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舆论监督的生命力
2009-08-31任耀祥
新闻前哨 2009年8期
关键词:法律
任耀祥
近年来,随着一篇篇批评性文章见诸报端和一篇篇揭露性报道在广播电视中播出,一场场新闻官司也随之发生,其中,媒体成为败诉者的为数不少。这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并寻求一些对策。
在众多的新闻官司中,媒体当被告一般是被控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媒体为自己辩护的理由往往是:舆论监督乃《宪法》赋予的权利。因为《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第40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这里的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被引申到新闻传播活动中就成了人们常说的“舆论监督”。
新闻名誉官司中媒体常常败诉,是因为这类官司往往是在民事诉讼的普通层面上进行的。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受到民法的明确保护。但是,媒体所表达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公民的监督权还仅仅停留在《宪法》上。媒体的宪法权利在现实中成了一种不完整的权利。对于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任何规范,对以保护名誉权为由、实为抵制舆论监督的行为无法予以制裁;除此之外,诸如采访权、报道权这些进行新闻传播活动亟需具备的权利尚未进入法律领域,目前只是当做一种习惯权利,并不能为记者的采访提供保护。
有这样一件事:武汉市国税局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依法对某工业区一些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进行查处,武汉电视台记者江华随行采访,节目播出以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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