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取消“双重国籍”制度始末
2009-08-24
环球时报 2009-08-24
关键词:国家
打消东南亚国家猜疑 成为中国外交突破口
成之北
有人曾总结说,在打破西方的外交封锁上,新中国有三件法宝,一件是边界问题谈判,一件是经济援助,还有一件就是“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在建国初期,这三件法宝在新中国对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外交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而“双重国籍”的解决则是新中国以侨务促外交的一个大手笔。
落叶归根还是落地生根?
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是近代以来才产生的。在近代以前,对于那些在海外讨生活的中国人,明清中央王朝认为他们是“自弃王化”,一般不闻不问。近代以后,随着世界市场的不断扩充,移民海外的华人越来越多,保护海外侨民的合法利益成为清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1907年荷兰殖民者勒令荷属印度尼西亚华侨全体改入殖民地籍,为了护侨,清政府在1909年对抗性地通过了《大清国籍条例》。当时荷兰殖民者奉行出生地原则,即以个人的出生地点来确定国籍,而清政府则奉行血统主义,即以亲子关系来确定国籍,承认“双重国籍”。其后,民国政府继承了清政府的相关规定,1912年和1929年的《中华民国国籍法》均承认“双重国籍”。
到了1946年,印尼政府颁布《公民法和居住法》,沿袭了荷兰的原则。3年后,印尼开始实行《印尼联邦共和国关于国籍问题之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两年内不声明脱离中国籍的华侨,即“被动地”成为印尼公民。1950年颁布的印尼《宪法》重申了这一“被动制”原则的合法性。其他新独立的南亚次大陆的民族国家也多是奉行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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