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欧共体条约》第81条适用于海运服务业的指导规则(上)
2009-08-21郏丙贵刘盈
集装箱化 2009年6期
郏丙贵 刘 盈
编者按:欧盟理事会于2006年9月25日颁布第1419/2006号条例,决定自2008年10月18日起,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同时,该条例将欧盟一般竞争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沿海运输和国际不定期船运输。《〈建立欧共体条约〉第81条适用于海运服务业的指导规则》为该条约第81条如何适用于海运业提供指导性意见,是欧盟航运竞争领域的最新立法。本刊登载该规则的中文译文,供业内人士学习、参考。为保留原文形式,译文未改动原文的编排格式。
1导言
1.欧盟理事会于2006年9月25日颁布的第1419/2006号条例对班轮运输、沿海运输和国际不定期船运输等领域产生直接影响。为适应条例颁布带来的变化,本规则确定欧盟委员会在界定海运服务市场和评估合作协议等方面遵循的基本原则。
2. 本规则旨在帮助经营欧盟航线的企业及企业协会评估其协议是否符合《建立欧共体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第81条的规定。本规则不适用于其他行业。
3. 第1419/2006号条例将欧盟理事会于2002年12月16日颁布的第1/2003号条例(《关于实施〈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竞争规则的规定》)和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4月7日颁布的第773/2004号条例(《欧盟委员会实施〈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程序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沿海运输和不定期船运输。自2006年10月18日起,海运服务统一适用竞争法的一般程序规则。
4. 由于班轮公会不再满足《条约》第81条第3款规定的反垄断豁免条件,因此,第1419/2006号条例废除欧盟理事会于1986年12月22日颁布的第4056/1986号条例(《关于〈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适用于海运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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