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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举证不能,患方拒绝尸检

2009-08-21龚拥军

中国社区医师 2009年15期

龚拥军

事件回放

2006年9月7日上午10:00许,冯某因发烧到村卫生所就诊,卫生所医生张某询问其症状后,便给他开了250 m1的盐水、3 g头孢曲松钠静脉输注。输液不久,冯某出现恶心、呕吐及昏迷等症状,医生张某立即为其注射肾上腺素抢救,并把冯某送往市医院,冯某经市医院医务人员抢救无效后死亡。当晚,市卫生局对现场的药品进行封存,但冯某用过的输液器、抢救时用的肾上腺素及注射器已找不到。

冯某父母认为,冯某的死亡是由于张某用药不当所致,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卫生所赔偿。卫生所辨称,给张某使用25 0 ml盐水、3 g头孢曲松钠静滴没有错误,冯某自述其曾用过头孢未有过敏现象。冯某输注的头孢药物说明书上也没有说明使用前必须做皮试,因患方家属拒绝尸检而无法认定患者的死因与用药是否有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时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于冯某用过的输液器、抢救时用过的肾上腺素及注射器卫生所未及时保存,导致关键证据灭失,应负责任。冯某父母拒绝为其子做尸检,对冯某死亡原因的无法认定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卫生所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冯家各项损失89 244.3元的80%即71 395.44元。冯家要求1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酌定卫生所给予冯家2 000元的精神慰抚金。

律师点评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赔偿案件,要判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侵权三要素即: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②患者存在损害后果;③医疗过错行为和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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