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9-09-22赵斌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13期
关键词:企业
赵 斌
摘要:依据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效果,总结民族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面临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完善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从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3-00048-02
1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效果
1.1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方面:
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③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农业特产税方面:
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收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3)耕地占用税方面:
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点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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