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给谁出了个难题
2009-08-17熊智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7期
熊 智
参加完《中国检察官》杂志社举办的“梁丽案”研讨后,我陷入一种深深的思索始终没能释怀。也许,梁丽案真的给法界出了道难题。
既然,更多的认识基于本案件所触及到某种社会公德及公共秩序而判定梁丽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继而需要用刑罚处罚的形式予以警示后世。我想,这也许符合法哲学的某些功能性价值判断,特别是当人人都会恐惧“黄金门”行为可能被复制而泛滥成灾,最终必然影响到公共价值的时候,法律的社会功能、预防与矫正价值似乎应当前倾。但是,或许人人都懈怠于对遗弃物的积极作为,甚至漠视,进而导致社会有效资源被刻意置之狼藉的处境时,我们是否还应当思考法律本身能做些什么?抑或法律既有规范能调和些什么?是否可以思考法外评价的某些功能,避免让法律万能化。我们在重塑或维护一种价值观的时候,遴选或确认善恶是我们必须经历的内心刺痛,处理本案也不例外。那么,我们作为法律人以哪一种精神作为价值判断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如果我们确实看到距离法律核心价值的天国还存在空间,而又不能因为等待怠慢了民意或公德所需要法律的现实功效,我愿意选择梁丽之行为的确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倾向去强调法律的另一种价值,即警示与教育价值。所以,科以其较之盗窃罪更轻的侵占罪,甚至,如与会专家提出作微罪不诉或免予刑罚处罚的惩戒,也不失为一种法律智慧的特别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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