要通过某种“选择”来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以谋求交易净收益最大化。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必须选择恰当的制度安排,合作社即是选择的结果。合作社是农户以自愿、互助为前提联结起来的一种组织,不仅可以专门从事某一农业产品的生产,也可以进入其他供应、加工、仓储、运销等原为少数厂商控制的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环节,而这又恰好是农业产业化的表现形式。在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业劳动力动态地在经济空间和自然空间中配置,使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例如美国北达科他州通心粉种植合作社与南达科他州大豆加工合作社成立时分别为当地创造了300个和70个工作岗位,在接受一项调查中的2 896个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在2005年提供的就业岗位约为125 000个。美国新一代合作社通过加工处理环节不断增加就业,稳定和提高了地区人口总量,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实现了就地转移或转化。如美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新一代合作社发展状况良好的Eddg和Fostel,1990—2000年人口流失率为5%,而同期新一代合作社发展较差的农村地区的人口流失率为11%。

(二)合作社是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的制度安排,符合农业劳动力的流动需求

按照科斯关于交易成本的理论,经济组织的存在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组织内部交易替代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在分散经营的前提下,每个农户单独进入市场购买农业生产要素,

销售农产品,为此需花费大量时间寻找市场信息,寻找合适的交易对象,其在流通环节付出的交易费用和运销成本的增加成为农户进行生产经营的障碍,由此导致部分农户抛弃对农业生产的经营,从而使自己成为剩余劳动力。而合作社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其主要的效果和目的便是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尤其是营销合作社,更能体现社员通过集体行动达到降低成本的效果。如瑞典农民肉类销售协会(Scan)是一个传统类型的合作社,是瑞典肉类合作社的主要代表,它由5个地方分会组成,到1996年,协会拥有14个屠宰厂,12个加工企业,5个地方分会,共有6 000名雇员,吸收了6.7万名会员,其猪肉销售量占瑞典的82%。相对于农户的分散经营,合作社更容易获得市场交易信息,从而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并有利于减少分散农户交易所面对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提高交易效率,有利于社员获得规模效益。

(三)合作社的特定原则有利于农业劳动力以该种组织形式自觉、互助、自动结合

合作社的特定原则决定了农户既可因合作社的组织化成本低廉而容易形成组织,又可使农户因易达到提高农业产业效率之目的而具有较强烈的组织化意愿,同时合作社的特定原则也决定了它本身是一个符合农业产业化要求的农业经济组织。按照国际合作联盟1995年对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乃是社员共同所有及民主管理的企业体,也是社员为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之需求与欲望而自愿结合之自治团体。国际合作联盟还规定了合作社的七项原则,即①自愿与公开的社员制;②社员的民主管理;③社员的经济参与;④自治与自立;⑤教育、训练与宣传;⑥社间合作;⑦关心社区。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它区别于公司等其他的企业体。合作社是社员的企业,它是由成员同时也是惠顾者拥有和控制的企业,即合作社的社员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又是顾客,这也是合作社与其他企业体有显著区别的一个组织特性。这一特性的形成与合作社最初创立的成因是分不开的,其是弱势劳动者为获取一定的市场地位而彼此联合形成的。但获取市场地位并不是其形成的惟一目的,实现经济上的互助也是弱势劳动者联合的成因,这就决定了合作社与以营利为惟一目的的其他企业体有着质的区别,即作为劳动者的联合,追求平等。虽然合作社的社员也必须向合作社缴纳股金,从而取得社员资格,但随着股金的交纳,社员资格一经取得就一律平等,不再受制于股金的出资额,合作社事务是由社员平等决定,社员人格的自由决定了社员可以自由退社。另外,相对于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常态,农业劳动力成为合作社的社员从心态上也要胜于成为雇工,合作社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也更符合农业劳动力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思维与生活惯性。合作社作为“成员雇主自愿拥有和控制,在保本和非营利的基础上由他们自己为自己经营的企业”(美国威士康星大学合作社研究中心的定义),社员集所有者、雇员、管理者、顾客等角色于一身,即使是社员在与合作社交易时,也是为了社员利益的最大化。合作社的重大决策由社员出席社员大会投票作出决定。合作社经营管理事务的执行和监督,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代表社员行使职权,理事会聘请经理负责合作社日常生产经营事务的管理。社员大会的议事规则采取每个社员“一人一票”制,使社员拥有平等的民主决策权,更能体现合作社的社员所有、社员控制、社员受益原则。

四、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失业农民工再就业的基本途径

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目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整体上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但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在形式上逐步趋于规范,数量与质量也逐年提高,部分省市,尤其是浙江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更是取得较好的成效。

徐旭初、黄胜忠对1995年以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组织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各个产业。在37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从事种植业的占57%,从事畜牧业的占18.3%,从事林业的占11%,从事渔业的占11%,从事服务业和加工业的各占1.3%。在经营服务的内容上,有80.6%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运销服务,79.3%的合作社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57.3%的合作社提供购买服务,40.6%的合作社从事共同生产业务,39.0%的合作社从事加工业务,21.5%的合作社提供仓储服务,8.1%的合作社提供农机服务,7.8%的合作社提供其他服务。调查表明,浙江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吸收农业劳动力的数量上也是较为可观的,如丽水市的碧湖绿源泉长豇豆合作社,最初成立于2000年6月,到2008年,合作社社员即达320人,年营销蔬菜量达3.8万吨,销售额达4 200万元。由此可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完善产业化经营机制,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就业方面已经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近期以来,大量失业农民工返乡,使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或转化问题显得尤为迫切。尽管城镇化仍然是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方向,但应看到,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基本途径,农业产业化的过程是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的过程,也是对农业内部组织进行改革和创新的过程,该过程的实质就在于使长期沉淀在手工劳动和低效益传统农业中的剩余劳动力得到有效的转移和吸收,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这一进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廉高波.当代中国农村经济组织体系研究[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8: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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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占俊英,方齐英.中国农村走势——农业产业组织及技术进步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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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玻,陈阿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组织特征、优势及绩效[J].农业经济问题,2007,(11):99-103.

[责任编辑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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