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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趋势下国际法的新发展

2009-09-18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2期
关键词:国际法争议全球化

徐 超

摘要在全球化趋势下,国际法至少在四个方面有了新的发展,即实体内容的扩大化;争端解决的司法化;立法程序的民主化;以及基本价值的多元化。

关键词全球化国际法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DF90文献标识码:A

全球化是当前国际社会一个热点话题。尽管人们对什么是全球化各有不同的看法,但毫无疑问的是,世界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加速度递增,人员、货物、资金、技术的流动越来越频繁,跨国公司的“生产线”、“营销网”等与国家的“边境线”发生着越来越密集的“交织”,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NGOs)出现并活跃在国际舞台上,政府间组织会议的议题也越来越广泛。

一、国际法实体内容的扩大化

传统上,国际法一般只涉及国家间的公共事务,比如领土关系、外交关系、军事关系等问题。在全球化大势下,国际法的范围已不仅仅囿于上述领域。传统上届于国内公法调整的事务逐渐“国际化”,开始受国际法的调整,这点在人权领域和经济规制方而表现得尤为明显。

国际法范围扩及传统的国内公共事务的另一明证体现在经济活动的规制方面。作为战后国际经济体制三大支柱之一的关贸总协定(GATT,其功能在于协调或统一国家对货物贸易的规制行为。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总协定,其调整范围也大幅扩展。

国际法范围扩大的另一表现是大量商事或民事条约的出现,比如1978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从这些公约主体部分的内容来看,它们直接调整的不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缔约国私人主体和另一缔约国私人主体之间的关系。

总之,除了国际法的“个人化”动向外,从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到处理“百姓”的日常事务,国际法还在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增强了对各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努力协调各国对涉外经贸活动的规制;试图为各国市民社会的存在与运行提供划一的规则。与传统国际法不同,上述新领域的国际法规范具有以下几点特征:其一,这些规范的最终目的是要对国家机关与私人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私人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发挥作用或产生影响,它们关注的是私人主体的宪法性权利,或者是传统上属于国内行政法、社会法或民商法管辖的事项;其二,在那些需通过“转化”来实施国际法的国家,一般会有一项国内立法与上述国际法规范相配合,以使后者在内国得以顺利实施;其三,这些规范的最终落实也需要国内司法程序作为最后保障加以配合。

二、国际法争端解决的司法化

国际法的“法律性”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人们质疑国际法的性质,通常基于两方面的理由:一方面,国际上没有相关的司法机构对国际法争议行使强制管辖权;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也没有设置警察或暴力机关来强制执行对国家课加义务的判决或裁决。

尽管从总体上讲,这种情形并未发生根本的转变,但是晚近以来,在若干特殊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比如,(1)“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对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行使管辖权的要件之一就是要当事国事先同意接受管辖,这与国际法院的做法相似。(2)在人权条约领域的实践中,如果国家违反条约义务,遭受损害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条约机构提出申诉,或者向国际司法机构提起诉讼通常,条约机构或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是任意性的。(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尽管它只是争端当事国可以选择的四种争议解决方式之一,但在一定条件成熟时,该法庭可以对船舶及船员扣押方面的争议行使强制性管辖权。(4)WTO争端解决机制也是强有力的证据。

三、国际法立法程序的民主化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事务。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国际社会尚无民主可言。二战结束以后,国家数量增多,新兴国家为主权和公正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斗争。由国家组成的全球社会发展成熟。

在加强国际立法程序的民主化方面主要有两点建议:一是加强非政府行动者,特别是各种非政府组织(NGOs)在国际决策中的作用;二是国际机构司法程序的开放性与透明度的问题。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国际司法机构倾向于接受各种来源的“法庭之友”提供的意见或建议。在谈及国际法院的这种现象时,Shehon教授说:“国际法院的判决不只影响到争端当事国的权利义务,它们还越来越多地影响到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正义要求代表公众利益的有机会向法庭呈递它们的信息和观点,这种参与加强了‘对一切的义务观,并且能够强化法院的角色,促进国际法的长远发展。”

四、国际法基本价值的多元化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现代国际法的开端。自那以后,主权至上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组织原则。但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全球化带来了许多新的变革。一方面,尽管全球福利有所增加,但由于多国公司或跨国公司的发展以及生产的国际化。贸易与生产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另一方面,我们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环境的恶化、人口爆炸、难民潮、跨国犯罪、全球恐怖活动等等。

实际上,在国际社会,主权国家仍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非国家行动者仍受制于内国法律与政策,或者它们的活动受国家间条约的保障。在法律意义上,主权仍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石。毋庸置疑,在保护自身利益方面,主权仍是国家的“最后的救命稻草”。任何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对主权的诉求,只要看一看美国对下投资争议诉讼的反应就足矣。刚刚迈入新世纪的门槛,“9·11恐怖主义事件”、“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的爆发便对国际法律秩序提出了严重挑战,但不应否认,现代国际法的任务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发展,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这一目的决定了国际和谐安定秩序的维护恰恰需要国际法的不断完善,而面对挑战,如何完善国际法的实施机制和强化国际法的规范效力,将是国际社会必然关注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粱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3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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