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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寻求国家的庇护中失去“自由”

2009-08-17吴克峰

书屋 2009年7期
关键词:主权者利维坦霍布斯

吴克峰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在政治学领域的影响大约可以和亚当·斯密在经济学领域的影响相媲美。他的《利维坦》被公认为是西方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性作品。

1588年4月5日,霍布斯出生在英国南部的一个小村庄里。关于霍布斯母亲的情况,我们知之甚少。而霍布斯的父亲则是当地一位有文化的乡村牧师,并曾于1587年被牛津大学录取过。但他脾气暴躁、不好相处。在霍布斯十六岁时,他因避祸而离家出走,并最终不知所终。此后,霍布斯主要靠其叔父弗朗西斯抚养。弗朗西斯曾做过地方议会的议员、市政官,同时,他也是一位成功的商人。

霍布斯十四岁的时候,被牛津大学录取。但他对学校的课程并没有多少兴趣。他更喜欢在寒冷的早晨拿粘鸟剂去捕捉那些饥饿的小鸟,或者到附近的书店徜徉,琢磨天体运行、世界地图,幻想着有一天去探索那些神秘的未知领域。霍布斯于1608年2月从牛津大学毕业,并获得文学学士学位。之后,他先后担任卡文迪什等贵族家族的家庭教师达二十八年之久。正是在这一职位上,他有机会三次游历欧洲大陆国家,有机会结识培根、笛卡儿、伽利略等当时世界上最顶尖的科学家,并大约在1621年至1625年期间,担任过培根的秘书。此后一直到霍布斯逝世的这一比较漫长的时间里,霍布斯主要从事研究著述工作。

大约在1630年,霍布斯对几何学在无可怀疑的基础上探讨事物之间联系的方法产生了兴趣。他设想,如果把自己关于人的本性的见解当作几何学上的公理那样作为推论的起点,那么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系列原理就都可以按照几何学的方法准确无误地、令人信服地推演出来,从而用于指导人类的生活。1636年,霍布斯因感觉的成因问题专程前往意大利拜访了伽利略,与他讨论了有关运动的各种问题。霍布斯认为,伽利略打开了“宇宙哲学的大门”。

几何学给霍布斯以方法的启示,而伽利略关于机械运动的原理又给他以指导思想,于是,从这时霍布斯开始了《哲学原理》的写作,并在此后的岁月里,陆续发表了他一生中最重要的几部著作,其中包括《论公民》(1642年)、《利维坦》(1651年)、《论物体》(1655年)、《论人》(1658年)。这些著作的完成,使霍布斯完成了他的整个哲学体系的构建。此后,作为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的霍布斯没有写出更重要的作品。

霍布斯生活于英国政治、宗教激烈斗争的革命年代。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在政治上倡导社会契约论,主张“君权人授”,但又提出绝对王权论,主张王权高于教权,结果他既不受教会所代表的神权论一方待见,也不受国王一方所代表的世俗权力喜欢。并且,在1640年他已经痛苦地感觉到无法立足,于是只能逃亡到法国。在1646年,他在法国接触到同样流亡的保王党人,后来更担任了流亡的王子(后来的英王查理二世)的教师。

《利维坦》的出版轰动了当时的欧洲,霍布斯得到了远远超出当时所有其他思想家的赞美和批评。在该书中,他全力攻击罗马天主教并批判“教权高于王权论”和“教皇无过论”,这使得他与许多信仰天主教的法国人关系决裂,从而不得不向革命派的英国政府求取保护,并于1652年回到英国归顺克伦威尔。后来,王政复辟时又受宠于国王。但在恢复天主教和排挤国教的宗教纷争中,《利维坦》被视为无神论异端而遭查禁。

霍布斯以研究古典小说、诗歌等文学作品自娱自乐,八十四岁时发表了笔调活泼、幽默的拉丁文诗体自传。1675年,霍布斯将荷马的《奥德赛》译成英文,第二年又翻译了《伊利亚特》。这两个译本,直到今天依旧是英语世界里的经典。

1679年12月4日,终身未婚的霍布斯去世。

霍布斯被公认为是西方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者之一。他生活和写作的十七世纪,正是世俗文明渐渐突破了中世纪宗教文明的藩篱而显示出巨大生命力的启蒙运动勃兴时期。在思想领域中,以亚里士多德哲学为基础的中世纪经院哲学受到了笛卡儿、培根为代表的怀疑主义哲学的全面批判。英国在十七世纪初开始了资产阶级革命,后来斯图亚特王朝复辟,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相妥协而建立起延续至今的君主立宪国家。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霍布斯所思考的,乃是冲决了中世纪政教合一的罗网之后将形成的国家是什么这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而这一思考的成果就是《利维坦》。

“利维坦”(Leviathan)一词,源出希伯来文Livyathan,意思是“盘曲”。在《圣经·约伯记》中,利维坦是指一种形似埃及鳄鱼的海怪。犹太的神话故事说,上帝在创造世界的第五天创造了两个怪物:居住在陆地上的比希莫特和居住在大海里的利维坦。犹太教宣传说,在弥赛亚降临之日,天堂的宴会上将用象征埃及法老的鳄鱼即利维坦来做佳肴,这暗示对埃及法老的报复和惩罚。

霍布斯本人对为什么用“利维坦”来做他最重要的一部书的名字没有做任何说明。在《利维坦》这部书的“引言”里,霍布斯把国家比作“利维坦”:它的身体由所有的人民所组成,它在身形和力量上远远大于自然人,它是一个人造之“人”,其象征意义表示一个仅次于上帝或者在人间替代上帝的巨大权力。

人为什么要制造这样一个凌驾于每一个个人之上的庞然大物?霍布斯在《利维坦》着重从分析人的特性出发回答了这个问题。

首先,他确认人的能力都是差不多的:即使一个人体力、脑力都比另一个人好,但将这个人的体力和脑力加起来,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一个人可以得到他想得到的任何东西,而其他人却不能得到他想得到的任何东西的程度。由这种能力平等,人们自然也就产生了结果平等的愿望。而当结果不能平等时,彼此便会相互仇视,并力图消灭或征服对方,于是人们便处在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中了。霍布斯把这种状态称为“自然状态”。在这一状态下,将不但产生不了工业、农业,也不会有艺术和文学,当然也就形不成人类社会。最糟糕的是,这种状态下的人们因为人人都有所谓的不受限制的“自然权利”,所以他们人人都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们的生活因此而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在这里,没有是非、公正等价值观念,也没有财产、治权、领地以及“你的”和“我的”之分。霍布斯正确且深刻地说,你也许不同意,暴力与欺诈在战争中乃是两种最主要的美德;但你一定应该知道,公正与背义是属于群居的人的品质,而不是属于独处者的品质。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不仅是对于远古人类生活状态的一种设想,而且凡是没有国家权力或国家权力软弱无力的地方都可能出现这种状态。换句话说,所谓“自然状态”也就是无政府状态(anarchy)。

而要从这种悲惨的状况中超拔出来,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而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乃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奋取得这一切的希望。于是理性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霍布斯说,这种和平条件在其他场合下也称为自然法。它是人类的理性所发现的一般法则。霍布斯把这些法则进行了归纳,其中,第一条是寻求并信守和平。第二条是要人放弃或转让其天赋人权,目的依旧是为了自身的安全。权利的放弃或相互转让要以契约的方式进行,或者干脆说契约乃是实现和平的方式。因此,第三条自然法就是人要遵守契约,这是正义的源泉和开端。此外,还有其他十七条自然法。而所有这些自然法,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那便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但是问题在于,如果不是每一个人都遵守这些自然法,就必定使人们回到人自为战的自然状态。于是,霍布斯设计了一个有足够的力量使得任何违反自然法的行为都不值得或不可能的权力。通过相互契约,把大家的权利交给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所组成的议会,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这个被人们授予最高权力的人或议会就叫做国家。霍布斯说,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它是人间的上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以臣民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所建立起来的利维坦的首要目的是保卫和平,而利维坦要承担起保卫和平的责任自然就需要有一系列的权力。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第二部分“论国家”里,从国家-臣民的关系出发描述了利维坦应该有的特性。从思想史的角度,我们可以说,霍布斯第一个回答了现代国家应该如何构建的问题。这是他的重要贡献。

霍布斯系统地论证了国家应该有的权力有命令权、决定权、立法权、司法权、宣战媾和权、任命权、赏罚权,且国家的上述权力只能由主权者实施,不能分割。霍布斯进而指出,国家之间的区别不在于权力不同,而在于权力的运作、继承方式不同,如民主制及贵族制国家由议会决定继承权问题,君主制国家一般以公开的言论、遗嘱、习惯或按血统来继承权力,而那些基于武力建立起来的宗法管辖权和专制管辖权与基于契约建立的国家的权力和结果完全相同。霍布斯认为主权者的权力在任何一种主权形式下都是不受限制的权力,是一种绝对的权力。它掌握生杀予夺的大权,掌握是非善恶、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它不能有另外一个挑战者,如上帝或其他任何个人。霍布斯以为,只有这样,人们之间才可能过一种和平的生活。诚然,这种权力会产生很多恶果,但所有这些恶果,与没有这种权力所导致的战争状态比较起来,都是比较轻的恶果。

霍布斯详细论证了主权者通过任命官员行使经济、军事、司法等的管理职能,通过获得与分配生活物资来维持国家的生存。他说,主权者应当分别、单独向那些不是为了谋取私利的人征求治国意见;国家统治臣民的主要手段是法律;而法官在解释法律时最重要的一点是能够正确理解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此外,人们往往由于理解的缺陷、推理错误或激情迸发而犯罪,罪行的轻重程度应依据犯罪的恶性程度、危害结果及时间、地点、人物等因素综合考虑。所有的罪行都能够通过证据证明而得以免除或宽恕,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生命受到死亡、饥饿等威胁的情况下犯罪,也可以免除罪行。国家对罪犯实施惩罚的权力来自于类似于人的自我保护的需要,而不是臣民根据契约所赋予的。国家为了保全全体臣民,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行使这一权力。但惩罚无辜则违背了自然法。

与国家所享有的这些权力相对应的则是臣民的权利。霍布斯论证了人们保留的没有让渡给国家的权利,如自卫权、反抗权、不得自证其罪权、自由组织社团权等,乃是天赋的权利。

霍布斯还论证了国家建立后所可能面临的威胁,如保卫和平与国家防卫的力量不足、被错误的理论所指导、国家权力可以分割、垄断、野心家、城市过大、领土扩张欲等。他坚决地说,主权者的职责是保证国家基本权利的完整性,不能转让或放弃任何一项权利。主权者应教导人民认识到这些基本权利存在的根据和理由,同时,主权者还应该对各等级的人平等地执法、制订好的法律、正确地执行赏罚、选拔优秀的参议员等。而臣民对于主权者的服从并不是没有条件的,它以主权者的命令不违反自然法,即公平、正义、仁慈、谦卑等为前提。霍布斯总结说,臣民无论如何都不能违背与国家签下的社会契约,但霍布斯也讨论到了当利维坦无法再保护其臣民时,该契约便宣告无效。

有学者说,我们的文明史仅仅可以提供少量著作可以在广度与成就方面与《利维坦》相提并论,而在以英文写成的政治哲学著作中,《利维坦》也许是惟一的杰作。这种评论,也许有个人偏好的成分,但霍布斯这本著作的问世,标志着政治哲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却是公认的。

第一,《利维坦》的发表,标志着古希腊、古罗马以来的自然法传统的断裂。在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等古典政治学家那里,自然法是指一种先于人类意志并独立于人类意志的、具有约束力的秩序,是一种客观的“法则与尺度”。但从霍布斯开始,古代的这种自然法传统断裂了。在霍布斯以后,自然法主要指一系列“自然权利”,且这些权利是主观上声称的,是“我”的权利,它不仅不依赖于法律而存在,且恰恰相反,该有什么法,不该有什么法,都依赖于“我”的这项权利。或者换句话说,权利从此成为法律、秩序或义务的渊源。

第二,《利维坦》的发表,也标志着近代政治哲学的开端。古典政治哲学所追求的是一种善的生活,而善恶的标准可以从对象本身的本质之中得出。但霍布斯以为,万事万物本无善恶之分,善、恶完全是个人的一种主观评价,任何事物都不可能从对象本身的本质之中得出关于善恶的共同准则。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从古希腊以来的追求“善”,转变成了追求“和平”。这是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水岭。霍布斯本人正是由于这样的贡献,而被称为现代政治哲学之父。

第三,霍布斯揭示了民族国家的别种形成路径。西方古典政治哲学,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就一直认为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是城邦的一分子,只要是人就不可能脱离政治,就不可能孤独地生活。这意味着作为城邦的一分子,个人对城邦负有一定的义务。这是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中的一种整体主义的有机体的观点。但霍布斯不是这样描述的。他说人生来就是一种具有自利倾向的东西,而不是什么城邦动物,他原本可以想咋活就咋活地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中,但不幸的是当每一个人都这样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而不择手段的时候,因为他们之间的能力相差无几,所以他们便处于人自为战的战争状态之中了。为了能够寻求并保持和平的生活,人们的自然理性就必然要求人们以社会契约的形式,转让个人的部分权利去构建一个国家。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霍布斯的阐释中,个人是先于社会而存在的,社会是个人的一种派生物。社会、国家和政府是个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某种权利而形成的人为的机构。如果说,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城邦是一个“共同体”(community)的话,那么霍布斯意义上的国家则是一个“联合体”(association)。他由此开创了一种民族国家形成的新的路径,即“联合体”模式。

时至今日,那些以共同体模式构建的国家用政治的方法把所有的人员纳入到该共同体中,以共同体为本位,倡导大家爱国,并可以为国家而战、为国家而死。这些是今天的社群主义者所主张的。而以联合体模式形成的国家,它以个人主义为本位,鼓励人们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必具有美德;它倡导商业自由,追求建立一种商业社会,国家只需要为商业社会提供最基本的秩序,所谓“小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守夜人”等。这些是今天的自由主义者所倡导的。而无论社群主义,还是自由主义,它们都主张国家的必不可少,国家是一种不得不有的恶。生活在国家中的每一个个人,他必须以牺牲自己的部分自由为代价来谋求国家对自己的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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