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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为友担保妻子是否连带担责

2009-09-07

农家科技 2009年7期
关键词:张平李华信用社

案情:张平与李华系多年的好朋友关系,李华在津市建材城从事装饰材料经营。生意一直都比较好。2007年初,为扩大经营规模,就找到在津市某中学任教的张平,要求其出面担保。向津市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张平碍于情面。未予妻子朱凡商量便予答应,并在连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事后,张平也不敢将该事告知妻子,只是多次催促李华尽快还款,2008年底,因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及其它原因,李华生意一落千丈。李华低价处理货物后携款外出。现不知所踪。因到期后该款分文未还,信用社具状起诉,要求张平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就朱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作为的妻子朱凡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因该债务担保明显超过日常家庭生活的范畴,相关债务也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加之。现借款人信用社没有证据证明朱凡对丈夫提供担保一事是明知的、认可的,故无权要求朱凡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分析:首先。从夫妻共同债务来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即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张平为朋友贷款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其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张平个人自行承担,配偶朱凡不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从举证责任来看。债务在法理认定为负资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夫或妻与第三人的合约行为超出夫妻日常生活代理权限而产生债务或可能产生债务的,其合约行为亦必须征得夫妻另一方的认可。就保证担保事项已征得朱凡认可。债权人信用社有责任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现信用社对此不能提交证据,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后,从信用社审慎义务来看。依据《贷款通则》,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保证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尽到审慎义务,即应当对成年保证人张平的婚姻状况、该保证是否征得朱凡同意及张平夫妻间是否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等情况予以核实,因信用社的疏忽或是制度上的缺陷,没有真正落实,因此,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田凌

不知情买赃车可免除刑责吗

案情:鞠田想买私家车,但手头积蓄不多而未买,2008年10月的一天,鞠田遇到两位外地人称在本地的生意不好,准备到其他城市发展,手头有辆很新的二手车要急卖。手续齐全。二手车有档次,只跑了几千公里,外观很新。10万多元才能买的新车,鞠田砍价后4万元就买下了。捡了个大便宜才高兴了一个多月。却未想到,警方顺藤摸反应找到了鞠田。原来,卖车人是偷车贼,所提供的手续均系仿造。2009年1月,法院以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鞠田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庭审中。鞠田不断辩解:自己不知是赃车,是善意取得。不应构成犯罪。小区前来旁听的邻居也觉得,鞠田为人老竞。自己没偷,不知情买辆二手车难道不可免除刑现吗?

说法:《物权法》第106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运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这一规定告诉人们。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运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可依法取得所有权。

那么,鞠田所买汽车是否如其所说是善意取得呢?首先,外地人所卖二手车系偷盗犯罪所得,无权处分转让。其次,以一般思维判断,外地人所卖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第三,鞠田购买二手汽车,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四,《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机动车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效果中心进行。鞠田未在批准的交易市场购买,违反了法律规定。由此可见,鞠田买车不属于善意取得。

那么,不知道所买二手车系赃车是否可以免除刑责?《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表面看来,《刑法》确实规定构成犯罪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明知。但对于是否“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涉及的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鞠田购买二手车,贪图便宜没查明来源。未仔细查验证照的真实性。而且从新旧程度就可判断所购汽车价格,却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所以。即使鞠田辩称自己不明知,但依法属于应当知道该车可能是盗抢赃物,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友情提醒:多档次、多品种、多价位,二手车具较大选择空间,带来了二手车交易日趋红火。鞠田的教训再次提醒人们,在选购二手车时,一定要谨慎细致,小心陷阱,依法购买,切不可因一味贪图便宜而违法犯罪。

224200江苏省东台市市政府大楼10楼依法治市办公室单国发

电话:0515-8588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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