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改革
2009-09-25陈学权
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2009年4期
关键词:改革
[摘 要]培养复合型、实务型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是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但是,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与实现培养目标的要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有必要从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科目、招生制度、课程体系设置、师资力量建设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关键词]法律硕士 学位教育 培养目标 改革
[中图分类号] G64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843(2009)04-0035-03
[作者简介]陈学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029)
自1996年试办法律硕士教育迄今,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为国家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在当前新的形势下,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在厘清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目标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就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略陈己见。
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
明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发现和解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问题的出发点。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尽管在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教学中还存在着一些模糊乃至不同的认识,但是只要我们认真考察和审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主管部门的系列相关文件,就不难明白主管部门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初衷。
1995年5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查通过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将法律硕士的定义和培养目标表述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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