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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

2009-08-17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10期
关键词:监管体系

张 颖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般指上市公司以自身资产为其他经济主体的融资提供担保,属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范畴。其规范程度,不仅影响着上市公司经营情况,更为重要的是对宏观金融稳定和微观资金循环产生重要的系统性影响。就如何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笔者进行了长期的理论研究,同时结合工作中积累的实际经验,认为应当建立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体系。

一、完善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范

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我们确实需要重新思考怎样重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一直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中。原来还存在股权分置的问题,面对的不是一个真正的市场化的市场,现在有很多格局都发生了变化,如原来的大股东可能不关心股价,现在大股东不仅关心股价,并且有能力去操纵股价。因此,新的监管体系必须要针对这些新问题和新风险进行调整。同时,在今后的市场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如何有效地进行监管将成为一个大问题。

很显然,中国证券市场仅靠证监会的监管是不够的,我们要培养一个立体化的监管体系。这个监管体系包括证监会、行业自律组织和所有市场参与主体的内部监督等,后两者是市场约束力量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再有,监管体系也要市场化,要把监督责任分散到自律组织、市场参与主体中去。另外,监管体系的监管标准要越来越接近成熟市场的一些监管标准,这样才会更加具有竞争力。

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地完善过程中。要知道,任何法律法规都是事后追究,但对金融机构来说,最重要的是事前的内控机制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监管到位。如果出事以后再追究,最多是追究个人的责任,对公司、市场来说已经是追悔莫及了。因此,现在的监管理念是把监管口往前移,深入到市场中间,深入到上市公司中去。

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实现担保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活动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和规范市场交易的信用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短期或长期的资金需求是正常的,现实经济生活需要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途径。但是,由于担保对象的评估难度比较大,很难把握风险,因此关联担保、母子公司担保盛行。上市公司需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评估,尽可能缩短担保期,降低未来风险。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改进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机制

众所周知,2007年中以来美国金融市场动荡的主要原因,就是包括次贷乃至更大范围内贷款发放标准的放松。证券化相关参与者未能提供或获得足够的披露信息,信用评级机构对次级住房按揭支持证券(RMBS)和其他复杂的结构性信用产品的评级存在缺陷。一些大型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薄弱,相关监管措施未能弥补商业机构风险管理的不足。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银行信贷经营对象——货币、经营方式—信用的特殊性,其经营具有高风险性。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机构逐步实现商业化运营,各级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干预能力越来越小。银行应当进一步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在审核担保贷款时严格把关,在发放贷款时对资金安全负责,并制定相应的量化指标保护银行资金的安全性,以避免产生新的不良贷款,并尽快建立并完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达到信息共享、提高贷款安全度、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四、上市公司自身规范对担保行为的管理

担保应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上市公司在行使对外担保时,首先应考虑的是担保事项的利益和对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既不能“强人所难”,也不能为顾及情面而随意和盲目担保。

对外担保要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控制,决不能由大股东或内部领导一人说了算。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担保事项进行明确的授权和程序规定,并对担保金额予以适当的限制。具体措施包括: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必须有明确的划分,超过一定金额的对外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涉及上市公司大股东关联企业的担保或互保行为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对于担保出现问题和造成损失的,管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担保金额予以适当限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或净资产一定的比例,也不能超过被担保方总资产或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从而降低贷款担保对担保企业风险的放大倍数。

五、加强行政监督力度

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时刻提醒我们,要发挥央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有效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同时要培养一个多成分立体化的监督体系。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金融稳定的职能,但由于缺乏一些必要的手段,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缺乏维护金融稳定的全面信息,对证券、保险等方面跨市场系统性风险大都是事后处置而不是事前预警,容易丧失处置风险的最佳时机,维护金融稳定的成本较高。尤其是在监管理念上,鉴于长期存在与分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的争论,在对金融综合经营发展的支持与规范上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在今后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市场主体会越来越多,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的资本市场会成为全世界最大,最重要、最有竞争力的市场之一。从监管的角度来说,要培养一个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包括央行、证监会、行业自律组织和所有市场参与主体的内部监督等,监督体系也要市场化,把监督责任分散到自律组织、市场参与主体中去。

六、对出现问题的ST上市公司的处理

2007年新《破产法》使得ST上市公司保壳成功。以2007年为例,纳入174家ST类公司中实现了利润总额1.26亿元,总资产报酬率达到了0.06%,总市值为4,588亿元,占上市公司总市值的1.71%。sT类公司能有如此业绩,主要得益于新《破产法》的实施。S*ST海纳被认为是新《破产法》实施以来首例成功重组的上市公司。该公司2007年9月份破产立案,至11月底公司的破产重组计划已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并宣告成功。更为迅速的是S*ST朝华,为了保壳,仅用38天就完成了破产重组,成为sT公司破产保壳的奇迹。S*ST朝华负债10多亿元,高额债务不解决,之后的借壳上市、资产注入根本无法进行,但是通过破产重整后,该公司2007年债务重组损益和预计转会收益就高达11.9亿元,使得公司从2007年预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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