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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09-08-17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10期
关键词:董事董事会股东

郭 丹

提要本文从独立董事相关概念入手,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和;l人独立董事制度的误区,并提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兼职上任,同时要求上市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一系列特别职权。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正式全面执行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概念分析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独立董事是指除在所任职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外,在经济利益和人身关系上与公司和高层经理层没有重要关系、具有完全独立意志、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董事会成员。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独立董事是董事的一种;二是独立董事除担任董事职务,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是公司的外部人士;三是独立董事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问题已经有相当多的评论,其中核心的问题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发挥监督制衡作用的根本保障。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己发行股份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年内曾经具有前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独立董事的职能与角色定位

1、独立董事的职能。在国外大企业中,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能有两项:检查和监督公司的长期投资战略;减轻和缓和股东和最高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我国也有具体说明,《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2、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

(1)战略角色。独立董事一般都来自具有丰富的商业知识和经验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是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才能以及独特技能的专业人员,或是具有很高学术造诣的学术名流。他们帮助企业内部管理层解决他们不熟悉的问题,为公司的战略发展提供咨询等。

(2)监督角色。独立董事在选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管和考核、对董事会和董事以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业绩作出独立判断,并对他们实行奖励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独立董事通过在公司的监督职能的行使来解决现代企业所面临因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带来的代理问题。

(3)协调角色。它是指当公司利益同政府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独立董事在协调政企关系方面担任重要角色。当政治因素对企业尤其是一些知名的大企业的影响较大时,企业中常常就会有很多具有政治背景和法律知识的独立董事。

(4)组织角色。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应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并以他们为主体在董事会之下组成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这些组织是独立董事实施其特殊作用的载体。由此可见,西方国家对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行使职能有一系列组织和制度的保证。

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不严格、不科学的选任规则

(1)任职条件存在漏洞。《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符合的基本条件:①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②具有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条件。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弹性空间大,对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素质并没有做具体要求。

(2)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低。《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作了强制性规定,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但与国外的独立董事比例相比,我国独立董事仍属于弱势群体。据《中国企业家》杂志对内地52家A股上市公司调查表明,有8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低于10%;20家上市公司的比例低于20%:比例高于20%的公司合计23家;比重在1/3的仅有7家,仅占总数的13.5%。

(3)程序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l%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很显然,在设计独立董事制度时,并没有仔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在一股一权的表决制度下,独立董事的选举难免被大股东操纵。

2、功能定位方面问题。很多人将独立董事界定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负责的狭隘观点。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利益不等同于大股东利益和小股东利益的简单相加,它包含着股东利益,也包含着股东之外的其他利害人关系人的利益。独立董事要考虑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要考虑社会中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激励机制方面问题。《指导意见》中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据调查,独立董事薪酬最高的宝钢股份的独立董事,年薪达到20万元,而绝大部分独立董事的薪酬集中在年薪3-5万元。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各个公司独立董事薪酬也有区别。给得少,容易懈怠,给得多,经济依赖于公司的报酬,其独立性就可能受到影响以致削弱,其为了保证地位而在一些关键性的问题依赖于董事会,不发表意见。

(二)消除误区,正确有效地运行独立董事制度

误区一:“人情董事”、“花瓶董事”。这些主要领导拉来的独立董事不仅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反挤掉了中小股东的董事份额,甚至只投主要领导之好,加大了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程度,而在国外,往往是大股东让出位置给法律型、管理型专家担任独立董事。

误区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偏颇于技术型专家,他们往往并不十分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有的甚至不敢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实际上,仅仅有精通公司主营产业技术的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是远远不够的,更应充分注重独立董事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的重要作用,尤其在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还很不合理的情况下。企业不仅需要技术咨询专家、学术权威对公司的战略发展提出建议,更需要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法人治理、资本运作、企业管理发挥监督、制衡作用,从而达到防范“内部人控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三、构建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不断地进行完善。

(一)强化独立董事制度。相关制度强化需在三个层面上展开:一是在法律层面上,需要对《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在法规中对独立董事应有明晰的定义和要求,消除随意性和模糊性,使独立董事成为明确的法定制度;二是在自律性准则层面上,证券交易所、机构投资者和中介组织对独立董事制度也应提出相应的要求,增加行业自律性;三是在公司层面上,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关于公司治理和独立董事的最佳做法,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作出具体规定。

(二)加强独立董事的人力资源培养。一方面要在公司现有的人才资源中遴选出足够数量的具有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的独立董事人选;另一方面要通过专业培训与教育,提高现有独立董事的综合素质及专业能力,使其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现阶段,我国的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社会研究机构的研究员、金融中介机构中的资深管理人员以及曾在大公司任职多年的高管人员等等,都可以成为独立董事的来源。

(三)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的激励机制。提议通过付诸于独立董事市场或者建立一个统一的具体津贴标准,或设立独立董事基金。独立董事基金是指将用于独立董事激励制度的收入把原来的各个上市公司单独发放集中在一起,以专项基金的形式进行管理,由独立董事协会发放,其发放的标准由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及合法的有资格人员提交并由股东大会来决定,但发放必须由管理监督机构或组织根据其在履行职责的情况评判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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