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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的失当与规范

2009-09-02吴蜀红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9年4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学位声明

吴蜀红

摘要在我国近年发生的一系列的“学位论文侵权案”的判决的基础上,分析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的内容,对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的制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学位论文著作权授权声明

自2007年底至今,全国有千余名硕士、博士先后提起诉讼,状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万方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以下称CNKI)两大商业数据库公司侵犯其学位论文的著作权,被称为“博、硕学位论文系列侵权案”。

相关法院对其中的大部分案件已做出判决,根据学位论文的不同授权情况,出现了三种判决结果:原告已授权授予学位的学校使用涉案学位论文,被告公司又通过转授权方式获得将该论文收入论文库的权利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授权授予学位的学校使用涉案学位论文,但学校授权给了被告公司的,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进行赔偿;原告没有授权授予学位的学校使用涉案学位论文,学校也未将该文授权给被告公司的,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进行赔偿。博、硕士与其学位授予学校签署的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是判决的主要依据之一,它是原告是否授权授予学位的学校使用涉案学位论文的关键证据。

博、硕学位论文系列侵权案折射出当前我国博、硕学位论文授权的复杂情形,本文拟就博、硕士与学位授予学校就学位论文的授权情况进行分析,重点考察我国高校特别是涉案高校的授权声明,以期规范相关行为与内容,促进博、硕学位论文的利用。

1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的解读

2000年以后,我国学位授予单位逐步要求拟申请硕、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提交学位论文时附加版权使用授权声明(有的称为“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论文使用授权说明”等),尽管名称不同,实质都是版权使用授权协议,均是学位授予单位拟定的格式条款,硕、博士签名确认,通常作为版权页的内容与论文正文装订在一起。

通过系列侵权案的相关判决,我们发现有部分学校2002年之后仍没有与硕、博士签订版权使用授权声明或者声明没有与论文统一装订,导致无法作为证据提交,但是学校却同意第三方将其所拥有的全部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通过网络进行交流传播,北京体育大学、武汉大学、郑州大学、中山大学、华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等都存在此类情形,为侵权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基于系列侵权案的判决,我们认为协议模式是解决学位论文授权的有效途径,关键是如何规范操作方式与协议内容。

作者通过访问校园网查看各高校的学位论文获取使用授权声明文本并结合判决书,抽取了43家高校的授权声明进行解读:

通过表1,可以看出我国高校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内容雷同,文字表述非常接近,都存在着一定的规则缺失,说明借鉴的因素很大。对这些声明进行分析,可以发现:

1.1各授权声明对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不一致。

使用授权声明的签署意味着学位授予学校对著作权人的尊重与保护,因为从法律上该声明可解释为是作者与学校订立的《作品使用权许可合同》,该合同的订立说明学位论文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因此声明中很少有学位论文归属的明确的具体规定。但也有少数声明作了规定,如南开大学明确规定作者为著作权人;哈尔滨工程大学规定“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属于哈尔滨工程大学。”;北京邮电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规定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于大学。但根据系列案的判决,法院均认为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如果学校为论文的著作权人,完全可以自由处置各项权利而无须经过其他主体许可,就没必要签署所谓的“授权使用声明”。我们认为,声明中不需包含学位论文归属的明确具体规定,学校对学位论文版权归属的规定属于学位论文的管理规定,应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方便涉及学位论文利用的各方明确判断著作权人。

1.2授权声明内容简单、模糊,缺失选择性条款和付酬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授权声明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是重要的法律文书。但遗憾的是,在调查中发现,我国高校的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大多内容相似,寥寥数语,没有一份声明超过200个字,许多不足100个字,不仅内容简单而且非常模糊。许多声明规定“授权学校将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但究竟是何种数据库,声明中并未明确。一些声明规定“同意学校用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从法律上而言,不同的方式就是任何方式,存在约定不明、无法形成统一认识等缺陷。也有声明规定“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于大学”,“知识产权单位”这种不严谨的法律语言容易引发歧义。系列侵权案的发生说明利益方对授权声明内容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客观反映了许多授权声明内容的模糊性和随意性。而缺失选择性条款和付酬内容是对作者权益的漠视,存在显失公平的可能,致使授权声明无法体现作者真实意思等缺陷,易导致侵权纠纷。

1.3部分授权声明缺失学位论文缴送的规定。

我国198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国务院学位办于1983、1984和1986年发文要求将已通过答辩的全部博硕士学位论文按类别缴送。但一些单位对文件的执行不坚决,调查中有17家学位授予单位声明中不包含该规定,比例为40%。由于系列侵权案的发生与学位论文缴送存在必然的关联,因此有必要规范学位论文缴送制度,使各方主体对这一制度形成统一认识,建立风险预见机制。

1.4授权声明中关于学校利用学位论文开展服务的规定有待完善。

所有声明均要求作者提交论文,授权学校利用学位论文开展服务,授权学校公布学位论文的内容,大部分声明均含有“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的规定。可见,高校非常注重本单位对学位论文资源的收藏和服务。但声明中均未规定为存在馆际合作关系的用户提供文献传递服务和交换服务时的授权,虽然一些单位如南京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在相关的学位论文保存、管理规定中涵盖了该内容,但在系列案判决中,各单位的学位论文保存、管理规定并没有直接作为判决依据。但是“高校图书馆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构成了对学位论文的发表和发行”,存在引发争议的隐患。此外,大部分声明中未涉及学校对论文进行商业化电子利用的规定,而这才是最有可能引发纠纷的环节。

1.5授权声明有关转授权内容差异非常大。

东南大学、河海大学、苏州大学、石家庄铁道学

院等学校的授权声明中明显包含了转授权,但大部分声明中并未明示学校拥有转授权,而仅规定“授权学校将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或“学校可以公布该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在系列案中,法院基于“目的说”,认为类似声明因未对学校发表、传播论文的方式予以限制,应解释为著作权人并未禁止学校行使转授权。从判决结果看,凡是签署了论文使用授权声明的作者,法院都认为学校有转授权。虽然有学者对法院的扩张解释提出异议,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顺德认为,类似中国农业大学的授权声明按照著作权角度来讲顶多就是发表权,整个论文的著作权并没有转授给学校。但无论是北京海淀法院还是北京朝阳法院都做出了一致的审理。

2对规范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的建议

由于我国高校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的签署、内容存在种种问题,直接导致了系列侵权案的发生。笔者以为,要从制度上防范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必须严格规范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

2.1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制订的原则

2.1.1促进学位论文的广泛利用与资源共享。

博、硕士学位论文是重要信息资源,本着促进科学进步、资源共建共享、服务社会的原则,整个社会应积极鼓励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保障学位论文资源电子化的新型服务形式,系列侵权案中,法院对授权声明的解释采用了“目的说”,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2.1.2学位授予单位制定自己的学位论文开发利用版权政策。

这是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办学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社会的现实需求。各学位授予单位应专门制定学位论文版权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详细规定论文的权利归属、提交保存、开发服务等内容。各高校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将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的制订置于整个学位论文开发利用版权政策之下进行考量。

2.1.3尊重著作权入的利益,提供选择机制与付酬规则。

目前学位论文授权声明的制订注重保护学位授予单位的权益,哈尔滨工程大学明确表示“为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在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增加“学位论文授权使用声明”,而对博、硕士权益保护不够,存在隐性强制,这直接导致了群体性的学位论文系列侵权案的发生。由于学位授予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是它提供的格式条款,因此必须给予著作权人多种可选择性条款,允许著作权人选择论文的公开方式、利用模式、传播范围、期限、报酬等,保证声明内容是著作权人真实意思表示,从而有效解决版权问题。否则,即使签署了授权声明,也会发生侵权纠纷。

2.2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应包含的内容

各高校应要求硕、博士签署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作为论文的组成部分与论文正文装订一起,在提交时必须由专人检查,以免遗漏。此外,学位论文的管理规定应该在学生学习期间广泛宣传,组织研究生学习、讨论授权声明内容,不断吸收学生意见,保证研究生签署声明时能心中有数,而不会发生系列案中毕业于中国农业大学的刘美丽博士当庭陈述的情形,她表示:签署《声明》时,学校只说是为了图书馆保留学生毕业论文的一个文本,至于《声明》的具体内容,她根本没有可能仔细看清楚。为了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同时在声明内容上应做到:

2.2.1规定学位论文缴送制度。

可采用一些声明中类似“授权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规定,类似东南大学声明中规定论文缴送具体单位及其具体授权内容的做法。缴送规则的完善能使利益各方遵循授权协议利用学位论文。

2.2.2学校利用学位论文开展服务的规定应有重点。

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学位论文在学校内部、或者根据对方要求在学校之间为研究人员、教师和学生学习研究而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受著作权的控制,一般不会引起版权纠纷。因此,相关内容规定应尽量简单,对于特殊情况,可以应作者请求,提供保护期,应明确获得为存在校际合作关系的用户提供文献传递服务和交换服务的授权。学位论文数字化后的使用会产生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出版权的问题,声明中对权利归属需明确约定,如果涉及到商业性使用,应规定报酬支付。

2.2.3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的重点应是转授权部分。

这是促进学位论文的广泛利用与资源共享的要求,也是最容易引发著作权纠纷的环节。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因此将学位论文提供给商业性的数据库或数字出版商,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同时鉴于授权声明是格式条款,依据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定,当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因此授权内容必须具体、明确。鉴于法律规定,学校在转授权问题上可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两种措施,一是充当中介者的角色,通过制定相关版权政策,鼓励或要求作者与学位论文开发机构签订授权协议。目前,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都采用该做法。二是直接规定转授权内容。这要求转授权内容明确,详细规定是否允许学校将学位论文转授权给第三方进行利用的权利。

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声明中应为著作权人提供多种选择,包括转授权的范围、方式、期限,当授权给具体开发机构时,必须明确是否是专有的转授权以及使用方式,此外必须包含报酬支付的规定。

2.2.4建立基于时限性和区域性的强制公开制度。

这是促进学位论文的广泛利用与资源共享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大多数欧美高校的普遍做法。我国大部分高校都采用了这一制度,很多高校声明中都规定“学校可以公布该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是由于内容模糊,在系列侵权案中被法院解读为学校享有处置论文的权利,使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授权声明应提供多种选择让著作权人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设置公开期限;选择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允许著作权人通过书面申请提出特殊要求。

3结束语

“博、硕学位论文系列侵权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司法考察的角度,帮助我们规范各学位授予单位论文版权授权声明的制订,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学位论文的著作权问题,从而促进学位论文的传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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